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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應由什麼方式獲得

發布時間:2022-02-01 03:10:27

Ⅰ 群眾防空組織成員在訓練期間的待遇有

參加脫產集中訓練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發放,不能因參加訓練而受到影響。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脫產集中訓練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建單位共同承擔;各群眾防空組織的組建單位應依法承擔必要的費用,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承擔的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四十二條 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約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休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部門和組建單位提供。
第四十四條 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Ⅱ 跪求人民防空法規常識的考卷以及答案!!越多越好!!

我找了一些題,但發不上去,被和諧了,你可以自己搜一下。我試著一段一段的發,發到那算哪。
一、 選擇題:(25分、每題5分)

1、 人民防空是(B)

A消防的組成部分 B國防的組成部分

C海防的組成部分 D邊防的組成部分

2、 下列說法中,有兩種說法是正確的,它們是(A、D)

A對於核襲擊時,最好的防護措施是進入人防工事。

B利用地形地物進行防護時,比較好的辦法是在高大建築物旁邊卧倒。

C聽到核爆炸聲音時,要迅速跑到郊區,以免被核武器傷害。

D受放射性沾染的糧食、飲水經過凈化處理後方可食用。

3、 聽到化學襲擊警報而不能及時進入人防工事時,應首先(C)

A就地卧倒

B快速跑離染毒區

C用現有防護器材保護呼吸道、眼睛和皮膚

D大聲呼喊求救

4、 美國對日本廣島、長崎的核襲擊是哪一年?(A)

A1945年 B1940年 C1949年

5、 住在樓房裡,如果發生火災怎麼辦?(D)

A呆著不動,等待救援

B從窗口跳下去,迅速脫離現場

C躲在房間的床下,大聲呼救

D無法脫離火場,迅速到樓頂上,待救

二、 填空(25分、每題5分)

1、 人民防空是一項全民性的工作,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2、 防空警報信號分為預先警報,空襲警報和解除警報三種。

3、 核武器核爆炸時,釋放出巨大的能量,形成多種殺傷破壞因素:熱輻射,沖擊波,早期熱輻射,核電磁脈沖和放射性沾染。

4、 對化學武器防護的目的是防止毒劑通過各種途徑對人員的毒害。

5、 生物戰劑侵入人體的途徑1吸入2誤食3接觸帶菌物品4帶菌昆蟲叮咬。

三、 簡答題(50分、每題10分)

1、 簡述普及人民防空教育的意義?(10分)

(1)、有利於增強國防觀念。

(2)、有利於提高防護技能。

(3)、有利於促進德、智、體全面發展。

2、 遭到核襲擊時,處在開闊地的人員應如何進行防護?(10分)

其防護動作的要領是:背向爆心卧倒,雙手交叉墊

胸前,臉部盡量夾於兩臂之間,閉眼、閉口、停止

呼吸,約15-20秒鍾或巨大響聲過後,可迅速戴上

面具或口罩,撣掉身上塵土,進行必要的皮膚防護,

就近尋找工事或建築物掩蔽。

3、 在樓房內發生地震時的自我防護措施有哪些?(10分)

要保持清醒頭腦,迅速遠離外牆及其門窗,可選擇

廚房、浴室、廁所、樓梯間等開間小而不易塌落的

空間避震,千萬不要外逃或從樓上跳下,也不能使

用電梯。

4、 怎樣對生物武器進行防護?(10分)

(1)、對氣溶膠的防護。使用各類防毒面具與口罩可有效地阻止致病微生物和毒素進入呼吸道。

(2)、防止人體表面污染和昆蟲叮咬。可利用雨衣、塑料布等進行防護,但應注意扎緊領口、袖口、褲口,暴露的皮膚,必須塗抹驅蚊葯水等,可防止昆蟲的叮咬。

5、 教學樓起火時如何脫險?(10分)

(1)、當發現樓內失火時,切忌慌張、亂跑,要冷靜的探明著火方位,確定風向,並在火勢蔓延前,朝逆風方向快速離開火災區域。

(2)、起火時,如果樓道被煙火封死,應該立即關閉房門和室內通風孔,防止進煙。隨後用濕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入毒氣,並將身上的衣服澆濕,以免引火燒身。

(3)、千萬不要從窗口往下跳。、

(4)、不要乘電梯,因為電梯隨時可能發生故障或被燒壞,應沿防火安全通道朝樓底跑;如果中途防火樓梯被堵死,應向樓頂跑,並向外高聲呼救。

一、填空題(每題4分)

