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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器材由什麼確認

發布時間:2022-02-22 02:45:44

⑴ 我國什麼法規定 如發現間諜行為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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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工作的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⑵ 專用間諜器材由什麼部門確認

法律分析: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⑶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什麼負責

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3)間諜器材由什麼確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屬於《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所稱的"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⑷ 專用間諜器材由哪一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由國家安全部(各級國家安全局)依照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依法認定。

⑸ 專用間諜器材由哪一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家安全部門)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
是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地區)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又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
在我國,根據1994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 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 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 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 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該細則規定,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⑹ 非法使用間諜專用器材屬於刑事犯罪嗎要刑事拘留嗎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和我的辯護經驗,「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開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會轉為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最終如何處理,由法院審理後作出最終判決。目前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

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聘請律師辯護,是幫助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唯一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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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哪些類型的涉嫌非法銷售間諜器材罪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需要的犯罪構成有:
1、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2、犯罪主體實施了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自然人或者單位。
4、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⑻ 國家安全機關調查間諜行為情況,收集證據,有關個人應當什麼,不得拒絕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8)間諜器材由什麼確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⑼ 組織履行反間諜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法律分析: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2、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3、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8、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⑽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有哪些種類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
3、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4、主體為一般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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