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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宿舍消防器材應怎麼配

發布時間:2022-03-04 13:17:32

1. 單位平房宿舍區消防器材配置標准依據什麼法規執行

這個按照國家最新的GB50016-2014今年實施的規范的規定的宿舍和公寓是按照公共場所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配置消防器材的,

2. 單位消防器材如何配備

(一)按國家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 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沙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 m2配備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應設置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實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時,必須經施工企業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配備的消防器材,應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換粉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7\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六氟丙烷)要求,作業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冬季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採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並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採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並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方可使用。
3)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 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放置有什麼要求

一、消防設施、設備的范圍
1、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消防通道、安全門等。
2、消防設備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罩、消防斧頭等。

二、消防設施、設備的設置
1、消防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未設有消防栓的項目部,室內滅火器的設置要求:每50平方米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項目的生產場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0具。辦公室、宿舍、小型倉庫等按每兩個房間配備4kg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具;每個辦公生活區配備滅火器不少於4具。
3、所有項目部的配電房、電控室、廚房等消防重點場所,每個房間內配備4kg的乾粉滅火器不少於2具;值班室、門衛室等單獨建築配備滅火器不少於1具。
4、消防設備的放置地點應防雨、防水,與火源、水源、震動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離。消防設備設置要科學合理,分布做到「重點防護,兼顧全局」,滅火器一般放置在門口附近或重點防護設備附近的顯眼地方,方便拿取使用。
5、消防設施、設備不得被遮蓋阻擋,消防通道、安全門等不得阻塞或佔用。

三、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
1、消防設施、設備只允許在發生火警或消防演練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
2、消防設施、設備嚴禁用作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洗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
3、消防設施、設備使用後,要及時恢復原狀,已使用過的滅火器要重新充裝。

四、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
1、各項目部的消防設施、設備由項目班長負責進行檢查維護工作。
2、消防設施、設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巡查,定期巡查由項目班長在每月的5日前進行點檢;不定期巡查由運營部每季度巡查1次。
3、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內容:
(1) 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表針指示在綠色范圍內);滅火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瓶身是否有破損、配件是否齊全完好;瓶身、箱體是否積塵、生銹。
(2) 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是否齊備、完好;消防箱體是否有破損、缺
失;消防龍頭開閉是否靈活,水壓是否正常;是否有銹蝕現象。
(3) 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是否被遮擋、覆蓋;是否有破損、脫落;是否清晰、
完整。
(4) 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外觀是否完整,充電過程是否正常;斷電時
能否啟動應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充足;指示標識是否清晰。
(5) 消防通道、安全門:消防通道有否被佔用或堵塞;安全門是否完好,開關
是否靈活;安全門在工作期間有否上鎖。
(6) 防煙面罩、消防斧頭:逃生設備是否在規定地點放置;是否完好無損;是
否在有效期內。
4、檢查時發現問題的,要及時進行處理或更換,保障消防設施、設備的完好性、有效性。
5、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後,檢查人員要在設施、設備的《檢查記錄表》上簽名確認,並填寫《XX項目消防設施、設備檢查月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運營部辦公室。
6、滅火器要每2年進行一次壓力檢測及葯劑更換,更換時要用備用滅火器進行替換。無備用滅火器的,要分批進行更換,生產現場留有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標准配備數量的50%。