1.人民防空,是指 ()簡稱人防。

2.外國多把民眾參與實施的戰時防空與平時救災相結合,稱為() 。

3.人民防空體系是一個由()、()、() 、() 等構成的、結構完整的大系統。

4.人民防空的基本目的是運用()、()、() 等防護手段和採取()、()等措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國民經濟損失,保存戰爭潛力。

5.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強大的()作用。

6.我國人民防空的重點是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中心,()、() ,主要工業區,重要的 ()、()、() 、()、() 等設施,這些目標是國民經濟的支柱。

7.人民防空建設不僅具有國防效益,而且具有()和() 效益。

8.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種類包括()、()、()、()、()、()、() 等七種專業隊伍。

9.人民防空教育,是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對公民的()、人民防空法規和() 施加影響的活動,是和平時期加強人民防空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10.美國向日本的廣島和長崎投擲了兩顆原子彈,時間是1945年()和()。

二、單選題(每題10分)

1. 2001年()月,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做出了《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防空的戰略地位和人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規定了各級黨、政、軍及各有關部門的責任,指明了人防建設的方向。

A 3 B 5 C 8

2.我國人民防空遵循() 、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A 長期准備 B 短期准備 C 臨戰准備

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於1998年() 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A 3月24日 B 5月24日 C 7月24日

4.對重點防護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 。

A 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B 督促該單位自查 C 定期檢查

三、簡答題(每題10分)

1.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那些?

2.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的任務有哪些?

3.你以前了解的人防知識有哪些(不了解的可不作回答,此題不計分)?

