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油化工厂常用的消防器材及其使用范围
消防器材有很多种,它们用在不同的场合。石油化工厂常用的消防器材主要有:
(1)泡沫灭火机,适用于一般物质的着火和油类物质着火,不能用于电器和贵重物品着火。
(2)四氯化碳灭火机,用于电器设备着火。
(3)N2灭火机,用于电器设备着火和一般物质着火。
(4)二氧化碳灭火机,用于精密仪器和一般电气火灾,以及一些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
(5)干粉灭火机,用于易燃液体、气体和电器设备着火。不宜用于精密仪器的灭火,因为在灭火后留有残渣。
(6)卤代烷灭火机,用于扑救易燃液体、气体、电气火灾,特别适用于精密仪器、仪表及重要文献资料的灭火。但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我国将于2005年停止生产卤代烷灭火机。
(7)水,用于一般物质着火,严禁用于电器设备着火和油类物质着火。高温状态下化工设备的火灾也不能用水扑救,以防高温设备遇冷水后骤冷,引起形变或爆裂。
(8)沙包,用于油类物质着火和一般火灾。凡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气体物质着火,必须关掉气源,再进行灭火。
10.石油化工厂的“动火证制度”
石油化工厂是一级防火单位。在工厂里一般都明确划分出动火区和禁火区。在生产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物质的场所都划为禁火区。在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危,所以实行严格的“动火证”制度。
施工单位在动火前必须要办理动火证。认真填写动火证,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动火证必须由相应级别的审批人审批后才有效。审批人必须熟悉生产现场,有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每一处动火现场的情况深入了解、考虑周详。审批人在认真审核各项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证。施工动火人及监火人应持证动火和监火。动火人要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动火前,对动火设备本身先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作可靠分析。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对地沟、地漏、下水井进行有效地封挡。清楚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采取措施,防止火星被风吹散。动火现场标上明显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后还要检查现场,灭绝火种。整个动火作业期间,监护人、抢救人员及医务人员都不得离开现场。
2. 化工厂适用的消防器材有哪些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殊性,其消防工作是非常严格的。除了搭建一切完备的消防器材,最重要的还需要其他的消防技术设施,如:消防站、消防给水设施。无论是消防器材还是消防站、消防给水设施其设置的合理与否,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 一、消防站的安全设置 消防站在石油、石油化工企业中的布置,应根据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消防给水设施、防火设施情况全面考虑,合理布置。为发挥火场供水力量和灭火力量的战斗力,减少灭火损失,宜采用“多布点,布小点”的原则,将消防力量分设于各个保卫重点区域,以便及时地扑灭初期火灾。 二、消防给水设施布置 消防给水设施是一项重要的消防技术。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布置:消防水源、消防水压、消放用水量。其中,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和消防给水管道水。而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压由内供水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一般从经济、技术、安全三方面考虑,来综合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的发生次数与一次火灾用水量的乘积计算。像石油化工企业这样的比较特殊的地方,从理论角度分析,都必须要架设独立的消防设施。若临近有较强大的移动消防供水力量和泡沫灭火力量,并在发生火灾后10min内能到达装置区出水或20min内到达罐区泡沫灭火,可考虑利用临近的消防力量进行协同作战可能性。但必须是临近消防站具有扑灭该区火灾的消防力量,同时经过公安部门同意,并建立协作组织机构及制定配合作战的技术措施。为保障企业以及人身安全,石油化工企业一定要布置完备的消防器材以及消防设施。同时,企业应严格规定员工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加强监督,保证安全。
3. 我们化工厂要进行消防演习,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这要看你在消防演习的身份。如果你是领导组织者:洞山要有一些准备事项和一些器材。
一、准备的事项
1、召集灭火组、疏散组、通信组、抢险救护组成员或组长开会,布置演习事项;
2、召集仓库人员讲述演习仓库一分钟如何灭火;
3、发通知给各部门,福荫有邮件的个人,讲述演习的时间、
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准备器材
1、小蜜蜂喊话器一个;
2、铁桶1或2个;
3、点火把1个;
4、木料;
5、纳散中指示牌(如指挥部、集合地点、现场演练、避难点等);
6、菜油(燃油类);
7、通讯录名单;
8、干粉灭火器4瓶;
9、消防水带、水枪掘扒;
10、药箱;
4. 化工厂甲级库房消防设施哪些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5. 化工厂成品库是否必须配消防器材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加工、储存的化工原料、化工产品本身具有高度的易燃易爆性、易腐蚀性、和有毒性,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事故,常伴随爆炸、复燃复爆,立体、大面积、多火点等形式的燃烧。不但导致生产停顿、设备损坏,也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难以挽回的影响。所以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根据《消防器材配置与管理规定》,油料仓库、易燃易爆仓物品仓库、面积在50m²以内,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50m²配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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