4. 小高層住戶應該配備什麼樣的消防器材

隱患一:消防器材部分缺失據消防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高層住宅樓必備的消防設施應有消火栓、噴 淋和煙感等自動滅火器材以及消防電梯和疏散指示系統。記者了解到,目前在部分高層住宅小區, 消防器材配備不全或丟失的現象卻很普遍,有的樓內甚至找不到一具滅火器,有的即使配備了消防 器材,滅火器箱和消火栓箱已空空如也。在此,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居民,公共消防器材不 可占為己有,要愛護消防器材。此外,對於消防器材配備不全或丟失的,物業公司應及時配齊。 隱患二:消防通道多被佔用 「我們小區車位比較緊張,平時有的車主回來晚了沒有車位就停在消防通 道上,平時倒是無所謂,要是發生火災或者出現其他緊急事件,那就很危險了。」市民張先生對自己 所住的名都水景豪宅小區消防通道被堵一事感到很擔憂。消防通道本應是供消防車救災使用的特殊 專用道路,但在一些小區里消防通道不暢的情況非常普遍,一些附近有飯店或娛樂場所的小區消防 通道甚至成了顧客的「免費停車區」。記者了解到,目前,小區消防通道不暢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有的小區為不讓車輛進入,人為地設置水泥墩或其他障礙物;有的小區在消防通道上亂搭亂建;有 的小區為了防盜實行封閉式管理;同時,私家車的隨意停放,也成為堵塞消防通道的最主要因素。 隱患三:防火門未保持常閉在這批被曝光的高層建築中,有不少高層建築的防火門敞開著。如泗陽 某高層建築就存在著大多數樓梯間常閉式防火門處於常開狀態,且多數門閉門器損壞;中間樓梯處 的安全出口防火門被改為玻璃門。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一些高層住宅小區內的防火門經常被人為 敞開,究其原因是廣大居民圖出入方便。「防火門是高層住宅樓和商品樓樓梯間安全出口必須安裝的 防火構件,因為高層建築發生火災時,防火門不僅可有效防止火勢蔓延,還可為消防官兵爭取到更 多營救時間。」消防部門工作人員說,安裝防火門就是為了在發生意外時,能延緩火勢蔓延,給大家 爭取更多逃生時間和機會,保證其處於常閉狀態。 高層住宅消防規范五點常識。

5. 在建工程消防器材如何配備

在建工程消防器材配備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施工現場防火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建築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制度,確定崗位防火職責;

(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開展防火知識培訓和宣傳,按工程進度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

(四)檢查落實施工現場宿舍和臨時辦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二)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並予以督促、檢查;

(三)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發現一般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檢查落實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

(二)對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准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三)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並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

(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同時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選用國家和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消防產品、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第九條 采購單位應在消防產品到場3日內,制定細則,列出品種、檢測單位和取樣方法,如實填報《青島市工程使用消防產品到場申報登記表》,連同《消防產品供貨證明》向原審批消防機構申報,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抽樣送檢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火災撲救後,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圖,建立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4米,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滅火器材,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並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現場消防用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的消防水源,能夠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每層設消火栓口,並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序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氣焊工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開具用火證,設置專人看護,配備滅火器具。5級(含5級)以上風力應停止室外電、氣焊切割作業。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米。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要由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隊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及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消防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施工管理。臨時用電施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熱強光源燈具。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光源燈具。

第二十條 建築工地工人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並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於使用的地方。滅火器應當加強保養,確保處於備用狀態。

宿捨不得設置於在建建築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卧床吸煙,不得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現場的灶間嚴禁設於在建建築物內,不應與宿舍、辦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四級,燃料的存放及使用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性質專庫分類儲存。庫房應採用非燃燒材料搭設,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築施工現場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有專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山東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內不作整改,或發生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施工單位,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其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消防器材配備要求

消防設施、設備的范圍:

1、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標識牌、警示牌、應急燈、安全出路指示燈箱、消防通道、安全門等。

2、消防設備包括:滅火器、滅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罩、消防斧頭等。

器材選擇:撲救A類火災即固體燃燒的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器材選擇:

1、撲救A類火災即固體燃燒的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2、撲救B類即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應選用乾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消防器材

7. 辦公室應該配備哪裡消防器材

辦公室里常配的有。滅火器,火災逃生面具,強光手電筒,滅火毯。消防腰斧,逃生繩(在高樓的話,建議配緩降器)消防手套。選配:防煙口罩,消防軟梯,導向發光繩,口哨,手搖報警器。等等。這些可以再配個消防應急包。上面的消防器材可以裝在包裡面的。

