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出口企业应如何正确对待反倾销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外反倾销,国内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分工和协作,建立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反倾销应对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宏观管理者,应该在如下方面强化职能:一是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二是加强在具体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避免倾销出口;而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应该转变观念,积极应诉。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所有企业的合作组织,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出口价格,避免倾销出口;二是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监控国外反倾销动态;三是代表或协助本部门企业对外应诉。国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上述作用,首先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成为能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行业合作组织。
在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企业(下称应诉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积极应诉:
1、 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 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 填写问卷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 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 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如:适时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于应诉方的论点,并可届时补充调查问卷等调查时的一些不足。
6、 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结果。
7、 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 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B. 如何积极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主要是就某一国或某个区域内出口商品的价值明显低于正常价值,作为进口国利用反倾销保住自己国内企业的一种救济措施。但目前由于各方面形势压力,许多国家滥用这种救济形势,频频发起贸易摩擦事件。作为企业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一是不能回避,要积极主动应诉或做相关游说工作。尤其是在目前经济形势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你主动应对或做工作就有可能取得比其他企业低的税率,能暂时保住国外的市场,等经济形势好了,就可以先发取得优势,发展壮大企业。二是要高度重视,毕竟反倾销应对是非常专业的国际经济准司法官司,既要熟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也要充分做好企业自身财务、法律、统计等相关工作,一定要有一个专业应对小组专门应对案件,更要得到企业高层领导的重视。三是要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尽快介入,了解情况,迅速开展应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反倾销一旦立案,企业要填答各项问卷,问卷的内容多,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要求恢复时间紧,所有的这一切均需要专业从事反倾销的法律工作者集中精力和时间在最短的期限内做出回应,因此律师也早介入,企业主动性就越强,取得好结果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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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国产品出口国外遇到反倾销怎么办
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的企业应对方式有:
1、进行申诉,积极配合调查,通过出示相关资料说明自身没有进行倾销或有补贴这种情况,最好的结果是获得单独税率
2、若没有单独税率,想要开拓相关国家市场,可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在第三国进行中转, 出第三国的文件,再出口至目的国,这种方式可以避掉高额的反倾销税
以上为应对方式,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我昵称
D. 应采取怎么的对策应对反倾销行为
应对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外国政府频繁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不仅使中国企业损耗了大量资金,而且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势头。因此,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5.1积极应诉
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中国企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该积极应诉,而且更需要所有相关企业协会的通力合作。
在审理反倾销案件中,有个通用的“不合作原则” 。即:如果被诉方不应诉,就完全按照申诉方的要求来进行裁定。这样一来,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者企业直接做出“缺席审判” 。所以,“不应诉”就像体育比赛前自动放弃参赛权,只有败诉这一种可能性。
例如1994年,中国一次性打火机制造企业遭美国反倾销,54家企业只有3家企业应诉,结果有两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降到0,一家企业降到20%,而其余没有应诉的54家企业,都因被征收197.85%的反倾销税而失去了美国市场。
再如1994年美国调查中国大蒜一案,由于我过出口商未出面应诉,美国商务部采用美国申诉方提供的资料认定中国大蒜对美国造成了伤害,裁定以376%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不应诉使我国对美国的出口损失高达3亿美元。
另外,反倾销针对的是我国在销出国的全部产品,要是相关各企业不能齐心协力地去应诉,应诉企业也就很有可能被不应诉的企业所耽误,导致处理结果的不利。
由于浙江的民营企业经济发达,所以现在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浙江企业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特点是散而小,没有实力单独应对国外的倾销诉讼。根据国外的经验,在面临国际诉讼的时候,中小企业主要通过协会或商会出面解决。,一个民间组织可以集中力量为企业服务。浙江商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康汉说过,浙江的民营企业在利益上是共同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必须组织协调起来应对困难。因为中国的大企业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应对国外的诉讼,但是生产小产品、小商品的企业必须要抱团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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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加锋认为,如果案件官司打下来了,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中的地位将得到保护,否则将逐渐失去在各国的阵地。尤其对于小商品来讲,虽然在一个国家所占的市场份额很小,但如果不去积极应诉而导致失败,很可能也会为其他国家排挤中国产品产生示范效应。
5.2 合法抗争
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中国企业、中国产品进行"不公平"的反倾销调查时,应该充分利用WTO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中国企业、中国产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资深专家冯军认为,在面临国外市场针对我们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不仅要积极应诉,而且要充分利用进口方成员的相关法律武器,积极选取对中国出口产品有利的"替代国"价格,以争取获得较好的反倾销应诉结果。同时中国要加大研究进口方成员经济体的法律或行政当局的行政法规,将这些法规放在WTO的框架下进行审视,特别是按照WTO规则要求的透明度、可预见性或者预先通知、合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视,以防止进口方成员当局滥用中国入世承诺条款,保证中国企业、中国产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权利。
例如2004年的2月13日,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球轴承正式提出反倾销调查,这成为入世后的中国首起反倾销案。根据美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去年有价值3亿美元的球轴承出口美国,涉及我国253家企业。而且由于轴承的生产厂家基本上都在浙江,给这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涉及金额高达二亿美元。
而美方在这次球轴承案中,选的替代国就是与我国的发展状况比较接近的印度。这样一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4年4月举行的听证会最终以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中国出口美国的球轴承倾销案并不成立。至此,以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为代表的反倾销应诉取得胜诉。
所以,中国企业、尤其是浙江企业,目前应该把意力更多地放在完善自己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