湖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選擇題
(一)單選題(下列各題答案中,有一個是正確的,多選無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___起施行。
A、1996年10月29日B、1997年1月1日
C、1996年1月1日D、1997年12月3日
2、___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准。
C、軍事部門D、任何組織和個人
3、人民防空經費由___共同負擔。
C、建設單位和公民D、國家和建設單位
4、《人民防空法》規定:___按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A、重點建築B、城市新建民用建築
C、所有建築D、危險品行業建築
5、防空地下室與普通地下室的區別在於___。
A、防空地下室建在地面一米以下
B、防空地下室有預定的防護功能
C、防空地下室無防護要求
D、兩者沒有區別
6、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統一管理,專項用於___。
A、城市建設B、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C、公用設施改造D、社會福利事業
7、預先警報鳴放要求是鳴36秒,停24秒,反復3遍為一周期,鳴放時間___分鍾;空襲警報鳴放要求是鳴6秒,停6秒,反復15遍為一個周期,鳴放時間___分鍾;解除警報鳴放要求是連續鳴放___分鍾。
A、3,6,3B、3,3,3
C、3,3,6D、6,3,3
9、縣級以上地方各級___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10、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___組織實施。
A、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C、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軍事機關
11、防空襲警報信號有___。
A、預先警報、疏散警報、集合警報
B、疏散警報、集合警報、解除警報
C、預先警報、空襲警報、解除警報
D、預先警報、疏散警報、解除警報
12、修訂後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正式施行的時間是___。
A、1997年1月1日B、2006年6月1日
C、1996年1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13、中國人民防空標志,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自___年5月1日起啟用。
A、1999年B、1997年C、2000年D、2006年
1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___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A、城市建設部門B、軍事部門
15、___是人民防空的重點。
A、七日B、五日C、三日D、四日
17、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___負責。
C、人民防空主管部門D、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18、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___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A、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B、警報設施所在單位
C、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警報設施所在單位
D、設置警報設施的單位
19、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___提供。
A、人民防空主管部門B、組建單位
20、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___服務。
A、黨政機關B、軍事機關
C、搶險救災D、人民群眾生活
21、第一次全國人民防空工作會議,於___召開。
A、1950年11月B、1953年11月
C、1952年11月D、1955年11月
22、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___需要。
A、戰時防護B、人民防空
C、經濟發展水平D、城市發展水平
23、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___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A、國家B、國務院
A、二十萬B、十五萬C、十萬D、五萬
A、給予警告B、給予罰款
C、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D、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27、人民防空工程的轉讓、抵押、租賃應當___。
B、領榷人防工程使用證書》
C、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D、按規定繳納使用費
28、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人民防空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文件須經___審核同意。
A、人防設計院B、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C、規劃部門D、建設主管部門
29、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歸___所有。
A、人防主管部門B、國家
C、投資者D、人防主管部門和投資者
30、群眾防空組織每___年進行一次組織整頓,戰時根據實際需要擴編。
A、一B、兩C、三D、五(二)多選題(下列各題中,有多個答案是正確的,請全部選出,多選或少選均無效)
31、人民防空實行___的方針。
A、平戰結合B、長期准備
C、重點建設D、全面規劃
32、___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A、通信B、廣播C、電視系統D、網路
33、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___、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A、搶險搶修B、醫療救護C、防火滅火D、防疫滅菌
3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___。
A、防護類別B、防護標准
C、質量標准D、技術標准
35、國家鼓勵、支持___,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A、企業組織B、社會團體C、個人D、事業組織
36、___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A、郵電部門B、軍隊通信部門
C、人民防空主管部門D、無線電管理機構
37、___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修建。
A、人民防空指揮工程B、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
C、疏散幹道工程D、地下交通工程
38、人民防空是___,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
A、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
B、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
C、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D、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
39、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投資建設主體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與地面建築___、同步竣工驗收。
A、同步規劃B、同步設計C、同步建設D、同步使用
A、供水B、供熱C、排水D、通信
41、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___、倉庫、電站等。
A、通信樞紐B、交通樞紐C、橋梁D、水庫
42、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___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A、設施所在單位B、軍隊通信部門
C、郵電部門D、無線電管理機構
43、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___。
A、經濟建設B、城市發展
C、群眾的生產生活D、工程的開發利用
44、為戰時儲備___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它隱蔽地點。
A、糧食B、醫葯C、油料D、其他必需物資
45、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___規定。
A、國務院B、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46、人民防空貫徹___的原則。
A、與社會總體發展水平相適應
B、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C、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D、與城市建設相結合
47、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圍內,進行___、打樁以及其他可能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A、採石B、取土C、爆破D、鑽探
48、新聞、出版、廣播、___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A、電影B、電視C、文化D、通信
49、群眾防空組織有下列部門負責組建: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___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A、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B、教育、宣傳部門組建宣傳隊;
C、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D、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50、我國的防空體系由___等組成。
A、國土防空B、野戰防空
C、應急防空D、人民防空
二、判斷題(判斷下列各題正確與否,對應答題卡,A代表正確,B代表不正確)
52、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55、平時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可從事各種生產活動、存放各類物品。
5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60、群眾防空組織主要包括搶險搶修隊、醫療救護隊、消防隊、治安隊、防化防疫隊、通信隊、運輸隊。根據需要還可設立偽裝示假、空中設障、信息對抗等隊伍。
61、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62、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63、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64、對重要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重要經濟目標主要是指重要的工礦企業。
65、人防工程是用於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68、群眾防空組織所需的防核、防化學、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裝備器材,由軍事機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69、《湖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 辦法》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科技、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訓練。
70、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軍事部門和人防主管部門可以批准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71、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形條件限制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投資主體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73、公用人防工程由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74、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
75、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76、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8、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人防主管部門和學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育內容,列入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80、新建重要經濟目標時,應當貫徹人民防空的防護要求,將其防護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

Ⅲ 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務

1、對人民群眾進行戰備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識教育,修建各種類型的防護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資得到可靠的防護;

2、建立通信警報系統,准確快速傳遞、發放防空警報和保證指揮暢通;

3、組織和訓練防空專業隊伍,戰時消除空襲後果;

4、制定人員、物資的疏散計劃和有組織有秩序的疏散、轉移;

5、協助有關部門控制城市規模和調整工業布局以及對國民經濟的重要目標進行防護。人民防空的任務涉及范圍比較廣泛,組織實施極為復雜,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職能范圍完成所規定的任務。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義務。

一切組織和個人應得到的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是:防空襲疏散、掩蔽、醫療救護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給,接受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等。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義務是:參加人民防空建設,負擔人民防空費用,執行人民防空勤務,保護人民防空設施,參加群眾防空組織,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訓練,開展相互救助等。

Ⅳ 人民防空 初級中學人民防空教材(試用) 全部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護重點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 疏 散
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採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設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防護重點

第十一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習。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條 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六條 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
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第四章 通信和警報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以迅速准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
第三十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
佔用、混同。
第三十三條 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四條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空中情報,協助訓練有關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服務。
第五章 疏 散

