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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法理斗爭器材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10 20:44:12

1. 各位前輩,03年法理論述一題那話是出自那裡或是哪位老師的傑作謝謝!!小弟我萬分感謝!!

法律與道德

梁德雲 傅萍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哲學之永恆主題與難解之迷。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道德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法律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法與道德屬於上層建築�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疇。法律屬於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而道德規范並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後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亘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亘古不變的永恆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范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後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一國范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范,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一)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二)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有一個統一的標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准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准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後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並治模式有了可能。
三、法律與道德現實中的矛盾與帶給我們的啟示
(一)現實中的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與法律存在著不和諧之處。中國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們企圖擺脫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隨心所欲地實踐道德、弘揚道德。人們並不是以崇尚道德來追求一種更趨於合理、科學。德國大哲人黑格爾曾有過如下論斷:在中國人心目中,他們的道德法律簡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積極的命令——強迫規定的要求——相互間禮貌上的強迫的義務或者規則。「理性」的各種重要決定要成為道德情操,本來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們並沒有「自由」。在中國道德是一樁政治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2〕為了說明這一問題請先看下面一則案例:一對農村老年夫妻鬧離婚,按照法律判決,離婚後的一間住房應判歸男方。但如果這樣下判,女方離婚後就將無所居住,顯然與情不合。於是,法院綜合考慮後判決將一間房隔為兩半,一人一半,解決了女方離婚後的住所問題。這樣的判決並未引起男方的「鬧事」,雙方相安無事。〔3〕這是來自執法第一線很具體的案例,問題隨即而提出:在司法實踐中要不要考慮道德評價標准?如果要,那麼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該怎樣取捨?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也曾舉過一則案例:埃爾默用毒葯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4〕紐約州法院針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問題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二)帶給我們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針對前面的問題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1.情法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社會規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整新生的行為現象。這就是一元法體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5〕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因此,只有在法的體現上做出調整,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德與法的並治。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一種結合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職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了宣教活動,法庭成了教化的場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質。
法的品質在於公平、正義通過法而得到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種和諧、平衡、穩定。中庸主義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審判案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徹底解決糾紛,平息訴訟。現代法同樣面臨著效率與正義的挑戰。一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不可侵犯,人們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律還要有其緩和的一面,比如法要體現人道,法要尊重私權等。
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沖突的協調者出現的,它在道德沖突發展到極端情況下,不得已而擔負起這一沉重的歷史使命的。因為憑借「良知」這樣內在的道德自覺並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圍內,即使「施諸『日常人生』者,應當是公共道德」,但事實是必須藉助外在的擁有強制力的規矩,它的極端表現形式就是我們現在稱之為法律的東西。
