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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应由什么方式获得

发布时间:2022-02-01 03:10:27

Ⅰ 群众防空组织成员在训练期间的待遇有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约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休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Ⅱ 跪求人民防空法规常识的考卷以及答案!!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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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择题:(25分、每题5分)

1、 人民防空是(B)

A消防的组成部分 B国防的组成部分

C海防的组成部分 D边防的组成部分

2、 下列说法中,有两种说法是正确的,它们是(A、D)

A对于核袭击时,最好的防护措施是进入人防工事。

B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时,比较好的办法是在高大建筑物旁边卧倒。

C听到核爆炸声音时,要迅速跑到郊区,以免被核武器伤害。

D受放射性沾染的粮食、饮水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食用。

3、 听到化学袭击警报而不能及时进入人防工事时,应首先(C)

A就地卧倒

B快速跑离染毒区

C用现有防护器材保护呼吸道、眼睛和皮肤

D大声呼喊求救

4、 美国对日本广岛、长崎的核袭击是哪一年?(A)

A1945年 B1940年 C1949年

5、 住在楼房里,如果发生火灾怎么办?(D)

A呆着不动,等待救援

B从窗口跳下去,迅速脱离现场

C躲在房间的床下,大声呼救

D无法脱离火场,迅速到楼顶上,待救

二、 填空(25分、每题5分)

1、 人民防空是一项全民性的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2、 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三种。

3、 核武器核爆炸时,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形成多种杀伤破坏因素:热辐射,冲击波,早期热辐射,核电磁脉冲和放射性沾染。

4、 对化学武器防护的目的是防止毒剂通过各种途径对人员的毒害。

5、 生物战剂侵入人体的途径1吸入2误食3接触带菌物品4带菌昆虫叮咬。

三、 简答题(50分、每题10分)

1、 简述普及人民防空教育的意义?(10分)

(1)、有利于增强国防观念。

(2)、有利于提高防护技能。

(3)、有利于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2、 遭到核袭击时,处在开阔地的人员应如何进行防护?(10分)

其防护动作的要领是:背向爆心卧倒,双手交叉垫

胸前,脸部尽量夹于两臂之间,闭眼、闭口、停止

呼吸,约15-20秒钟或巨大响声过后,可迅速戴上

面具或口罩,掸掉身上尘土,进行必要的皮肤防护,

就近寻找工事或建筑物掩蔽。

3、 在楼房内发生地震时的自我防护措施有哪些?(10分)

要保持清醒头脑,迅速远离外墙及其门窗,可选择

厨房、浴室、厕所、楼梯间等开间小而不易塌落的

空间避震,千万不要外逃或从楼上跳下,也不能使

用电梯。

4、 怎样对生物武器进行防护?(10分)

(1)、对气溶胶的防护。使用各类防毒面具与口罩可有效地阻止致病微生物和毒素进入呼吸道。

(2)、防止人体表面污染和昆虫叮咬。可利用雨衣、塑料布等进行防护,但应注意扎紧领口、袖口、裤口,暴露的皮肤,必须涂抹驱蚊药水等,可防止昆虫的叮咬。

5、 教学楼起火时如何脱险?(10分)

(1)、当发现楼内失火时,切忌慌张、乱跑,要冷静的探明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并在火势蔓延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2)、起火时,如果楼道被烟火封死,应该立即关闭房门和室内通风孔,防止进烟。随后用湿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入毒气,并将身上的衣服浇湿,以免引火烧身。

(3)、千万不要从窗口往下跳。、

(4)、不要乘电梯,因为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或被烧坏,应沿防火安全通道朝楼底跑;如果中途防火楼梯被堵死,应向楼顶跑,并向外高声呼救。

一、填空题(每题4分)

1.人民防空,是指 ()简称人防。

2.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 。

3.人民防空体系是一个由()、()、() 、() 等构成的、结构完整的大系统。

4.人民防空的基本目的是运用()、()、() 等防护手段和采取()、()等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5.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作用。

6.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 ,主要工业区,重要的 ()、()、() 、()、() 等设施,这些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7.人民防空建设不仅具有国防效益,而且具有()和() 效益。

8.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包括()、()、()、()、()、()、() 等七种专业队伍。

9.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对公民的()、人民防空法规和() 施加影响的活动,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10.美国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掷了两颗原子弹,时间是1945年()和()。

二、单选题(每题10分)

1. 2001年()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人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党、政、军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指明了人防建设的方向。

A 3 B 5 C 8

2.我国人民防空遵循() 、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A 长期准备 B 短期准备 C 临战准备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1998年()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A 3月24日 B 5月24日 C 7月24日

4.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 。

A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B 督促该单位自查 C 定期检查

三、简答题(每题10分)

1.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那些?

