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怎样开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消防设施对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控制和灭火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安装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并不能一劳永逸,任何设备都有自己的使用寿命,消防设施也不例外,就如同汽车一样,要定期做好汽车的保养及维护,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持续稳定运行的重要前提。下面,三仁小编为您介绍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养有哪些要求。
一、一般要求
1.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
2.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
4.实施保养后,应按照GB25201的规定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奍记录表》。
二、保养周期
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2.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8.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最值。
9.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
10.控制器类产品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总线回路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1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量值。
由上可知,厂房装修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后,还需根据需求进行保养,唯有这样才能保障工作人员和厂房内的安全。保养维修时可参考《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❷ 小高层住户应该配备什么样的消防器材
隐患一: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据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高层住宅楼必备的消防设施应有消火栓、喷 淋和烟感等自动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系统。记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高层住宅小区, 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现象却很普遍,有的楼内甚至找不到一具灭火器,有的即使配备了消防 器材,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箱已空空如也。在此,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居民,公共消防器材不 可占为己有,要爱护消防器材。此外,对于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及时配齐。 隐患二:消防通道多被占用 “我们小区车位比较紧张,平时有的车主回来晚了没有车位就停在消防通 道上,平时倒是无所谓,要是发生火灾或者出现其他紧急事件,那就很危险了。”市民张先生对自己 所住的名都水景豪宅小区消防通道被堵一事感到很担忧。消防通道本应是供消防车救灾使用的特殊 专用道路,但在一些小区里消防通道不畅的情况非常普遍,一些附近有饭店或娱乐场所的小区消防 通道甚至成了顾客的“免费停车区”。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消防通道不畅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有的小区为不让车辆进入,人为地设置水泥墩或其他障碍物;有的小区在消防通道上乱搭乱建;有 的小区为了防盗实行封闭式管理;同时,私家车的随意停放,也成为堵塞消防通道的最主要因素。 隐患三:防火门未保持常闭在这批被曝光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高层建筑的防火门敞开着。如泗阳 某高层建筑就存在着大多数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且多数门闭门器损坏;中间楼梯处 的安全出口防火门被改为玻璃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内的防火门经常被人为 敞开,究其原因是广大居民图出入方便。“防火门是高层住宅楼和商品楼楼梯间安全出口必须安装的 防火构件,因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火门不仅可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还可为消防官兵争取到更 多营救时间。”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说,安装防火门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能延缓火势蔓延,给大家 争取更多逃生时间和机会,保证其处于常闭状态。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五点常识。
❸ 2010年的楼房没有配备灭火器怎么办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2010年的楼房粗巧正没有配备灭火器怎么办?答案如下,2010年的楼房没有配备灭火器:楼房楼没有消防设施,应该向宽如物业小区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岩悔应该及时给小区安排消防设施,消除隐患,如果物业部门不管,可以向上级居委会反映,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投诉。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
❹ 请问物业小区消防应急柜日常维护,保养应由谁负责
应该是保安部负责的
附: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0目的
规范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备各项性能良好,安全运行。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在管楼盘的消防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0职责
3.1 消防监控中心的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由值班员负责。
3.2 保安部负责楼宇及室外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
3.3 工程维护部负责设备房消防设备设施的巡查、维修、保养,对消防设备故障进行处理。
3.4 消防主管负责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5 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消防设备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审批。
3.6 业务总部负责对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支持。
3.7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0工作程序
4.1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
4.1.1 每年12月26日前,由工程维护部消防主管(下同)组织制定下一年度的《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表》,经部门经理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4.1.2 消防主管根据系统的运行情况拟定大修、中修、小修计划并报批。
4.1.3 消防主管根据批准后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在每月26日前拟定《 月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报部门经理审核并组织实施。保安部消防工作的管理参照《消防工作规范》执行。
4.1.4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a.有明确安排设备大、中、小修的计划;
b.有具体组织实施维修保养的时间;
c.有明确的维修保养周期;
d.有具体的维修保养经费预算。
4.2 对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时,应严格遵守《消防系统操作规程》,并按计划进行。
4.3 检查。