法律憑借著與生俱來的外部強制力,調整著錯綜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正是具有這種強悍的外部物理性強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觀念的利益者遵循著相同原則下的行為規范。因為他們清楚地知道,破壞它意味著賦予自己以法律責任,其後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個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為必需。並且,雖然法律取代道德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但並未否棄道德的積極作用。相反,法律的產生本身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且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調整手段也並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歷史舞台。「道德往往成為法律的基礎素材,而法律往往又鞏固著某種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調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調整。」即使法律的強製作用也往往需要通過人的內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則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這種強製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確定且相對穩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現出與道德的相似性以致於我們很難分辨。從原始道德演化而來的法律制度雖然具有新的特徵,但道德固有的優點並未因此而被拋棄,賦予某些道德原則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實也的確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沉澱。」的論調是不無道理的。
四、道德與法律沖突與親合
法律的出現暫時地緩和著沖突著的道德斗爭,並把這種沖突限制在秩序允許的范圍內。可是法律無論如何都不能消除整個社會的道德沖突,只要不同利益個體或群體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調整的過程中被這個沖突著的旋渦捲入其中,與道德發生著碰撞。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以及自我意識和社會意識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強,它們的沖突也在不斷地加強。脫胎於原始道德觀念的初始法律,並沒有剪掉「臍帶」以此跟道德劃清分明的界限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實體。相反法律繼承了道德固有的優越性,並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對道德本身的揚棄。正是這種繼承和發展才使法律與道德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的暴露出不和諧的一面——沖突。
法律和道德的沖突實質上是多元化價值體系的內部斗爭,是價值沖突在現實社會中的反映。物質資料的極快增長,加劇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導致分配的不公,「由於人們對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問題不是漠不關心的,這就產生了利益沖突,因為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他們每個人都想得到較大的一份,而不是較小的一份。」從而最終的結果是利益沖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場上體現著不同的價值趨向,所以不可避免的發生著碰撞。
這種在價值沖突支配下的社會現象,由於失去了一元化價值體系,並且這種一元化價值體系已不可能再恢復。因此,它將伴隨著永久的人類社會。因為一元化價值體系存在的基礎是單一的物質經濟生活條件和同一的利益關系。而在現代社會中,這種現實的基礎早已不復存在。現實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多樣性已然於我們面前,利益的不斷分化更加促使不同價值觀念的涌現,從而使多元化價值體系在現代社會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動搖。因此,價值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我們還應看到:雖然沖突導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內傷」,但是從總體而言,並未因此而削弱兩者的力量。不同價值的斗爭並未使多元化的價值體系趨於衰弱。恰恰相反,沖突本身有利於兩者作用的發揮。就整個價值體系而言,這種斗爭是一個不斷自我否定的發展過程。強烈地體現著「優勝劣汰」的自然法則,也是「適者生存」原則支配下的自我凈化。
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手段,在調整社會關系時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價值體系又使這種作用程度的差別性更加明顯,並且出現此消彼長的局面。就整個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的內容而言,一方面當某些法律規范的道德基礎失去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時,它應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規范就無存在之現實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規范的消亡是自發的,而法律規范的刪除是人為的。「法律制度的特徵是新法律規則的引入和舊法律規則的改變或廢止能夠通過有意識的立法進行,……相反,道德規則或原則卻不能以這樣的方式引入、改變或撤消。」所以,如果這種失去道德基礎的法律規范,仍舊在法典中並且被司法官員不斷的援引時,危害結果將會毫不猶豫的出現在我們面前。從深層次講,是因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價值評判標准和道德評判標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價值觀念沒有順應這種情勢變化。
另一方面當原本沒有道德基礎的某些法律規范,已被立法者規定在法典中,並且由司法者在個案中不斷適用,而被廣大的民眾所接受時,這些法律規范所體現的價值觀念將擴展到道德領域,從而形成體現這些價值觀念的道德規范,繼而充實道德范疇。然而,法律規范是人為確定的,而道德規范的擴張難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個案處理中,依舊使用嚴格的法定主義,而全然不顧及道德性原則時,沖突就在所難免,混亂就會造成。在本質上是因為在短期內價值觀念的延伸無法適從於它的客觀基礎——物質生活條件和利益關系。