8. 員工宿舍除了滅火器還應配什麼消防設備

如果建築體積超10000立方米還應設置
室內消火栓
系統。

9. 加油站消防器材的配置要求

一、加油區消防器材配置
每2台加油機(或加氣機)配置4公斤乾粉滅火器2隻,加油機不足2台的按2台計算。
二、油罐區消防器材配置
油罐區配置35公斤推車式乾粉滅火器1個和4公斤乾粉滅火器2隻。
三、營業室消防器材配置
營業室配備有中控、管控電腦設備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2隻。
四、發、配電房消防器材配置
1. 發、配電房設置在一起(由同一扇門進出)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2隻;
2. 發、配電房分開設置(分別由獨立的兩扇門進出)的,各配置2至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2隻。
五、辦公室消防器材配置
1、辦公室與營業室不同門進,是兩個獨立的房間,辦公室內配備2至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2隻或4kg乾粉滅火器2隻。
2、辦公室與營業室是同門進,與營業室毗鄰,辦公室與營業室共有2至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2隻,放置在中控系統旁。
六、員工宿舍消防器材配置
員工宿舍每層樓配置4kg乾粉滅火器2隻。
七、廚房消防器材配置
1、廚房是單獨的,與員工宿舍不同層樓,配置4公斤乾粉滅火器2隻。
2、廚房與員工宿舍同一層樓,則廚房與該樓層宿舍共用2隻4公斤乾粉滅火器。
八、其它消防器材配置
1. 一、二級加油站配置滅火毯5塊,消防沙2立方米,三級加油站配置滅火毯2塊,消防沙2立方米。加油加氣合建站按同級別的加油站配置滅火毯和消防沙。
2. 一、二級加油站油罐區配置消防鐵鏟4至5把、消防沙桶4至5個,三級加油站油罐區配置消防鐵鏟3把、消防桶3隻。
3. 有消火栓的加油站,每個消火栓配置水帶1盤、消火栓扳手1個和水槍1支。

10. 消防器材配備標准

你給的數據不全,算不出來,你按下面的附表自己算一下吧,很好算的。
國家糧油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1988年12月28日 〔88〕商儲(糧)字第16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糧油倉庫(以下簡稱糧庫)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糧庫和職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糧庫。糧油加工廠、糧管所、糧站等存糧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糧庫消防安全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糧庫,必須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

第五條 糧庫主任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對全庫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需要組建群眾義務消防組織,設立專職或兼職防火員,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所需經費按有關規定列支;
(二)制訂防火崗位責任制和緊急救災具體方案;
(三)對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考核,新職工和各種專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後上崗;
(四)負責糧庫日常防火工作,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

第六條 糧庫的存糧區與加工區、辦公生活區要隔離開來。存糧區內嚴禁吸煙、用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並要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庫區內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用火審批手續,經庫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相應的防火滅火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糧庫;確因工作需要帶入,必須經糧庫防火負責人同意,並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八條 庫區內的高大建築物要有避雷裝置。立筒倉、烘乾車間、糧油加工車間、飼料加工車間等要安裝配置除塵和防止粉塵爆炸的安全裝置。

第九條 糧庫的倉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糧食烘乾車間附近嚴禁搭棚、做囤;對需要烘乾的糧食,入機前要清除雜質,烘乾後要經過冷卻才能存入囤垛。各種油餅(粕)和棉籽要經過降溫處理才能堆碼儲存,儲存堆垛要有通風措施,以防高溫自燃。
倉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之間應當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保持暢通。

第十條 糧食熏蒸作業時,要備有完好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裝置,並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試行)》有關規定施放葯品,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條 糧庫的電器設備要由專人管理,由持有電業部門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倉房內安裝電器要採用密封防爆型設備。電器設備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每年不少於兩次。如發現隱患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迅速維修。倉儲機械的使用管理,按《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糧庫要建立晝夜值班、夜間巡邏和節假日領導帶班制度。糧油商品收購入庫旺季,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加強防火安全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糧庫要按照《國家糧油倉庫消防器材配備表》(見附件)的要求,配齊配足消防器材。

第十四條 糧庫消防器材設備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待用。消防器材設備要在固定地點存放,不得挪作它用。
有冰凍的地區,要在冰凍季節到來之前對懼凍的消防器材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第十五條 糧庫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查出的火險隱患,要指定人員、限定時間、採取切實措施予以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在及時上報的同時,要採取防範措施,保證安全。

第十六條 糧庫發生火情,要立即報警,防火負責人或有關領導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撲救,盡可能減少損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搶救,貽誤時機。