4.3.1 日检。每班次在消防主管的指导下由值班员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下列检查。
a.每班次均应进行系统设备的外观检查。
b.火警功能。误报火警应勘察误报的火灾探测器探头现场有无蒸气、烟雾、粉尘等影响探头正常工作的环境干扰存在,如有其他干扰存在,应设法排除。对于误报频繁又无其他干扰影响探头正常工作的,或探头显示灯不亮、不能接收信号,应及时清洗更换。
c.自检功能。按自检键后,进行复位,让系统处于正常状态,不能复位应查明原因。
d.故障功能:
-主电源故障,检查输入电源是否完好,熔丝有无烧断、接触不良等情况;
-备用电源故障,检查充电装置,电池有否损坏,有无断线;
-探测回路故障,检查该回路至火灾探测器的接线是否完好,有无探头被取下,终端监控器有无损坏。
4.3.2 月检。每月15日在消防主管的指导下,组织消防人员对消防自动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填写《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a.日检全部内容;
; b.测试控制器主要工作电压是否正常;
c.火灾探测器(温感、烟感、破玻)安装倾斜度不大于45度,与底座接触是否良好,外观是否洁净完好,指示灯是否闪亮。随机抽取5%的烟感喷烟后,消防主机是否收到报警信号;
d.对消防泵房消防栓泵进行外观检查,查看外接线是否固定良好,油漆脱落应补刷新漆;
e.检查手动报警按钮、紧急旋钮安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及丢失;任选两个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模拟报警,测试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f.对消防主机、联动柜、动力配电箱、灭火显示器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擦拭除尘,线路松动应给予紧固;
g.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做自动转换试验。
4.3.3 季检。每季度检查和试验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填写《消防系统年(季)度检查保养记录表》:
a.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批试验火灾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b.试验火灾报警的声光显示;
c.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d.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要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e.用手动或自动检查防火卷帘的关闭情况、防火卷帘有无变形、扭曲情况;
f.用手动或自动检查消防栓泵、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控制设备;
g.对固定式"1211"系统进行外观巡视,查看管网系统的密封情况,读出压力表指针数值,用手动或自动检查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h.用手动检查消防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i.从消防联动柜上按强制"消防"开关键使客货梯停于首层试验;
j.在消防控制中心进行消防通信设备对讲通话试验;
k.检查所有转换开关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4.3.4 消防栓箱检查。
a.栓外检查:检查箱门关闭是否良好、有机玻璃门有无损坏,箱门封条是否完好;
b.随机抽取消火栓总数的10%测试,按消火栓报警按钮,消防中心应有正确的报警显示,检查箱内器件是否良好,有无丢失,箱内消火栓有无渗漏;
c.对检查情况做好登记,如箱门封条脱落破损应重新贴上封条。
4.3.5 年检:每年12月20日前由消防主管组织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填写《消防系统年(季)度检查保养记录表》:
a.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火灾探测器探头(取50%)进行一次实效模拟试验,对电缆、接线盒、设备作直观检查、清理尘埃;
b.进行本规程4.2.3季检内容(a、b除外);
c.试验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
4.3.6 对本规程4.3.3和4.3.5的检查内容,保修期内由安装厂家指导检查,保修期满后由消防局(或有资质单位)检查。
4.4 维修保养。
4.4.1 对消防系统设备的外部清洁及部分附件的维修保养由消防主管指导完成。每周消防值班员应对消防设备外部清洁一次,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污、吹尘,再用干的干净抹布擦拭,保持设备光洁。
4.4.2 消火栓每年逐个打开检查一次(与管道放水冲洗同步)。
a.进行季检内容;
b.开箱取出水带,仔细检查有无破损,如有应立即修补或替换;检查有无发黑,如有应取出刷净、晾干;
c.将水带交换摺边或翻动一次;
d.检查水枪、水管接口是否方便牢固,有无缺损,如有立即修复。
e.查接口垫圈是否完好无缺,替换阀上老化的皮垫,阀杆加油;
f.检查修整全部支架,掉漆部位重新补刷,同时油漆;
g.将箱内清扫干净,部件存放整齐后,锁上箱门,贴上封条。
4.4.3电机
a.外观整洁,铭牌清晰,各部件坚固牢靠,联轴器有保护罩;
b.线耳联接端紧密牢靠,无变色迹象,无裸露部分,接地良好。
4.4.4 风机保养
a.断开主电源,挂上标示牌,检查电机是否良好接地;
b.紧固各部分松动的螺丝及联轴器;
c.调整皮带松紧;
手转皮带轮,观察转动是否良好;
d.检查与更换各接合面间的垫片和密封填料;
e.清洁电机及风滤器和机壳内部;
f.向转动部分加润滑油,保证联轴器及轴承的灵活性及稳定性;
g.检查防火阀的机械开闭动作是否灵活,开闭角度大小;
h.手动开机测定三相电流值,检查指示灯、电压表、电流表,听查风机各部件运行声音;
i.连续运转半小时验证风机运转正常;
4.4.5 消防系统设备故障的维修一般不超过8小时,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应将其故障原因、解决时间上报部门经理,并按批准的时间限期解决。重大问题须报公司领导。
4.4.6 需外委维修的,由消防主管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委托公安消防局或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4.4.7 消防泵维修保养见《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相关内容。
4.4.8 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分类归档保管,保存期为长期。
5.0 相关文件
5.1《消防管理工作规范》(WI-7.5.1-09-01)
5.2《消防系统操作规程》(WI-7.5.1-09-04)
5.3《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WI-7.5.1-14-04)
6.0 表格及记录
6.1《消防系统年(季)度检查保养记录表》(QR-7.5.1-09-10)
6.2《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年度计划表》(QR-6.3-01-07)
6.3《 月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QR-6.3-01-08)
6.4《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QR-6.3-01-09)
❺ 高层物业消防管理制度
高层物业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高层物业消防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 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 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 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 1 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 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九条
(一) 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 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 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 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
(四) 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 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 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 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 案。
