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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廠立項丟失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2-28 01:11:03

❶ 小型鑄造廠可以審批嗎

小型鑄造廠的話,只要你嗯要求合理,嗯。嗯,設備齊全什麼都合理的話可以審批。

❷ 發改委立項批文丟失怎麼補辦

發改委的批文是有防偽編碼的,最好找發改委的人重新辦理一張,如果是假的話,可能會有更多的麻煩。這事,下面的工作人員就可以辦理了,應該不會太累的。

❸ 新辦公司印章製作作備案證的丟了怎麼辦

公章對處理內部事務,對外處理代表公司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公章丟了的第一步應當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然後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3、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
4、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5、股東證或者工商局列印的股東名冊;
6、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復印件。
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❹ 文檔丟失怎麼辦

右擊磁碟,選擇「屬性」,切換到「工具」選項卡,點擊「查錯」中的「開始檢查」,在彈出的窗口中把兩個復選框勾選上,然後點擊「開始」按鈕。

❺ 調令丟失,怎麼辦

可以去簽發調令的部門申請重發調令,但要說明丟失的原因,原調令作廢。

❻ 企業變更核准通知單 丟失怎麼辦

企業已完成變更,《變更登記核准通知書》沒有補辦事項,但企業可以去檔案室提取相關檔案。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或登記事項變更過程中,工商局出具的變更核准通知書丟失的,經辦人可以攜帶加蓋公司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介紹信或者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到工商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形成變更地址的股東會決議,修正公司章程中的經營地址、准備新地址的所有權證明和使用權證明,屬於租賃的要有租賃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明和使用權證明,到工商局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2014年發布《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國發[2014] 7號),放寬注冊資本。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並進行年度營業執照年檢後,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出具審核報告,以便能夠成功檢查年檢

(6)鑄造廠立項丟失怎麼辦擴展閱讀

審批程序:

(一)受理及審查

1、崗位責任人:窗口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報首席代表及其授權人員核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時限:即時。

(二)審核

1、崗位責任人:首席代表及其授權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發同意申請的批復。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3、時限:即時

(三)告知

1、崗位責任人: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許可程序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出具《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及時准確告知、送達申辦人員審核結果並在窗口公示,將應歸檔的資料復印保留。

(3)對未通過審批而退回的資料,出具《駁回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❼ 擋案在單位丟失怎麼辦。

責任由丟失檔案的單位承擔。最高院就這個問題有一個復函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號《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以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起訴原單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006年6月13日

