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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轴承出口遭反倾销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4-11-22 15:06:55

1. 中国应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面对各种正当和不正当反倾销,我国国内外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此作出反应。

一、对于政府方面:

国际反倾销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一个宏观管理的地位需要进行一个宏观的调控:

1、需要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协助和配合下对反倾销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避免国外的反倾销造成我国的经济问题。

2、在反倾销的应诉过程中要加强流程的协调以及过程的服务。

3、在反倾销中要积极利用WT0的解决机制来解决自身遇到的不合理反倾销行为。

4、政府应该要做出坚决的态度,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坚决反对,建立健全反倾销保障体系,一且出现反倾销机构的立案调查情况,要及时进行贸易联序的整顿,加大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

二、法律方面:

重视培养反倾销人才工作,对于企业反倾销知识及时培训,从而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进行政府的交涉和反倾销的法律相关处理。

三、企业自身:

1、要保证自己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范,避免倾销出口的行为。

2、国外反倾销的行为一且立案之后要进行积极应对,尤其是相关行业协会作为部门的主要合作组织要积极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行为,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搜索证据,是否出口产品实质阻碍或者实质阻碍威胁到进口国相关产品市场。

3、重点关注涉案产品的调查范围,如有机会进行涉案产品抗辩的,应积极申请抗辩;

4、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靠谱的反倾销律师团队从反倾销调查发起,跟踪案件,搜索信息,能够极大帮助企业损失减少。即使反倾销调查结束,进口国发布终局裁定,要求征收反倾销税,律师利用好进口国的反倾销追溯征税体制,积极进行年度复审,可以力争通过复审取得较低税率,帮助企业重返该国市场。

2. 目前,我国应对两反一保措施的法律对策有哪些

两反一保”即是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简称,对此我们都比较熟悉,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由成员方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免遭进口产品造成损害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政府行为,是WTO用于维护公平贸易,依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策分析:
1、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4号已经制定并执行,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2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通过国内立法为反倾销反补贴提供了立案、调查、采取措施处理的法律依据。
2、实施贸易强国战略
近些年来,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中国连年的贸易顺差和年贸易额的世界排位已经充分地证明了中国目前已经是一个贸易大国。我们的确从对外贸易的增长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我们这种利益的获得层次却相当低,更多的是源于中国制造“物美价廉”,而这“物美价廉”带给我们利润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威胁,那就是可能会遭遇到比较高的贸易摩擦。尤其是今年的整个外贸领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如何实现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首先一条就是要改变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而中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高附加值是根本,自主创新是源泉。另外,中国自主品牌的出口在整个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高,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技术。因此我们应当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快出口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注重创新能力,注重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有品牌的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转变国际市场对“中国制造、价格低廉”的印象,从而促进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3、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于促进WTO目标的实现、保证各成员的贸易利益,以及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为了给成员解决分歧和争议,诉诸WTO来解决有关的贸易争端是一个非常理性的措施,但纵观从加入WTO到现在我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参与的情况并不理想,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不容乐观,这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十分不相称。中国应努力为中国经贸开拓良好的发展空间,不惧怕纠纷,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只有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争端,方能确保贸易争端非政治化,以多边主义对抗他国的单边行为,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
此外还需积极利用双边的解决机制。因为世贸组织的机制解决争端有一个很长的延后期,有些贸易保护措施出台,如果等待世贸组织作出裁决再加以纠正,事实上已经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此外,世贸组织争端的解决机制以及世贸组织的规章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囊括一切,因此政府还应该把双边磋商机制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基础,运用多元化的外交手段,顺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4、行业协会需充分发挥效用
在WTO框架下,国际贸易摩擦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往往不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较量,而是不同国家(地区)统一产业或行业之间的博弈和竞争,这就需要依靠行业组织的力量来联合应对。在WTO体制下,行业协会作为民间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宜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事务,可以在反对贸易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中发挥缓冲功能,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中国行业协会由于体制等原因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日本的综合商社的统一对外谈判价格等做法就值得借鉴,逐渐使得中国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发挥到最好。让行业协会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作用,比如制定价格、建立标准、组织投诉和应诉等,让行业协会成为我们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共同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坚强后盾。
5、企业应当积极应诉
在两反两保的贸易摩擦中,往往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而这类产品可能涉及很多出口企业,涉案的企业如果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市场。不应诉就会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就会出现“不战而败”的惨局。因此,在两反两保的调查中所有的企业必须积极应诉,而且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能做到代表性的良好作用,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分摊的诉讼经费,从而降低应诉风险。从以往的应诉案例来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积极应诉的企业往往都能受益。如2002年美对中国的轴承的反倾销案中,涉及253家企业,只有53家企业选择积极应诉,最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中国输美的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积极应诉的53家企业不需加征反倾销税而另外的200家企业则征收59.3%的反倾销税。因此中国的出口企业在遭遇到外贸摩擦时应选择积极应对。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该时刻做好应诉的准备,平时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要精心研究WTO条款,要认真学习国际贸易法,还要注重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积极的应对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同时我们的企业不仅要学会如何应诉,还要学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主动提起诉讼,用国际规则的武器,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以上回答具有参考意义。

