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防器材被查封,怎麼處理
不合格,一般指的是資料方面,只要你把合格證,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檢測報告准備齊全,加蓋銷售證書,就OK了
⑵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的管理制度怎麼做
合易認為:消防設施器材只有日常維護管理到位,才能在需用時發揮應有的作用,作為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的管理制度,在編制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1、清晰界定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工作中各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如使用部門、使用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管理部門、管理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2、清晰規定各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工作要求。如火警報警裝置的維護工作為例,首先應要求責任人每日檢查火警報警裝置功能(如火警功能、故障功能、復位等)是否正常,指示燈是否損壞,其次每周進行一次主、備電源自動轉換試驗;第三每季度對火警報警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和檢查;最後每年度聯合生產廠家對火警報警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3、在制度中應要求建立管理台賬、維護巡檢卡等,並在後續制度的執行階段以管理台賬、維護巡檢卡為依託對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檢查。管理台賬應記錄本單位所有的消防設施器材的采購信息、存放地點、使用部門、使用人、維護保養要求、維護保養周期、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結果、維修記錄等;維護巡檢卡應懸掛在設施器材上,內容包括維修巡檢要求、維護巡檢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維護巡檢結果記錄等信息。
⑶ 怎麼管理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和通道
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要求,按規定使用場所的性質、特點設置消防栓、防火門、火險報警、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配置滅火器、滅火沙、滅火石棉布、消防工具等器材;配備專用防火、逃生器材。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經消防驗收合格。單位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值班人員應每周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維護人員處理,並做好記錄。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並出具月報告書。在安全狀況下,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因檢修、建築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所在單位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施工。竣工後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恢復原狀。在局內運輸與搬運物資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消防控制中心。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消防安全設施周圍,嚴禁堆放各類物品。自動消防設施的操控設施周圍應保持整潔、暢通,不得進行遮擋或堵塞。防排煙系統風口周圍嚴禁堵塞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防火門應保持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改變。嚴禁在防火門周圍下堆放物品,以免妨礙其正常使用。嚴禁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圍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⑷ 消防器材怎麼用
⑸ 消防設施及器材該如何檢查
消防設施及器材該如何檢查?
安全疏散通道檢查。要檢查安全疏散通道的走廊是否通暢,有無堆放雜物。走廊堆雜物會加速火勢蔓延影響緊急疏散。各種消防通道門是否處於可開狀態。如某單位一棟大樓內,通向樓頂的消防通道門一直緊鎖,這種現象是非常危險的,萬一發生火情,將嚴重妨礙人們自救逃生。
消防通道是為生命而設計的,是生命之門,在火災發生的時候,消防門外是「人間」,消防門內就是「地獄」了。所以大家在每次進入公共場所時,要習慣注意觀察消防標志,查看消防門,記住疏散和逃生方向。
滅火器的檢查,關鍵是檢查滅火器材的壓力和配置。當壓力表指針指向紅色部分時,說明瓶內壓力不夠,滅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指向黃色部分時說明壓力過大,容易發生危險;指向綠色部分時說明滅火器可以正常使用。乾粉滅火器,不需要每年換粉,按消防部門的規定只需要每年檢查一次。滅火器每周要檢查一次,需檢查內容有:噴射通道有無遮擋物,氣壓是否正常,外觀有無傷痕和腐蝕情況,是否開啟過,是否到水壓檢測年限,是否到報廢年限。
⑹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怎麼處罰
第六十條:
1: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⑺ 損壞消防器材怎麼處罰
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犯罪行為性質情節造成後果判定,可能涉嫌罪名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消防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