第三十七條 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預定的疏散地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越本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條 農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四十二條 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 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建單位提供。
第四十四條 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條 國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六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規定教育內容。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實施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

第三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及提高城市整體功能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公安、通信、交通、教育、衛生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准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組織演習。

第六條 人民防空教育是國防教育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國防教育採取多種形式進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教育主管部門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師培訓。學校應結合相應學科課程對學生進行人民防空知識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設防城市的類別、標准,編制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應有人民防空建設的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九條 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經濟目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審定。

對重要經濟目標,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屬國防設施,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和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設防城市必須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人民防空指揮工程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和項目報建的年審。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建築項目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規劃、建設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

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城市規劃區內民用建築項目(含各類開發區及其它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民用建築項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少應建面積,降低防護標准。

第十三條 在人民防空設防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該建築項目進行審查,並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持有上述防空地下室建設批准文件。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和標准,其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應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應當依據國家強制性標准和設計規范,由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和人員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等級、平面布局、戰時功能、結構形式的改變,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管理,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並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人民防空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為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其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時,優先安排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建設急需、開發利用效益明顯的項目;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充分開發利用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償收入,應當用於發展人民防空事業。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徵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其戰時使用效能。

第十七條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該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業;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及其孔、口排泄廢氣、廢水和傾倒廢棄物;

(四)佔用、堵塞、毀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拆除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按照不少於原面積、不低於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准補建或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其開發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建設、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等優惠。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制定傳遞防空信號的方案,保證戰時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源、電路、頻率,供電、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予以保障。

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需佔用的場地、空間,使用水、電等設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和使用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試鳴防空警報。試鳴防空警報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廣播電視、公安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在試鳴的五日以前發布公告。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疏散、隱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統一組織實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隱蔽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疏散地、隱蔽場所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到相關的單位、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疏散地區建設,發展疏散地區經濟。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按照平戰結合、專業對口和便於領導的原則,由各主管部門組建、培訓、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戰時接受人民防空指揮機關統一指揮。

第二十六條 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二十七條 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可與民兵訓練同時進行,訓練情況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群眾防空組織人員在訓練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群眾防空組織所需的防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的特殊設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其他裝備、器材和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提供。

第二十九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編制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三十條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費用,必須繳入同級財政,全額納入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管理,按人民防空會計制度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應當加強人民防空金費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及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按應建防空地下室

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標准並處罰款,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前款規定責令限期修建,因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按建設同等面積、同等標準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價繳納建設費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修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或不補償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減少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批准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三)未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但未易地修建防空工程的;

(五)無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的;

(六)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經費的;

(七)隱瞞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的;

(八)對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行為不查處、不追究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Ⅵ 北京市人民防空條例的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

第三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承擔人民防空任務,平時協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三十七條群眾防空組織的組建和任務:
(一)城建、市政管理、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負責對工程、道路、橋梁、水庫和給排水、電力、燃氣等公共設施進行搶險搶修以及搶救人員和物資等項工作;
(二)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負責戰地救護、運送、治療傷員和組織防疫滅菌、指導群眾進行自救互救等項工作;
(三)公安部門組建治安隊,負責維護社會治安、保衛重要目標、監督燈火管制;
(四)公安消防部門組建消防隊,負責火情觀察,執行對重要目標、設施的防火滅火,配合消除沾染任務;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建交通隊,負責交通管制任務、維護交通秩序;
(六)衛生、化工、環境保護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負責對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襲擊的景象、效應進行觀測、監測、化驗、消毒、消除沾染,並對群眾進行相關知識教育等項工作;
(七)通信管理部門組建通信隊,負責對有線、無線、移動通信等設備、設施進行搶修,保障通信暢通;
(八)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負責人口疏散和物資、器材的轉運以及運輸工具的修理等項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其他群眾防空組織。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公民自願原則,可以組織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 人民防空志願者應當參加防空防災培訓,按照要求參加應急救援活動。
第三十九條群眾防空組織的專業訓練應當根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由組建單位組織實施。

Ⅶ 社區群眾防空組織的工作有哪些

答:由居民小區、家屬院、公寓樓居民自願組織起來,專門應付防空、防災問題的應急救援群體就是社區人防組織。其工作內容有:

(1)社區人防組織負責人要與居委會、村鎮人防負責人聯系,求得支持和領導,確定防空防災的信息來源和本社區的潛在災情和空襲危害,明確防空防災任務,並要了解本社區居民可用的人防工事和緊急疏散地。

Ⅷ 民防工程哪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你好,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不犯罪。我國第一部人防建設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
取防護措施,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
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
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
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條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
人民防空設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
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防護重點

第十一條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
習。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
劃。
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條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
第十六條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
搶險搶修方案。
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
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
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條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
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
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
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
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
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
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
補償。

第四章通信和警報

第二十九條國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以迅速准確地傳遞、發放
防空警報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
第三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
劃,組織全國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
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郵電部門、軍隊通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
的任務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通信實施保障。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通信、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郵電部
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撓。
國家用於人民防空通信的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音響信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
得佔用、混同。
第三十三條通信、廣播、電視系統,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

第三十四條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空中情報,協助訓練
有關專業人員。
第三十五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設置在有關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由其所在單位維護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試鳴防空警報;並在試鳴的五日
以前發布公告。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平時應當為搶險救災服務。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疏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人民防空疏散必須根據國家發布的命令實施,任何組織不得擅自行動。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
部門制定。
預定的疏散地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跨越本行政區域
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
安置和物資儲運、供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條農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則組織實
施。

第六章群眾防空組織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組織有關
部門建立群眾防空組織。
群眾防空組織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
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等任務,平時應當協
助防汛、防震等部門擔負搶險救災任務。
第四十二條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
(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
(二)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
(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
(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
(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
(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和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組建
單位提供。
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
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條國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
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六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計劃,規定教
育內容。
在校學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單位組織實
施;其他人員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鄉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
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
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
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
單位並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佔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
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補建的;
(五)佔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設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
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
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
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Ⅸ 群眾性血防隊伍由什麼構成

血防人員工作重點主要集中在基層血防組為協調統一工作,保證血防工作方案的實施按照《 省各級血防機構工作規則》要求血防站組織制定了學習考勤、財務財產統計考核驗收、葯械管理等18項制度並經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實施。各組、股、院也相應制定了工作制度以版面形式上牆考勤制度與每人每月勞務費掛鉤嚴肅勞動紀律做到一視同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群眾防空組織由下列部門負責組建:(一)城建、公用、電力等部門組建搶險搶修隊;(二)衛生、醫葯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三)公安部門組建消防隊、治安隊;(四)衛生、化工、環保等部門組建防化防疫隊;(五)郵電部門組建通信隊;(六)交通運輸部門組建運輸隊。 紅十字會組織依法進行救護工作。

Ⅹ 人民防空的任務基本要素及其一般規律是什麼

人民防空在我國簡稱「人防」。它是動員和組織城市居民採取「走」、「藏」、「消」,以阻礙敵人空襲兵器發揮和消除空襲後果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臨戰前組織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經濟傳遞空襲的搬遷,以避免和減少空襲時的不必要損失;藏就是隱蔽,在敵人對我實施空襲時,及時發放和傳遞空襲警報,組織留城人員和重要生產生活物資轉入地下,減少損失;消就是消除空襲造成的後果,組織人防專業隊伍和人民群眾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搶救傷員、搶修通信、供水、供電等系統,保證城市生活、生產的穩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戰爭。人民防空具有長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點,即人防工程和人防專業隊伍要經過長期的建設和准備,人防工作需要全民眾的支持與參與;人防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也是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的組成部份,同時具有加強戰略和促進經濟建設及城市發展職能。