3. 轴承的反倾销税是多少

目前对轴承有反倾销的国家有俄罗斯跟美国,其中俄罗斯的普遍税率31.3-41.5%,可通过转口的方式开发俄罗斯的市场;美国的普遍为单独税率
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昵称

4. 中美贸易中的反倾销实例

加入WTO后首起中美反倾销案“揭秘”

中国律师网 2003-04-24 11:09:53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郝伟说,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通过长达14个月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希望相关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综合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生摩擦的产品,对中国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争端涉及的行业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矛盾的产业,例如钢铁贸易摩擦,其在美国已是夕阳产业,而对中国来说是很重要的产业;贸易争端的诉由则是以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3-4-24/s7673.html

中美蜂蜜反倾销案及启示
(2005-6-3)

案例概况

1994年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

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定和执行。在该倾销案所签定的中止协议中,主要条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有: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达到了以上三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 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

协议规定中国对美国蜂蜜的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按半年分配,允许接转和借用。

3.参考价格

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一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十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国政府要为核查提供所有资料,核查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启示

美国诉中国蜂蜜反倾销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调查初裁结果对我方明显不利并估计在终裁中扭转局面的把握不大时,运用中止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靠选择。当然,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http://www.cnapt.com/tradeNews/show.asp?id=159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彩电反倾销拒绝“阴谋”

2004-6-18 9:36:22

商场上的所谓“阴谋”与“阳谋”,其边界并不容易区分,但彩电反倾销一案,却对此给出了鲜明的判断与注解

历时一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以中方惨败告终。本月,价值超过2.76亿美元的中国彩电将被美国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九家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的税率高达78.45%。

其实,中国彩电企业在这场诉讼中本可以不输,或者不会输的这么惨。是一开始的阵营分裂和后来的揪内鬼闹剧,才造成了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存在倾销。一周后,国内各大企业代表在机电商会紧急开会,建立攻守同盟,由机电商会出面,共同聘请律师应诉。但接下来短短几天,先是创维邀请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请律师,结成联盟与美国谈判;而后被排除在外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阵营,联手机电商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此后,创维、海信、TCL加紧结成另一战线。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却突然宣称“独立应诉”。攻守同盟彻底分裂。

在美国商务部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力挺中国彩电没有倾销的是美国经销商APEX和沃尔玛,而机电商会聘请的律师的做法却让人费解,不知会同一阵营的厦华等厂家,就径自出庭应诉。而此时国内的彩电巨头们正忙着合纵连横,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中国彩电构成倾销。

从起诉到初裁的一个月间,中国企业成功 “阴谋”分化出三个阵营,各个阵营一面努力维护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国人打击其他阵营,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一阵营内部也是各怀“鬼胎”。结果算计来算计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国的裁定针对的是全体中国彩电企业,美国企业利用这一个月成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直到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中国彩电巨头们才意识到问题所在,联合组成律师团辩护。然而大势已去,4月13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维持初裁,判决中国彩电倾销。