(九)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 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
职责:
(一) 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 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 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 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 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确保完整好用。
(四) 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 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 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 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 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3 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一) 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
(二) 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 指导。
(三)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 专业培训。
(四) 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 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 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 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 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 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 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 4
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 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 消防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 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 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1具;
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 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
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 火灾隐患档案。
(四) 火灾统计档案。
(五) 防火检查档案。
(六) 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 全责任书》档案。
(九) 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 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 防火检查档案。
(三) 消防巡查档案。
(四) 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 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 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 消防会议记录。
(八) 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 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 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 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 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 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 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 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❻ 小区消防柜全是空的,物业不管怎么办
1、首先应收集有力证据孙让,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部门郑重通则芹局报。
2、物业管理部门无作为,可向当地住首雹建委申诉。
3、向上级居委会反映,到当地派出所投诉。
4、起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
❼ 物业企业如何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物业企业做好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主要从:
1、制定完善的日常检查、设备使用规范、设备定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检查登记表格;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3、公司层面的重视,对损坏或过期的器材,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维修或更换。
比如:某物业企业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裤悔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档扮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
2、每日工作:
(1)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阀门启闭状态;
(3)检查泵房配电动力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检查室内消火栓、喷淋管道压力表数值是否正常;
(5)检查消火栓、喷淋泵出水管闸阀及单向阀状态;
(6)将有关情况记入运行记录。
3、每月工作:
(1)自动或手动检查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显示、运行、联动功能;
(2)每月选取不同区域进行全联动测试,观察消防监控中心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对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启动试验,查看配电设施及泵运转情况;
(4)检查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电、充电是否正常;
(5)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认真填写文字记录,大型检修项目应填写设备技术档案。
4、每年工作:
(1)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
(2)每年于4月、10月两次保养室外水泵结合器,在10月做好防冻措施,与公安消防队联系通过水泵结合器进行消防车加压供水试验。
二、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建立灭火器、自救面具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每月由各部门维护管理责任人配合安全部门检查责任区域的消防器材情况。
(1)灭火器材是否放置于干燥、阴凉、易取用的地方;贮气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喷射软管有无老化破损及喷嘴堵塞、灭火器箱上锁锁闭现象;
(2)自救面具是否置于易于取用和干燥、避光的指定场所,有无丢失现象;
5、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10年,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有效使用时间为12年,防烟自救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为距出厂日期满5年,防毒面具为8年,到期强制报废。
(7)物业消防器材老是丢失怎么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胡蠢正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