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铸造灰铁铸件成本怎么计算
2楼说的很好,不过用中频炉可以这样算,每吨废铁练成铁水大约需要700-800度电,这根据中频炉的大小不同的,每吨铁水需人工费在唐山地区在70元以下,维修成本费,炉料等每吨10元。其他就和2楼说的差不多了
2. 你好,为什么铸造厂的焦炭要记入原材料而不是燃料及动力呢
焦炭在制造铸件过程中 不单单起到的是燃烧的作用 它还要起到炭化还原的作用呢
不同的铸造工艺和材质,需要的辅料肯定不一样,你这样问,范围过大,请具体一点
1.熔炼方面 生铁,废钢,球化剂,孕育剂,大炉料等。
2.造型方面 原砂,煤粉,膨润土等。
3.模具投入。
4.其他材料投入。
流动资产专案的估算
某年流动资产需用额=该年存货需用额+该年应收账款需用额+该年预付账款需用额+该年现金需用额
(1)存货需用额的估算
存货需用额=外购原材料需用额+外购燃料动力需用额+其他材料需用额+在产品需用额+产成品需用额
其中:
外购原材料需用额=年外购原材料费用/外购原材料的最多周转次数
外购燃料动力需用额=年外购燃料动力费用/外购燃料动力的最多周转次数
其他材料需用额=年外购其他材料费用/其他材料的最多周转次数
在产品需用额=(年外购原材料费用+年外购燃料动力费用+年职工薪酬+年维修费+年其他制造费用)/在产品的最多周转次数
产成品需用额=(年经营成本-年销售费用)/产成品最多周转次数
(2)应收账款需用额的估算
应收账款需用额=年经营成本/应收账款的最多周转次数
(3)预付账款需用额的估算
预付账款需用额=外购商品或服务年费用金额/预付账款的最多周转次数
(4)现金需用额的估算
现金需用额=(年职工薪酬+年其他费用)/现金的最多周转次数
其他费用,是指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扣除了所含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摊销费、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后的剩余部分
其他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上三项费用中所含的职工薪酬、折旧费、摊销费和修理费
铸造有铸钢铸铁铸铜铸铝等等,不同的铸造有不同的原材料,原材料也要分金属材料和辅助材料,铸造方法不同辅助材料也不同,请你要搞什么铸造
1.低值易耗品是工具物品,类似于固定资产呈赌立形态,只不过使用年限在1年内
2.修理用备件是修理用.在修理替换后附在固定资产上才发挥作用,故入原材料。
为铸造技术使用最多的材料。 [ 砂模铸造法(Sand Casting)
主要含有铁元素,其余的有铬,镍,矽,碳硫磷等等有害元素
HT200的原材料包括新生铁,废钢和废机铁三大类。主要成分有碳,矽,锰,磷,硫五大元素。在HT200当中碳约3.1-3.5% 矽1.7-2.2% 锰0.6-0.9% 。磷,
硫0.2%以下
主要是甲醇,加水和一些化工助剂勾兑而成,生产简单,桶,泵就可以,现在做的很多。
3. 铸造厂老板为什么这么累
选择了铸造这个当下不太热的行业创业,就是选择了风险,选择了责任,选择了无法停止的劳累。铸造工厂的老板们,表面上看起来风风光光,但创业背后付出的辛酸苦楚,说出来都是泪......
1、“倾家荡产”买设备
办铸造厂要购买电炉、造型设备、抛丸设备等一批机械设备,再小的铸造厂规模动辄也要上百万。要是想买精度更高的设备,一台机床上百万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明明可以拿钱潇洒过日子,却选择了“倾家荡产”投了一堆铁做机械。
2、心力交瘁保订单
铸造厂是开起来了,能不能发展关键要看有没有订单。如果没有毅力坚持下去,吃了上顿儿没下顿便是常事。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为了拿到订单,机械人是白天拼命卖苦力干活,晚上拼命喝酒谈订单。为了订单,铸造人是心力交瘁!
3、亲力亲为搞管理
铸造工厂的老板,美名其曰张总李总王总......实际上真是全了,会设计、懂技术、会谈合同、会送货、会应酬......操的是卖白粉的心,赚的是卖白菜的钱。说不要亲历亲为的人就不要去办工厂了,打铁还需自身硬,你自己都挺不过,就更别指望人家给你挺过去了。那些能成长壮大的企业,那是你没有看见人家背后的付出。创业时期的一句真理:赶紧干活去!
4、花钱如流水,赚钱难于上青天
干铸造买材料、买配件,花钱的事情是呼之即来,钞票也是挥之即去;而交机械要钱的时候却是各种欠款、扣款,赚点钱简直难于上青天。各种房租、水电费、机床款、耗材款、维修费、材料费、人工费…费用是一分不能少。赚点辛苦钱是被客户压迫得死去活来...每个月一到发工资就是大放血,要是“五险一金”交齐了,员工拿到手5000元,工厂实际要付出超过10000元。各种成本都高呀,伤不起!
刚起步的铸造老板,有多少个夜晚独自沉思,有多少次为了让员工准时拿到工资,彻夜未眠,有多少次员工犯了错,自己默默地承担责任!可是有多少人理解自己?员工认为你自私,家人抱怨你冷漠,所有人都对你充满了误解和抱怨。没有人明白你内心的无奈,没有人体会你内心的孤独!既然大家选择了铸造这条道,就同舟共济吧。呼吁大家,和创业的铸造厂打交道时,请记得照顾一下他们!