2.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任务有哪些?

3.你以前了解的人防知识有哪些(不了解的可不作回答,此题不计分)?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选择题
(一)单选题(下列各题答案中,有一个是正确的,多选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___起施行。
A、1996年10月29日B、1997年1月1日
C、1996年1月1日D、1997年12月3日
2、___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C、军事部门D、任何组织和个人
3、人民防空经费由___共同负担。
C、建设单位和公民D、国家和建设单位
4、《人民防空法》规定:___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A、重点建筑B、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C、所有建筑D、危险品行业建筑
5、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区别在于___。
A、防空地下室建在地面一米以下
B、防空地下室有预定的防护功能
C、防空地下室无防护要求
D、两者没有区别
6、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___。
A、城市建设B、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C、公用设施改造D、社会福利事业
7、预先警报鸣放要求是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周期,鸣放时间___分钟;空袭警报鸣放要求是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鸣放时间___分钟;解除警报鸣放要求是连续鸣放___分钟。
A、3,6,3B、3,3,3
C、3,3,6D、6,3,3
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___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10、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___组织实施。
A、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军事机关
11、防空袭警报信号有___。
A、预先警报、疏散警报、集合警报
B、疏散警报、集合警报、解除警报
C、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
D、预先警报、疏散警报、解除警报
12、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___。
A、1997年1月1日B、2006年6月1日
C、1996年1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13、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___年5月1日起启用。
A、1999年B、1997年C、2000年D、2006年
1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___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A、城市建设部门B、军事部门
15、___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A、七日B、五日C、三日D、四日
17、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___负责。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D、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18、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___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D、设置警报设施的单位
19、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___提供。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B、组建单位
20、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___服务。
A、党政机关B、军事机关
C、抢险救灾D、人民群众生活
21、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于___召开。
A、1950年11月B、1953年11月
C、1952年11月D、1955年11月
22、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___需要。
A、战时防护B、人民防空
C、经济发展水平D、城市发展水平
23、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___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A、国家B、国务院
A、二十万B、十五万C、十万D、五万
A、给予警告B、给予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D、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27、人民防空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___。
B、领榷人防工程使用证书》
C、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D、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28、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须经___审核同意。
A、人防设计院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C、规划部门D、建设主管部门
29、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开发利用的收益归___所有。
A、人防主管部门B、国家
C、投资者D、人防主管部门和投资者
30、群众防空组织每___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战时根据实际需要扩编。
A、一B、两C、三D、五(二)多选题(下列各题中,有多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全部选出,多选或少选均无效)
31、人民防空实行___的方针。
A、平战结合B、长期准备
C、重点建设D、全面规划
32、___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A、通信B、广播C、电视系统D、网络
33、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___、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A、抢险抢修B、医疗救护C、防火灭火D、防疫灭菌
3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___。
A、防护类别B、防护标准
C、质量标准D、技术标准
35、国家鼓励、支持___,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A、企业组织B、社会团体C、个人D、事业组织
36、___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A、邮电部门B、军队通信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D、无线电管理机构
37、___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修建。
A、人民防空指挥工程B、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
C、疏散干道工程D、地下交通工程
38、人民防空是___,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A、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B、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C、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D、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39、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___、同步竣工验收。
A、同步规划B、同步设计C、同步建设D、同步使用
A、供水B、供热C、排水D、通信
41、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___、仓库、电站等。
A、通信枢纽B、交通枢纽C、桥梁D、水库
4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___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A、设施所在单位B、军队通信部门
C、邮电部门D、无线电管理机构
43、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___。
A、经济建设B、城市发展
C、群众的生产生活D、工程的开发利用
44、为战时储备___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它隐蔽地点。
A、粮食B、医药C、油料D、其他必需物资
4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___规定。
A、国务院B、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46、人民防空贯彻___的原则。
A、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相适应
B、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C、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D、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4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___、打桩以及其他可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A、采石B、取土C、爆破D、钻探
48、新闻、出版、广播、___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A、电影B、电视C、文化D、通信
49、群众防空组织有下列部门负责组建: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___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A、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B、教育、宣传部门组建宣传队;
C、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D、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50、我国的防空体系由___等组成。
A、国土防空B、野战防空
C、应急防空D、人民防空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与否,对应答题卡,A代表正确,B代表不正确)
52、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55、平时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可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存放各类物品。
5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60、群众防空组织主要包括抢险抢修队、医疗救护队、消防队、治安队、防化防疫队、通信队、运输队。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伪装示假、空中设障、信息对抗等队伍。
6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62、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63、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64、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主要是指重要的工矿企业。
65、人防工程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68、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69、《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 办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科技、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训练。
70、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军事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7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形条件限制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主体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73、公用人防工程由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7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75、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76、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人防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80、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