一、平時組織指揮工作及要求

1、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
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即城市人民防空襲預案,是為部署和安排城市人民,防範和減輕空襲損失,在和平時期制定的同敵人空襲作斗爭的方案。它反映上級賦予城市防空襲斗爭的任務,體現了黨政軍領導人的防空襲決心及基本決策,是戰時開展防空襲斗爭的行動依據,也是和平時期進行人防建設的依據。《人民防空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據人防法指定人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計劃。城市人民離空襲方案通常要經同級政府和軍機關審核,報上級防空襲指揮部門批准後,方可實行。
城市防空襲方案的內容一般由防空襲基本方案和保障計劃兩部分組成。基本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敵情判斷、城市基本情況、任務與決心、人口疏散、人員掩蔽、重點防護、消除空襲後果、指揮組織以及協同和保障的原則要求等。保障計劃主要包括:人口疏散、人員掩蔽、消除空襲後果、專業隊伍動員、政治工作計劃,空情報知、通信警報、人防工程、醫療救護、防化防疫、交通運輸、搶險搶修、消防等保障計劃,治安保衛、交通、燈火管制條例等。
2、抓好人防指揮所建設
建設人防指揮所是平時人防指揮所重要職責和工作內容。人防指揮所是人民防空指揮員及指揮機關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斗爭行動的場所,是人防指揮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人防指揮所包括基本指揮所、預備指揮所,特大城市還應該根據人員數量建立有各專業隊指揮所,因城市各級各類指揮所是敵空襲的重點目標,故均應建在地下。城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位置,凹凸指揮所的任務和人防指揮活動的幅員范圍決定,通常在其轄區內,便於指揮人員到達、隱蔽且遠離重點目標的地方。專業隊指揮所可選擇在保障重點目標附近、隱蔽、便於快速機動的地域。城市人防基本指揮所和預備指揮所建設按標準保證:其防護能力,抗沖擊波或抗一定口徑炸彈的直接命中,有較完備的三防設施。
3、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
人防法規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和檢查」,人民防空在規劃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時,為使戰爭潛力綜合國力少受損失,應試督促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應督促有關部門採用應急防護措施,以降低空襲對目標打擊的效果。並檢查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空應急預案。
4、參與人防工程建設
戰時,人防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要籌劃、運用人防工程,這就要求人防指揮部門平時必須了解人防指揮工程,並參與人防工程的建設工作。主要任務有:提出人防工程建設需要;參與人防工程建設誰工作;參與人防工程的驗收工作。
5、組建和訓練人民防空專業隊伍
依《人民防空法》要求,各城市要按比例組建搶險搶修等七種人防專業隊,人防專業隊是群眾防空組織的重要形式,是開展城市防空襲斗爭、消除空襲後果的骨幹力量。戰時擔負搶險搶修、醫療救護、防火滅火、防疫滅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聯絡、搶救人員和搶運物資、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戰時城市生產和生活穩定,及配合支援城市防衛和要地防空作戰等任務。平時協助有關部門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6、組織人民防空演練
城市組織防空襲演練是熟悉和檢驗防空襲方案、提高組織指揮能力的重要途徑。演練形式多種多樣,要結合城市具體特點,選擇演練課題及演練的重點。從演練對象講,即可演練指揮員、指揮機關、也可演練專業隊伍等;從演練內容講,即可演練疏散,也可演練重要的經濟目標防護,還可演練信息對抗等。從手段上講,即可以是帶通信工具,也可組織網上演練等,從演練目的講,可即是示範性、也可檢驗性,還可是研究性演練。
7、做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指揮對象是廣大城市居民,一切人防指揮活動的末端都要落實到每個市民的行動,人民防空教育的質量高低,直接關繫到整個城市人民防空斗爭的成敗。因此,要通過教育使其了解現代空襲特點,掌握防方興未艾,正視察突發事故、自然災害和戰爭災難,使其增強國防觀念、人防意識,掌握人防知識和技能,提高防空行動的自學性和主動性。
8、擔負救災應急的任務指揮
人防指揮部門要根據平戰結合、實現防空防災一體化、制訂平時搶險救災預案,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擔負核化事故應急救援和自然災害搶險救災的任務。防空防災一體化,強調人防要與國際民防接軌,防空防災同屬大規模人群應急行動,都是防範和減輕損失,與消除後果的搶救活動基本相似等。