4. 铸造车间领用工作服,怎么做会计分录
铸造车间领用工作服,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企业应设置“制造费用”帐户进行总分类核算。该帐户应按不同的生产单位设立明细账,账内按照费用项目设立专栏或专户,分别反映生产单位各项制造费用的发生情况。辅助生产车间如果只生产单一品种或只提供一种劳务而且制造费用数额较小,为了减少转帐手续,对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也可以不通过“制造费用”帐户核算,直接计入“辅助生产成本”帐户。“制造费用”帐户属于成本费用类帐户,借方登记归集发生的制造费用,贷方反映制造费用的分配,月末无余额。
通过制造费用帐户核算各项制造费用的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应根据有关费用分配表及凭证登记“制造费用”帐户及所属的明细账。由于制造费用的具体项目众多,这里只能按大类,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说明制造费用的归集。
间接材料费
间接材料是指企业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但不能或无法归入某一特定产品的材料费用。如机器的润滑油、修理备件等。间接费用的归集一般可以根据“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原始记录进行。计入制造费用的总帐和明细账。
间接人工费用
间接人工费用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中不直接参与产品生产的或其他不能归入直接人工的那些人工成本,如修理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对间接人工费用应根据“工资及福利费用分配表”确定的数额,记入有关制造费用明细账,并根据“工资、福利费用分配表”编制记账凭证,据以记入“制造费用”帐户。
折旧费
折旧费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归集是通过将按月编制的各车间、部门折旧计算明细表汇总编制整个企业的“折旧费用分配表”进行的。根据“折旧费用分配表”登记制造费用明细账和总帐。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劳动手段,包括一般工具、专用工具、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等。生产单位耗用的低值易耗品,由于其价值低或容易损坏,一般不用像固定资产那样严格计算其转移价值,而是采用比较简便的方法将其费用一次或分次转入产品成本。采用一次摊销法时,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般可以与领用其他材料一道,汇总编制“材料费用分配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采用分次摊销时,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要按其使用期限分月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其他支出
企业生产单位的其他支出是指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支出,如水电费、差旅费、运输费、办公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等。这些支出多数是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并与产品无直接关系,一般均不单独设置成本项目,应在费用发生时,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逐笔编制记账凭证后计入“制造费用”总帐及明细账。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7、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意:新准则规定车间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再资本化计入制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不再通过预提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一律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5. 中国铸造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铸造协会章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铸造协会,简称中铸协。英文名称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铸造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会员诉求,通过为政府、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完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加速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铸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现代铸造产业集群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铸造强国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团体具有调查研究、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维护权益、行业自律、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
(一)对全行业运行态势、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确定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铸造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铸造行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铸造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铸造产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推进各类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五)开展铸造产业集群建设。协助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做好对铸造产业及园区的规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六)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七)开展组织联络工作,加强与地方行业组织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机构的行业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和谐互动、互惠共赢;发展与上、下游产业链行业组织和港、台行业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多边或双边合作与交流;推进海外工作体系的建立,拓展与国外同行业及对口组织的交往。
(八)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大型国内、国际展览(销)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
(九)推动本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十)组织协调铸造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一)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二)推动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三)受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
(十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办好行业综合性网站和刊物,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行业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十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铸造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经营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与铸造专业有关的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等,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推荐或提名为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务、正副秘书长的人选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团体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由本团体直接发展入会和管理的会员,为本团体的“直接会员”;各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条之规定,发展本专业会员,其会员为本团体“统计会员”,依据《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组织工作条例》《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地方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团体,亦为本团体“直接会员”,其会员视为本团体“间接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任免秘书长、专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理事长;
(十一)表彰奖励对本团体工作和行业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4年为一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对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暂停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三)按时出席理事会议;
(四)关心协会建设,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五)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发展势头强;
(六)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时须有1/3左右新的理事单位,更换同等数量的上届理事人选。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对热心本会服务工作,对本会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可推举为名誉理事,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兼职)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专职)一名、副理事长(兼职)若干名、秘书长(专职)一名、专务(专职)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建设,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并做出贡献;
(三)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强;
(四)履行社会责任表率作用明显;
(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务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正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会、理事长联席会(至少半年一次);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秘书长、专务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对热心本团体工作,对本团体及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任理事长,可推举为名誉理事长,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企业家和经济管理干部,可聘为协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出任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理事会决定;
(四)会同常务副理事长研究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及专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实体负责人和协会顾问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团体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5月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铸造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是中国铸造协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根据章程规定,凡加入中国铸造协会的会员,应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为加强对会费收取与支出的管理,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中铸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在协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社会物价总体水平以及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
二、会费交纳时间和办法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4月30日前为会费交纳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下半年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会费交至中铸协财务部。
三、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的费用开支;
部分分支机构的经费补贴;
秘书处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的添置和维修费用;
协会网站建设、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资料的费用;
本会约聘及有关人员的津贴、奖金、补贴及福利等费用;
与国外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活动费用;
表彰奖励本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费用;
其它费用开支。
(二)管理
对会费的管理,将严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四、其他
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两年未交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本办法自中铸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