Ⅲ 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

1、对人民群众进行战备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防护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资得到可靠的防护;

2、建立通信警报系统,准确快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和保证指挥畅通;

3、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消除空袭后果;

4、制定人员、物资的疏散计划和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转移;

5、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城市规模和调整工业布局以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人民防空的任务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组织实施极为复杂,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完成所规定的任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Ⅳ 人民防空 初级中学人民防空教材(试用) 全部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 疏 散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
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五章 疏 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公安、通信、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组织演习。

第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的类别、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应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九条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经济目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审定。

对重要经济目标,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设防城市必须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和项目报建的年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建筑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它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文件。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其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的改变,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为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优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设急需、开发利用效益明显的项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偿收入,应当用于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其开发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源、电路、频率,供电、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予以保障。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的场地、空间,使用水、电等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疏散、隐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统一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隐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地、隐蔽场所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到相关的单位、居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可与民兵训练同时进行,训练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群众防空组织人员在训练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设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其他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三十条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必须缴入同级财政,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金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不补偿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减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三)未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的;

(五)无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的;

(六)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

(七)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

(八)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Ⅵ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人民防空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三十七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任务:
(一)城建、市政管理、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对工程、道路、桥梁、水库和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以及抢救人员和物资等项工作;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运送、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等项工作;
(三)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卫重要目标、监督灯火管制;
(四)公安消防部门组建消防队,负责火情观察,执行对重要目标、设施的防火灭火,配合消除沾染任务;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建交通队,负责交通管制任务、维护交通秩序;
(六)卫生、化工、环境保护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负责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的景象、效应进行观测、监测、化验、消毒、消除沾染,并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教育等项工作;
(七)通信管理部门组建通信队,负责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等设备、设施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八)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人口疏散和物资、器材的转运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其他群众防空组织。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可以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 人民防空志愿者应当参加防空防灾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十九条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Ⅶ 社区群众防空组织的工作有哪些

答:由居民小区、家属院、公寓楼居民自愿组织起来,专门应付防空、防灾问题的应急救援群体就是社区人防组织。其工作内容有:

(1)社区人防组织负责人要与居委会、村镇人防负责人联系,求得支持和领导,确定防空防灾的信息来源和本社区的潜在灾情和空袭危害,明确防空防灾任务,并要了解本社区居民可用的人防工事和紧急疏散地。

Ⅷ 民防工程哪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你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都不犯罪。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
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
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
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
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
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
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
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
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
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
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
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
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
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
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
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
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
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
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
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
施。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
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
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
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
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
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
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
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
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
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
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
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
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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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群众性血防队伍由什么构成

血防人员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基层血防组为协调统一工作,保证血防工作方案的实施按照《 省各级血防机构工作规则》要求血防站组织制定了学习考勤、财务财产统计考核验收、药械管理等18项制度并经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各组、股、院也相应制定了工作制度以版面形式上墙考勤制度与每人每月劳务费挂钩严肃劳动纪律做到一视同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Ⅹ 人民防空的任务基本要素及其一般规律是什么