第十七條 糧庫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迅速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同時要按照「三不放過」(事故原因,責任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對待,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消防法規及本辦法的、或忽視防火工作造成火災的單位和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應當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附: 國家糧油倉庫消防器材配備表

----------------------------------------------| 倉庫(油罐)| | 倉 庫 容 量 (噸) |油罐(池) 容量 (噸)||容量 | |----------------------|------------||配備數量 |單|2500|2501- |5001- |15001-|25001-|50000 |100 |101-|1501- |5000|| | |及以|50000 |15000 |25000 |50000 |以上 |及以|1500|5000 |以上|| | |下 | | | | | |下 | | | || | |----------------------|------------|| |位| 木 板 倉(易 燃 倉) | 油 桶 存 油 ||設備名稱 | |----------------------|------------|| 及規格| | |250 |251- |501- | | |5及 |6-50| 51- | || | | |及以下|500 |1500 | | |以下| | 100 | ||------|-|--|---|---|---|---|---|--|--|---|--||水池(30- |個| 1 | 1 | 2 | 3 | 4 |5 | | 1 | 1 | 2 ||60立方米) | | | | | | | | | | | ||------|-|--|---|---|---|---|---|--|--|---|--||消防泵(8.5 |台| | 1 | 1-2 | 2 |2-3 |3 | | 1 | 1 | 1 ||-10馬力) | | | | | | | | | | | ||------|-|--|---|---|---|---|---|--|--|---|--||消防栓 |個| | | |1-2 |2-4 |5以上 | | | 2 | 3 ||------|-|--|---|---|---|---|---|--|--|---|--||水缸(100升) |個| 5 | 5 | | | | | | | | ||------|-|--|---|---|---|---|---|--|--|---|--||水桶 |個| 5 | 10 | 12 | 20 | 40 |50以上| | | | || | | |-15 |-20 |-30 |-50 | | | | | ||------|-|--|---|---|---|---|---|--|--|---|--||乾粉滅火機 |台| 2 | 2 | 3 | 5 | 10 |15 | 3 | 6 | 8 |8 ||(8公斤) | | | | | | | | | | |以上||------|-|--|---|---|---|---|---|--|--|---|--||乾粉滅火機 |台| | | 1 | 1 | 2 |3 | 1 | 1 | 1-2 |3 ||(40公斤) | | | | | | | | | | |以上||------|-|--|---|---|---|---|---|--|--|---|--|| |立| | | | | | | | | |30 ||防火砂 |方| 10 | 20 | 30 | 40 | 50 |50以上| 10| 20|20-30 |以上|| |米| | | | | | | | | | ||------|-|--|---|---|---|---|---|--|--|---|--||防火鏟 |個| 5 | 10 | 15 | 20 | 30 |40以上| 10| 15| 20 |20 || | | | | | | | | | | |以上||------|-|--|---|---|---|---|---|--|--|---|--||防火鉤 |個| 1 | 2 | 3 | 5 | 6 |10以上| | | | ||------|-|--|---|---|---|---|---|--|--|---|--||防火斧 |個| 1 | 2 | 3 | 4 | 5 |6以上 | | | | ||------|-|--|---|---|---|---|---|--|--|---|--||防火梯 |個| 1 | 2 | 3 | 4 | 5 |6以上 | 1 | 1 | 2 |2 || | | | | | | | | | | |以上||------|-|--|---|---|---|---|---|--|--|---|--||簡易報警器 |個| 1 | 1 | 2 | 2 | 3 |3 | 1 | 1 | 2 |2 ||------|-|-----------------------------------|| | |1.倉庫容量指一個糧油儲存點倉房和貨場容量之和。有糧又有油的儲存點要適|| | |當增加消防器材。 || 備 注 | |2.凡有水塔或自來水源的儲存點已配消防栓的,水池可適當減少。 || | |3.寒冷地區因水池易結水無法使用,可不設水池,適當增加消防栓或乾粉滅火|| | |機。 || | |4.糧庫配不配備消防車及配備標准,按當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規定辦。 || | |5.本表所列消防器材配備數量為最低限額。 |----------------------------------------------

發布部門:商業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88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1989年05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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