二、 戰時組織指揮工作及要求

1。主要工作
(1) 組織對空偵察和防空襲警報是順利展開城市防空襲斗爭的前提。尤其是在敵人使用巡航導彈、隱身飛機等高技術兵器實施防區外遠程打擊夜間突防的情況下,准確掌握空性、適時發放防空襲警報,是城市防空襲斗爭指揮的首要任務。為此,人防指揮機構要在及時、准確接收,充分利用軍隊和上級人防指揮機構空情通報的基礎上,應在城市周圍,特別是敵人可能來襲的主要方向上,及時派出對空觀察哨,組成嚴密的對空觀察網,不間斷地准確掌握空中情況,認真分析判斷。利用城市警報系統和廣播、電視等大眾媒體,及時發放防空警報。
(2) 組織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員掩蔽
組織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員掩蔽,是防範和減輕敵空襲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城市防空襲斗爭的最主要措施之一。人防指揮機構通常按照上級命令或根據防空襲警報組織城市人口疏散和人員掩蔽。組織疏散時應按照預定的人口疏散方案,採取集體組織與個人投親靠友相結合的方式及早組織城市老弱病殘幼和其他有關人員臨戰疏散;當接到空襲警報時,應採取傈僳組織的方式,及時組織黨政機關人員和可能遭敵空襲的重要目標及其附近的人民群眾進行緊急疏散。組織人員掩蔽時,應康健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預定的留城人員掩蔽方案,根據防空襲警報,及時就地、就近進行掩蔽。
(3) 組織對重要政治、經濟目標的防護
組織對重要政治、經濟目標的防護,是城市防空襲斗爭的又一項重要任務。在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中,城市的黨、政、軍首腦機關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目標,是敵人空襲的重點。組織對重要政治、經濟目標的防護,主要採取搬遷疏散、轉入地下掩蔽和偽裝欺騙三項措施。對可能搬遷的重要工廠、科研實驗基地、電信中心等要及時搬遷;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要及時、安全、分散轉移到安全地帶;對重要橋梁、火車站、水庫、電站等目標,應採取各種措施進行防高技術偵察和精確打擊的偽裝。
(4) 組織城市防空管制
實行嚴格的城市防空管制,是在敵空襲情況下,保持城市良好秩序、保障各項防護行動順利實施的重要措施,也是防空襲斗爭中一項組織極其復雜的任務。組織城市的防空管制,各級人民政府、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由上而下,分區分片負責的防空管控體系,統一制定戰時城市防空管制規定和紀律。重點對城市的新聞信息、交通運輸、社會治安、燈火等進行嚴格管制。
(5) 組織人防專業隊迅速消除空襲後果,對減少遭敵空襲的損失、穩定民心、恢復秩序,具有重大的意義。它是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中一項最具有戰斗意義的任務。城市遭受空襲時,指揮員及指揮機關要密切關注空襲情況,了爭遭受空襲的目標受損情況,空襲過程或空襲後,要快速對遭破壞的城市供電、供水,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和交通、電信等設施進行搶修;對坍塌房屋和傷亡人員進行搶救;海水和控制;加強宣傳教育、消除恐懼心理、穩定群眾情緒等。
2、戰時對指揮的基本要求
針對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中強敵空襲的特點,以及我國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人防指揮必須貫徹「綜合防護、救援、減少損失的方針,在組織實施中,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快速反應
一是獲取、處理和傳遞信息要快。城市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必須加快空情信息獲取、處理和傳遞的速度,及時發放防空警報,確保指揮通信暢通。因此,指揮員必須運用人防指揮自動化系統,迅速獲取,傳遞和處理信息,實施快速、准確地指揮。
二是定下決心和制定計劃要快。城市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不僅要快速准確地判斷情況,還要及時果斷地定下防空襲決心、制定計劃。提高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的素質、及時掌握敵情和我情,充分運用人防指揮自動化系統的輔助決策功能,實現定下防人決心和制定防人計劃的高效率、高質量。
三是情況處置要快。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在組織指揮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中,要充分運用偵察、預警、警報、通信和指揮自動化等手段,不間斷地掌握、處置各種情況,適時發出指令。
(2) 綜合防護
一是穩定居民心理。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在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組織指揮中,首先必須高度重視對居民心理的教育。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和方法進行,宣傳教育,使其了解高技術空襲的特點、規律,克服居民恐懼心理,穩定居民情緒,增強適應戰爭環境的能力,為有效地組織防護建立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是加強信息保密。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在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組織指揮中必須始終重視信息的安全保密,嚴格執行戰時信息保密規定,確保信息安全。同時,應積極組織對敵信息戰,為實施有效防護創造先決條件。
三是採取多種措施方法和手段,對重要目標實施綜合防護。組織人員掩蔽,要充分利用人防工程、防空工事和地下室以及可利用的地形地物等,進行就地就近疏散的掩蔽。必須把重要經濟目標作為防護重點,綜合採取傳統的和高技術的、被和主動的、戰術的和技術的等多種防護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愕然遭敵空襲打擊。要針對高技術空襲的特點,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人防指揮所自身的防護,尤其要強化指揮所信息源管理和信息屏蔽,盡量避免被敵偵察發現和遭敵空襲打擊。