人民防空在我国简称“人防”。它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走”、“藏”、“消”,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经济传递空袭的搬迁,以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不必要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人员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减少损失;消就是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抢救伤员、抢修通信、供水、供电等系统,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人民防空具有长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即人防工程和人防专业队伍要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准备,人防工作需要全民众的支持与参与;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具有加强战略和促进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职能。

一、平时组织指挥工作及要求

1、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
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即城市人民防空袭预案,是为部署和安排城市人民,防范和减轻空袭损失,在和平时期制定的同敌人空袭作斗争的方案。它反映上级赋予城市防空袭斗争的任务,体现了党政军领导人的防空袭决心及基本决策,是战时开展防空袭斗争的行动依据,也是和平时期进行人防建设的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据人防法指定人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城市人民离空袭方案通常要经同级政府和军机关审核,报上级防空袭指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内容一般由防空袭基本方案和保障计划两部分组成。基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敌情判断、城市基本情况、任务与决心、人口疏散、人员掩蔽、重点防护、消除空袭后果、指挥组织以及协同和保障的原则要求等。保障计划主要包括:人口疏散、人员掩蔽、消除空袭后果、专业队伍动员、政治工作计划,空情报知、通信警报、人防工程、医疗救护、防化防疫、交通运输、抢险抢修、消防等保障计划,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管制条例等。
2、抓好人防指挥所建设
建设人防指挥所是平时人防指挥所重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人防指挥所是人民防空指挥员及指挥机关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行动的场所,是人防指挥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人防指挥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特大城市还应该根据人员数量建立有各专业队指挥所,因城市各级各类指挥所是敌空袭的重点目标,故均应建在地下。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的位置,凹凸指挥所的任务和人防指挥活动的幅员范围决定,通常在其辖区内,便于指挥人员到达、隐蔽且远离重点目标的地方。专业队指挥所可选择在保障重点目标附近、隐蔽、便于快速机动的地域。城市人防基本指挥所和预备指挥所建设按标准保证:其防护能力,抗冲击波或抗一定口径炸弹的直接命中,有较完备的三防设施。
3、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
人防法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人民防空在规划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时,为使战争潜力综合国力少受损失,应试督促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应督促有关部门采用应急防护措施,以降低空袭对目标打击的效果。并检查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空应急预案。
4、参与人防工程建设
战时,人防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要筹划、运用人防工程,这就要求人防指挥部门平时必须了解人防指挥工程,并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主要任务有:提出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参与人防工程建设谁工作;参与人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5、组建和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依《人民防空法》要求,各城市要按比例组建抢险抢修等七种人防专业队,人防专业队是群众防空组织的重要形式,是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战时城市生产和生活稳定,及配合支援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等任务。平时协助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人民防空演练
城市组织防空袭演练是熟悉和检验防空袭方案、提高组织指挥能力的重要途径。演练形式多种多样,要结合城市具体特点,选择演练课题及演练的重点。从演练对象讲,即可演练指挥员、指挥机关、也可演练专业队伍等;从演练内容讲,即可演练疏散,也可演练重要的经济目标防护,还可演练信息对抗等。从手段上讲,即可以是带通信工具,也可组织网上演练等,从演练目的讲,可即是示范性、也可检验性,还可是研究性演练。
7、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指挥对象是广大城市居民,一切人防指挥活动的末端都要落实到每个市民的行动,人民防空教育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人民防空斗争的成败。因此,要通过教育使其了解现代空袭特点,掌握防方兴未艾,正视察突发事故、自然灾害和战争灾难,使其增强国防观念、人防意识,掌握人防知识和技能,提高防空行动的自学性和主动性。
8、担负救灾应急的任务指挥
人防指挥部门要根据平战结合、实现防空防灾一体化、制订平时抢险救灾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担负核化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任务。防空防灾一体化,强调人防要与国际民防接轨,防空防灾同属大规模人群应急行动,都是防范和减轻损失,与消除后果的抢救活动基本相似等。