官司未了。厦华的反倾销税从31.70%大幅下调到4.35%,“个别中国彩电厂家与五河电子达成幕后交易,才致使中国彩电最终失利”的消息迅速传遍各大媒体,并言之凿凿称厦华与五河电子有幕后订单交易,通过出卖国内企业获得最小损失。发动这场“阴谋”的还是同行,“因为业外人士谁能说得这么‘逼真’,而且知道详细的内情”。而事实却是,厦华由于走高端路线,获得了较低税率。外患未平,又来了一次内部倾轧的“阴谋”。

和中国企业不同,美国人却用“阳谋”。尽管他们利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作的判决,不公之处昭然若揭,但其思维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终遵循法律规则,整个诉讼程序并没有明显的不公。尤其是美国商务部核查小组在中国的实地核查,其精细程度令国内企业咂舌。厦华发言人孙光荣说,调查包括制造中使用的每一个零部件、螺丝钉、小纸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产品的性能、功能、分类、尺寸。此外,还要对这些物件提出来源解释与证据。核查小组在长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关部门,查遍了所有资料。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在被问及调查的内容时,一连说了几个“太多了!”。

反观国内企业的习惯思维却是规则外的暗箱操作,在长期不成熟的市场体制中,规则的缺失让他们习惯用“阴谋”手法获取利益,如八大彩电厂商的价格联盟,恶意降价搅乱市场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败诉,而与中国同为此次反倾销被告的马来西亚彩电业却大获全胜。马来西亚政府与彩电企业一致对外,援引世贸组织有关条文,并以墨西哥等国对美彩电出口高于马来西亚,却未受指控为例,据理力争。美方最终裁定马来西亚彩电不构成倾销。在市场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打交道时,“阴谋”终究是要吃亏的。

http://www.51sobu.com/dongtai/content/200469181087522691593.html

5. 轴承为什么容易遭受反倾销

楼上都是废话!
没有直指根本!
根本就是——中国的煤炭多啊!所以液化气啦,煤气啦这些都很便宜,所以轴承处理过程中的那些必要的加热都可以用气体加热,国外就只能用电……他们可没有这么多煤~
而且人力资源便宜~
造成的结果是——整体的成本就一点点——价钱抬上去就没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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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就是——我国的轴承加工技术正在稳步上升,已经具有了威胁西方高档产品市场的潜质了,所以他们要给点颜色看看

6. 有哪些产品出口会遇到反倾销税的问题

如:光伏、太阳能组件、铝型材、柠檬酸、胶合板、密度板、钢板、面料、陶瓷地砖、日用陶瓷、紧固件、水槽、自行车、轴承等产品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问题。

7. 我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是什么啊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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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大幕黯然落下,苦心经营多年的美国市场可能不复存在

历时一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得到了最不想得到的结果。曾代理厦华应诉欧盟彩电反倾销案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著名律师傅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案中吃败仗是正常的,因为现行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对中国是不利的,中国企业没有必要失落,更没必要现在就开始“内乱”,当务之急是坐下来研究对策,或者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改变现行的低价战略,去全力应付一年一度的美国商务部的年审,这都是中国彩电企业翻身的机会。

有关部门指出,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未来20年是反倾销高峰期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王贺军介绍,截至去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76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影响了我国近20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2003年中国企业出口就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比上年剧增了315%。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据预测,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未来20年将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高峰期。我们应该一改以往的“隔岸观火”或“忍气吞声”的心态,以平常心去积极应诉,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反倾销目前已不仅是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大棒”,也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介绍,到去年发展中国家主动投诉已经占到了反倾销总投诉量的40%,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排在第一和第三位。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在这次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牵头组织应诉,而商务部很少出面斡旋。其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才是应诉的主体,政府和机电商会将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而被中国企业冀望甚高的中美政府层面的磋商也没有把彩电作为重点,政府的作用是在更宏观的方面去争取属于中国企业的利益。

据了解,中国加入WTO时并没有顺理成章地被发达国家给予相应对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使得中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据介绍,这次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作出倾销成立的终裁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被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出口商品成本只能由第三国的来替代。光这一项成本计算的错误,就有可能使我国彩电的初裁倾销幅度上扬了20%以上。因此,由政府出面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欧美如果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彩电企业来说将具有深远意义。

盲目低价竞争损害中国制造

2003年以来,中国的彩电、钢铁管件、纺织品、木制家具、对虾等纷纷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总遭遇反倾销?