(3) 重點措施
一是城市「生命線工程」。城市的供電、供水、供氣系統和交通、通信樞紐等是維系城市運轉和保障居民工作、生活命脈,同時,它又是最脆弱、最容易被打擊破壞的部分。保障「生命線」系統的穩定,將成為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的一項重要任務。城市「生命線工程」點多、張長、面廣,遭毀後修復的技術復雜、難度大、時限性要求高,必須以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為骨幹,按系統、分區域,區分輕重緩急,嚴密、快速地組織搶險、搶修,最大限度地保證的正常運轉。特別是要抓住敵空襲的間隙,集中人力、物力突擊搶修被毀的干線和關鍵部分的設施,盡快恢復重點區域、重要單位的「生命線工程」保障能力。
二是重要的軍工、經濟、科技和新聞媒體目標。高技術條件下的的局部戰爭,對經濟、科技的依賴性越來越大,現代社會的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是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中實施信息戰的重要手段。因此,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必須把對重要的軍工、經濟、科技和新聞媒體目標的應急搶救和搶修置於重要位置,動員和組織相關行業、單位和人防專業隊,研究針對性,採取各種措施、辦法和手段,使其在遭敵空襲破壞後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必得,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空襲所造成的損失。
三是堅持生產、科研和直接支援戰爭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是專業技能和高科技密集的群體,對保持城市的穩定,保證戰爭所需的人才、人力、物資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最容易遭到敵空襲打擊。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首先要採取應急救援和救護措施,保證他們的安全,以增強高技術條件下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的持續能力。
(4) 動態指揮
一是利用機動指揮所達到動態指揮。城市人民防空指揮部應在臨戰前按照先進、合成、高效的要求,組建機動指揮所,以提高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的安全系數,保持指揮穩定。
二是利用多個固定指揮所達成動態指揮。固定指揮所建設應在平時完成。戰時應利用面積較在、條件較好防空工事或地下室,建立若干個簡易的固定指揮所,以達成動態指揮。
三是利用城市的有利條件達成動態指揮。城市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應充分利用現代城市具有交通便利、傳播媒體多、通訊發達、網路化功能強等優勢,實現人民防空動態指揮。
(5) 密切協同
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戰場環境復雜,專業隊伍多元,通信保障難度大,人口疏散、人員掩蔽、重要目標偽裝及防護、消除空襲後果、城市管控等多種行動幾乎同時展開。要求各種力量、各項行動就必須協調一致。因此,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必須針對高技術條件下空襲與防空襲的特點,周密制度協同計劃的和組織協同行動。一是把握協同的基本范圍。主要包括人民防空指揮機關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協同;人民防空各專業隊伍之間的協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內部各種力量之間的協同等。二是創造協同的的良好條件。首先要制訂周密的協同計劃,明確協同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在中斷聯絡、失去指揮等異常情況下的處置措施。其次要確保通信的不間斷,建立多手段、多路由的通信網路。再次要明確協同紀律,強化全局觀念和團結協作精神,增強各種力量主動配合意識,確保城市人民防空整體的充分發揮。三是抓住協同的關節點。人民防空指揮員和指揮機關組織協同中,必須抓住關節,區分主次。通常情況下,指揮機關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協同以指揮部門為主, 人民防空各專業隊伍之間的協同以執行主要任務的專業隊伍為主;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內部各種力量的協同,以執行主要任務的專業力量為主。
(6) 持續保障
在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中,城市人民防空襲不僅要頂住敵人空襲「三板斧」,而且要准備抗住敵人長時間連續空襲。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員及其指揮機關必須樹立連續斗爭的思想,把持續保障作為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的重要內容。一是實行以核心城市為主的區域性聯合保障。即以中心城市為,建立區域性聯合保障體系。在統一協調下,以最可能遭受敵空襲的中心城市工業為軸心,以其周圍的衛星城鎮作為支援力量,隨時按指令支援中心城市的人民防空襲斗爭。二是切實把握持續保障的輕重緩急。戰爭環境嚴酷、情況復雜,持續保障在協調、籌措和運輸上難度增大,時限性要求高。因此,必須區分輕重緩急,切實關注和解決那些最重要、最急需的方面。如:指揮、通信、情況、警報設備,城市居民的生活必須品的供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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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群眾防空組織所需裝備器材應由什麼方式獲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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