二、 战时组织指挥工作及要求

1。主要工作
(1) 组织对空侦察和防空袭警报是顺利展开城市防空袭斗争的前提。尤其是在敌人使用巡航导弹、隐身飞机等高技术兵器实施防区外远程打击夜间突防的情况下,准确掌握空性、适时发放防空袭警报,是城市防空袭斗争指挥的首要任务。为此,人防指挥机构要在及时、准确接收,充分利用军队和上级人防指挥机构空情通报的基础上,应在城市周围,特别是敌人可能来袭的主要方向上,及时派出对空观察哨,组成严密的对空观察网,不间断地准确掌握空中情况,认真分析判断。利用城市警报系统和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及时发放防空警报。
(2) 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员掩蔽
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员掩蔽,是防范和减轻敌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城市防空袭斗争的最主要措施之一。人防指挥机构通常按照上级命令或根据防空袭警报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员掩蔽。组织疏散时应按照预定的人口疏散方案,采取集体组织与个人投亲靠友相结合的方式及早组织城市老弱病残幼和其他有关人员临战疏散;当接到空袭警报时,应采取傈僳组织的方式,及时组织党政机关人员和可能遭敌空袭的重要目标及其附近的人民群众进行紧急疏散。组织人员掩蔽时,应康健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预定的留城人员掩蔽方案,根据防空袭警报,及时就地、就近进行掩蔽。
(3) 组织对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防护
组织对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防护,是城市防空袭斗争的又一项重要任务。在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城市的党、政、军首脑机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目标,是敌人空袭的重点。组织对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防护,主要采取搬迁疏散、转入地下掩蔽和伪装欺骗三项措施。对可能搬迁的重要工厂、科研实验基地、电信中心等要及时搬迁;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要及时、安全、分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重要桥梁、火车站、水库、电站等目标,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高技术侦察和精确打击的伪装。
(4) 组织城市防空管制
实行严格的城市防空管制,是在敌空袭情况下,保持城市良好秩序、保障各项防护行动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防空袭斗争中一项组织极其复杂的任务。组织城市的防空管制,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由上而下,分区分片负责的防空管控体系,统一制定战时城市防空管制规定和纪律。重点对城市的新闻信息、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灯火等进行严格管制。
(5) 组织人防专业队迅速消除空袭后果,对减少遭敌空袭的损失、稳定民心、恢复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中一项最具有战斗意义的任务。城市遭受空袭时,指挥员及指挥机关要密切关注空袭情况,了争遭受空袭的目标受损情况,空袭过程或空袭后,要快速对遭破坏的城市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交通、电信等设施进行抢修;对坍塌房屋和伤亡人员进行抢救;海水和控制;加强宣传教育、消除恐惧心理、稳定群众情绪等。
2、战时对指挥的基本要求
针对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强敌空袭的特点,以及我国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防指挥必须贯彻“综合防护、救援、减少损失的方针,在组织实施中,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快速反应
一是获取、处理和传递信息要快。城市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必须加快空情信息获取、处理和传递的速度,及时发放防空警报,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因此,指挥员必须运用人防指挥自动化系统,迅速获取,传递和处理信息,实施快速、准确地指挥。
二是定下决心和制定计划要快。城市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不仅要快速准确地判断情况,还要及时果断地定下防空袭决心、制定计划。提高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的素质、及时掌握敌情和我情,充分运用人防指挥自动化系统的辅助决策功能,实现定下防人决心和制定防人计划的高效率、高质量。
三是情况处置要快。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在组织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中,要充分运用侦察、预警、警报、通信和指挥自动化等手段,不间断地掌握、处置各种情况,适时发出指令。
(2) 综合防护
一是稳定居民心理。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在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中,首先必须高度重视对居民心理的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和方法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高技术空袭的特点、规律,克服居民恐惧心理,稳定居民情绪,增强适应战争环境的能力,为有效地组织防护建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是加强信息保密。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在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中必须始终重视信息的安全保密,严格执行战时信息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应积极组织对敌信息战,为实施有效防护创造先决条件。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方法和手段,对重要目标实施综合防护。组织人员掩蔽,要充分利用人防工程、防空工事和地下室以及可利用的地形地物等,进行就地就近疏散的掩蔽。必须把重要经济目标作为防护重点,综合采取传统的和高技术的、被和主动的、战术的和技术的等多种防护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愕然遭敌空袭打击。要针对高技术空袭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人防指挥所自身的防护,尤其要强化指挥所信息源管理和信息屏蔽,尽量避免被敌侦察发现和遭敌空袭打击。