著名WTO法律事务专家王雪华认为,由于我国的劳动力相对低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就相对较低,这本来应该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不注重品牌,恰恰形成了“中国产品便宜没好货”的名声,使得遵纪守法的企业一样跟着受牵连,遭受到反倾销的不断打击,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非常惋惜。对此,中国机电商品进出口商会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出口企业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商一致,而不应该互相用低价进行倾轧,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整个“中国制造”。

专家表示,我国当务之急要着力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目前在进口方面,国家已初步在汽车、化肥和钢铁三大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海关、行会驻外机构和国外进口商均要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

积极应诉才能获生机

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康佳反倾销论坛”上,周世俭直言,“面对国外反倾销,一定要积极应对,逃避不应诉对出口企业来说只有死路一条。”他指出,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所以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待遇。

但事与愿违,我国企业似乎很少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使反倾销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中国商品也因此屡屡被封杀。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而这次虽然有13家著名企业吸取了上次的教训积极应诉,但还是有很多企业置之不理,结果被征收高达78.45%的倾销税率,而积极应诉的企业虽然没能胜诉,但是毕竟取得了比原来的裁定低得多的税率。

据了解,在过去的三年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曾经赢得10次胜利。从这些成功案例中,美国反倾销法律专家西蒙·科斯勃格认为,如果中国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达到70%,将对美国产生震慑作用,美国企业不会愿意把金钱投入到无法获胜的官司中去。

国际化经营规避反倾销风险

面对不利的终裁,中国彩电企业纷纷表示将继续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争取应得的权益。傅东辉律师表示,从持续5年的苹果汁反倾销案胜诉的结果看,中国彩电企业是有希望的,但是如果需要5年的时候,中国彩电即使胜诉重返美国市场也将错过发展的最好时机,中国企业是耗不起的。而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研究反倾销的律师李文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推进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TCL集团常务副总裁胡秋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美国的反倾销裁决只能挡住部分没有准备或者说国际化拓展缓慢者,对TCL影响则微乎其微,因为TCL如今已初步构建起了在全球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庞大网络。而康佳集团总裁助理仵志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建设的200万台产能的北美生产基地将于今年5月投入使用,这一基地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地区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此外,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

除此之外,周世俭还指出,当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厂商生产高端产品的时候,中国的厂商则一直在中低端方面打转转,并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中国的企业忽略了从国际战略高度上树立全球品牌的观念,而没有国际化的品牌,也就失去了掌控国际市场产品价格的权力,不仅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当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还会遭到反倾销的威胁。

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指出,中国彩电企业即使将组装工厂搬到墨西哥再销往美国,但如果继续低价销售的话,还是可能面临被驱逐的危险。而中国短期内在高端产品不具备优势,即使今后有了优势,欧盟现在也开始考虑将等离子显示器全部归类为电视机,要收取14%的进口关税,而且今年5月初又取消了原来中国彩电产品享受的“普惠制”,还可能要征收出口企业的“电子垃圾处理费用”。总之中国彩电企业的路还很艰难,但必须要走下去,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打造国际品牌才是中国企业的出路。

记者从海关总署的网站上看到最新的统计数字却让人振奋,中国今年1-3月彩电出口数量达到了1136万台,同比增长48.6%,价值10亿美元,同比增长91.3%,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出口量的增长速度。这表明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开始逐渐重视提高产品的单价,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这对今后去应对国外有关机构复杂的年审有重要意义。

【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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