附錄一:最高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
——姜啟波、王勝權、李偉、劉小飛:《新型疑難民商事案件受理問題》(上),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蘇澤林主編、最高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6年第一輯、第63-73頁
人事檔案的權屬為國有,單位和個人對檔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權,對人事檔案無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用人單位對人事檔案的佔有也是暫時的,要根據規定進行流轉和移交。按照當事人適格原理,第一,個人對人事檔案不享有管理處分權,不能提起侵犯檔案權之訴。第二,檔案管理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委託保管合同關系,也不可基於合同關系提起合同之訴。
理解上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丟失檔案的單位通常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機構。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7條第(3)項的精神,還應包括丟失學生檔案的學校。國家黨政機關丟失人事檔案的糾紛比較少見,如其丟失人事檔案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責任系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國家賠償責任,有待研究,目前不宜比照民事案件受理。
2、盡管安徽高院只就人事檔案糾紛向最高院請示,但由於工人檔案丟失糾紛和學生檔案丟失糾紛,性質上皆屬於身份類檔案糾紛,故不宜厚此薄彼,對於後兩種糾紛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對於非身份類檔案(如醫療檔案)的丟失是否受理,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3、檔案丟失的後果具有多樣性,可能造成工資、福利、保險的損失,還有可能造成再就業的不便。由於檔案丟失有可能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勞動爭議,因此將檔案丟失糾紛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與勞動爭議案件競合。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檔案丟失糾紛起訴,也可以選擇按照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
4、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應否支持。不少人認為,對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補辦人事檔案的訴訟請求屬於單位內部行政行為范疇,且有些檔案可能是永久遺失,無法補辦,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補辦檔案的請求,屬於《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的「採取補救措施」范疇,也可視為第134條規定的「恢復原狀」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大多數當事人起訴的目的,主要是補辦檔案,其次才是賠償損失。如果不受理補辦檔案訴訟請求,只受理賠償請求,則不僅難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可能縱容侵權者的違法行為。審判實踐中,檔案如果能夠補辦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至於補辦的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則屬於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范疇,人民法院不宜作實質審查;確實無法補辦的,則屬於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應支持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但可以判決加大賠償數額,以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案例:勞動者檔案丟失後如何賠償
【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號),已明確答復:「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案件回放】
原告楊繼業訴稱,原告於1961年分配到原寧夏柴油機廠工作,1986年寧夏柴油機廠與寧夏長城機床製造廠合並為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2004年改制為被告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在工作期間由於所學專業不對口,在兩廠合並期間經廠長同意外出聯系工作,但最終未能調動工作。1987年9月被告前身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將原告除名,但未通知原告。2007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檔案早已被被告丟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極大的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丟失檔案賠償原告下列損失:1、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資損失為50970元;2、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損失為96971元(161619元×60%),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3、從2010年起每年參照寧夏社會平均工資的62%賠償原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損失至原告死亡;3、丟失檔案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4、賠償交通費5000元。
被告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理由如下:1、原告列本公司為本案被告主體有誤。根據寧政辦函(1994)30號《關於將長城機器製造廠柴油機部分劃歸西北軸承廠的批復》,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原寧夏柴油機廠部分劃轉給西北軸承廠,並確認柴油機部分的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一並劃歸西北軸承廠管理,故原告應依法對西北軸承廠提起訴訟。2、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已過法律規定的最長的20年訴訟時效。對原告的曠工處理決定是於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而原告提起訴訟是在2007年11月22日,已經過法律規定的最長的20年的訴訟時效。因其自身的過錯,其相應的權利已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3、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長城機器廠在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曠工處理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自行離開了該廠,離開後多次回來辦理各種事情,對該決定是知道的。而且原告原是寧夏柴油機廠的職工,因政府的行政行為,合並到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的,因此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檔案,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檔案在兩廠合並時轉移到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另外,原告主張的檔案丟失的損失與其計算的方式缺乏因果關系,檔案的損失不能產生其請求中的損失。其主張的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損失,是應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解決的問題,而本案檔案丟失是民事爭議,不能以此作為損失的依據,其主張的損失計算無證據支持,也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審理情況】
原告楊繼業於1961年被分配到原寧夏柴油機廠工作。1986年夏,原告楊繼業因所學專業不對口,外出聯系工作未果,後遷居北京至今。1986年11月,原寧夏柴油機廠與原寧夏長城機床鑄造廠合並成立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因原告楊繼業一直未回廠工作,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但未給原告楊繼業送達除名決定的手續。2004年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改制為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4月28日,原告楊繼業從寧夏長城須崎鑄造有限公司辦公室復印了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於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對楊繼業曠工的處理決定》。
另查明,原告楊繼業回北京後未再就業,其戶籍尚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朔方路派出所。在這期間,原告未辦理過各項社會保險。2007年4月28日,原告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
【法官釋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號),已明確答復:「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該案可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不容置疑,但新的問題出來了,即賠償的標准如何計算?賠償的范圍都有那些?因為企業已將職工的檔案丟失,職工能享受怎樣的退休金無從計算。此正是本案的焦點所在,由此,形成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已過最長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駁回。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了時效抗辯,故法院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結合本案,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被告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從此時起原告的權利就被侵害,故原告雖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2年內主張權利,但亦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原告於2007年4月28日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其於2007年11月22日向銀川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時,已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寧民提字第8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原告楊繼業於2007年4月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故其起訴主張權利時,未過訴訟時效。並以此為由將此案發回,故本案未過訴訟時效,應予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因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又不知如何舉證,屬於法律空白點,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就此案而言,原告自1986年離開單位後回北京,一直未查找其檔案,直至2007年4月才開始尋找,其本身也具有過錯。考慮到實際情況及我國的相關判例,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6萬元為宜。
第三種意見認為,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以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將原告開除並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後,未將其人事檔案按照國家政策,及時予以轉出,造成檔案遺失,影響了原告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待遇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勞動者檔案丟失,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予責任,其賠償應作如下計算,以供商榷:
其一、綜合有關規定看,在現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下,人事檔案的丟失,至少影響勞動者以下利益的實現:喪失到要求人事檔案的單位再就業的機會;無法辦理《就業證》,享受就業便利和優惠;無法辦理失業登記,從而無法領取社會保險金;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而,人事檔案的丟失,關乎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基本人權。在仍然注重「身份」的現代中國社會,由於檔案的丟失同時意味著歷史和榮耀的丟失,人生的歷程出現「空檔」,還會因為檔案的丟失無法出具組織關系證明、婚姻家庭關系證明等影響生活和工作質量,因此,檔案的丟失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精神上的利益。
其二、結合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如下分析:
1、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資損失為5097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在1986年起就自動離職,被告就此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雖原告於2007年4月28日才知曉,但從1987年9月10日起雙方已終止勞動關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工作,從而得到勞動報酬,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要求支付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損失為96971元(161619元×60%),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的訴訟請求,其中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可理解為因被告丟失檔案而致原告無法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繼而退休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告按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總和的60%計算,沒有任何依據,因為養老保險的征繳不是以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但是醫療保險損失根據最新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職工平均工資的總和的2%計算是可行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養老保險損失的計算,依據寧夏《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寧人社發〔2010〕30號文件)的精神,原告屬於通知中的「1995年以前的離崗人員」,如果原告一次性繳納30000元,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因原告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可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從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500元的標准核發養老金。由此亦解決了原告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故由被告承擔30000元的該筆費用,即養老保險的損失按30000元計算比較合理,亦是現在唯一可找得到醫療保險損失至原告死亡的訴訟請求的依據。
3、要求從2010年起每年參照寧夏社會平均工資的62%賠償原告養老保險、,實則是對第2項訴訟請求的重復,相關原理如前所述,其中養老保險待遇本身就包含至死亡止,但醫療保險卻不包含,因原告只要求了10年,故可考慮按上述標准支付至死亡止;
4、丟失檔案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此前已對檔案的丟失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已做過陳述,此處不再贅述,但原告要求10萬元明顯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原告本身存在的過錯,酌情支持20000元為宜;5、賠償交通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在庭審中提交了6674元的票據,但本人主張5000元,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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