(3) 重点措施
一是城市“生命线工程”。城市的供电、供水、供气系统和交通、通信枢纽等是维系城市运转和保障居民工作、生活命脉,同时,它又是最脆弱、最容易被打击破坏的部分。保障“生命线”系统的稳定,将成为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城市“生命线工程”点多、张长、面广,遭毁后修复的技术复杂、难度大、时限性要求高,必须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骨干,按系统、分区域,区分轻重缓急,严密、快速地组织抢险、抢修,最大限度地保证的正常运转。特别是要抓住敌空袭的间隙,集中人力、物力突击抢修被毁的干线和关键部分的设施,尽快恢复重点区域、重要单位的“生命线工程”保障能力。
二是重要的军工、经济、科技和新闻媒体目标。高技术条件下的的局部战争,对经济、科技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现代社会的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中实施信息战的重要手段。因此,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必须把对重要的军工、经济、科技和新闻媒体目标的应急抢救和抢修置于重要位置,动员和组织相关行业、单位和人防专业队,研究针对性,采取各种措施、办法和手段,使其在遭敌空袭破坏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必得,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空袭所造成的损失。
三是坚持生产、科研和直接支援战争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是专业技能和高科技密集的群体,对保持城市的稳定,保证战争所需的人才、人力、物资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最容易遭到敌空袭打击。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首先要采取应急救援和救护措施,保证他们的安全,以增强高技术条件下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持续能力。
(4) 动态指挥
一是利用机动指挥所达到动态指挥。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应在临战前按照先进、合成、高效的要求,组建机动指挥所,以提高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的安全系数,保持指挥稳定。
二是利用多个固定指挥所达成动态指挥。固定指挥所建设应在平时完成。战时应利用面积较在、条件较好防空工事或地下室,建立若干个简易的固定指挥所,以达成动态指挥。
三是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达成动态指挥。城市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城市具有交通便利、传播媒体多、通讯发达、网络化功能强等优势,实现人民防空动态指挥。
(5) 密切协同
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战场环境复杂,专业队伍多元,通信保障难度大,人口疏散、人员掩蔽、重要目标伪装及防护、消除空袭后果、城市管控等多种行动几乎同时展开。要求各种力量、各项行动就必须协调一致。因此,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必须针对高技术条件下空袭与防空袭的特点,周密制度协同计划的和组织协同行动。一是把握协同的基本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人民防空各专业队伍之间的协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协同等。二是创造协同的的良好条件。首先要制订周密的协同计划,明确协同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在中断联络、失去指挥等异常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次要确保通信的不间断,建立多手段、多路由的通信网络。再次要明确协同纪律,强化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增强各种力量主动配合意识,确保城市人民防空整体的充分发挥。三是抓住协同的关节点。人民防空指挥员和指挥机关组织协同中,必须抓住关节,区分主次。通常情况下,指挥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以指挥部门为主, 人民防空各专业队伍之间的协同以执行主要任务的专业队伍为主;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内部各种力量的协同,以执行主要任务的专业力量为主。
(6) 持续保障
在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城市人民防空袭不仅要顶住敌人空袭“三板斧”,而且要准备抗住敌人长时间连续空袭。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员及其指挥机关必须树立连续斗争的思想,把持续保障作为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重要内容。一是实行以核心城市为主的区域性联合保障。即以中心城市为,建立区域性联合保障体系。在统一协调下,以最可能遭受敌空袭的中心城市工业为轴心,以其周围的卫星城镇作为支援力量,随时按指令支援中心城市的人民防空袭斗争。二是切实把握持续保障的轻重缓急。战争环境严酷、情况复杂,持续保障在协调、筹措和运输上难度增大,时限性要求高。因此,必须区分轻重缓急,切实关注和解决那些最重要、最急需的方面。如:指挥、通信、情况、警报设备,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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