再則,如果道德規則仍舊存在,但與此相適應的法律改變或者廢止,那麼這些道德規則在人類內心深處將會變的薄弱起來,甚至「墮落」到全無的地步。由於失去外在強制力的保護,人們可能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經常地損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壞著道德規范。倘若不能及時的阻止此等事情的發生、發展,那麼道德規范將在人的不斷破壞中逐漸地弱化、消失。即使剛出現時尚有民眾指責此等破壞行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行為的重復出現,會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應力,從而不在關注這樣司空見慣的事。可見,「雖然道德規則或傳統不能通過有意識的選擇或制定而廢止或改變,但法律的制定或廢止卻可能是某些道德標准或某些道德傳統改變或衰敗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實踐。像諸如正義、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善良風俗等普遍的或個別的法律原則,其本身就是人類道德觀念的有力組成部分。也因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則能夠發揮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認或者否棄這樣的道德因素,那麼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極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擁有生命力都是疑問。所以「法規可能僅是一個法律外殼,因其明確的術語而要求由道德原則加以填充。」
當然這並非說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產生於道德,是以道德沖突的協調者出現的。作為兩個獨立的實體,法律有賴於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獨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於道德規范;另一方面這也不是承認每一條法律規則都需有與之相對應的道德規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規范都可轉變成為法律制度的范疇。之所以稱為基礎其實質是在總體上,道德支撐著法律制度的建立,維系著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普遍認同感。一般情況下,與道德規范相一致的法律規則才更容易被人們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麼這樣的法律制度也將是比較穩定的。
法律規范之所以為廣大的民眾所遵守,不僅僅是因為在這些規范的背後隱藏著所謂的國家強制力,即人們由於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這些法律規範本身合乎道德原則,並且民眾相信它的正確性,合理性以及正義性,即法律有內在的道德價值。即使所謂的「心理強制」的實現,也需通過人的內心感受和道德准則的衡量,「如果一個規則體系要用暴力強加於什麼人,那就必須有足夠的成員自願接受它;沒有他們的自願合作,這種創制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權力就不能建立起來。」因為並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強制力,法律也並不總是合理、正義的。
同時,法律建構和維持社會秩序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過道德作用得以實現。而且法律作用的實現的最好途徑是法律規范的價值通過長時期的社會實踐使其內化為人類的道德信念,在人們普遍接受後形成一種思維定勢。並且用這種思維定勢支配各自的行為,由於這種思維定勢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為也將符合法律和道德。那麼法律調整社會的最終目的就達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實現了。道理很簡單,在這種情況下,遵守道德和法律雙重規制的行為,其必定沿著社會關系發展的方向實行,而不是去破壞它。
五、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
道德評價,是指對一個事件、一種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犯罪,不是用法律作標准,而是以道德做為判斷標准。如果將道德評價運用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它隱瞞著這樣一個不言卻潛在的公式,即:凡是違反道德的,也就違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為判斷依據,而取消了作為法定判斷標準的法律標准,這對實現法治是極其有害的。由於一個社會的道德觀念是分層次的,個體化的,有「高」、「低」之分的,因此,很難有一個統一的道德標准來作為評價依據。於是,對於一個有「高」道德觀念要求的法官來講,有可能將法律標准拔高為道德標准,要實際判決中會出現誤判無辜,或者加重其當事人的法責或罰則。這都是由於失去了一個客觀的,基本的法律的標准所產生的。
法律評價是一種普遍性標準的評價,因為本身是一種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對待社會成員不能分層次�即區別對待,即法律不能對一部分人提出一種權利和義務要求�標准,而對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種權利和義務要求�標准。法律應平等地普遍地統一地適用於一切人,並且它的標準是法定的,客觀的,而不是隨意的,個體化的;而道德評價是一種個體化的、非法定性的、主觀的、觀念性的評價。雖然有一種公認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標准,但在具體的司法判決中,道德評價則往往成為個體化的、而非社會性,因為是具體的,一個一個的法官在判決案件中,而不是整個社會在判決案件�雖然法官在代表社會判決案件。如果法官在判決案件中,以道德評價作標准,那勢必是審理每個案件的具體的法官所認定、所接受的道德觀念和標准,而不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和標准�盡管在內容上,法官所認定、所接受的道德觀念只能同公認的社會道德觀念相吻合,但它在形式上是個體化的,這種形式上的個體化最能發揮作用和產生實際效果的。司法判決的這樣一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最後起作用的必然是一種個體化了的道德評價�即使有這樣一種社會性的道德評價機制,也是我們所不贊同的。這種個體化的評價機制很難不出現主觀性、隨意性和專斷性,最後有可能導向一種新形式的「人治」—即法律形式外衣下的人治。因此道德評價如果在司法、執法中普遍運用,就將潛在在存在著將司法判決變成法官個人意志的「司法人治」的可能性。而法律評價機制堅持的法律標准、依法司法等,導向的是「司法法治」,它同法治的要求相吻合。
法律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同、接受並通過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標准,它是維持一個社會生活正常運轉的道德准則。法律是為社會普遍成員制定的行動准則,它照顧和反映了普遍社會成員的基本道德要求。

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361—365;
〔2〕〔德〕黑格爾,歷史哲學〔M〕,北京:三聯書店,1956,P11;
〔3〕轉引自劉作翔,法律與道德: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難解之題〔J〕,法治與社會發展,1998�1;
〔4〕參見〔美〕德沃金:法律帝國〔M〕,李常青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14—19;
〔5〕范忠信,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2. 輿論與司法良性互動提升公平正義獲得感是怎麼回事

連日來,《刺死辱母者》引起強烈反響。社會各界輿論在平衡法理情、彰顯法律溫度上,形成了最廣泛的共識。這種共識,在當今多元、多樣、多變的社會背景下,彌足珍貴。

媒體、輿論和司法機關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探尋事實真相,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但真相的立體呈現,從來就不是一篇報道所能承擔的,它是一個在不懈探求中逐漸接近的過程。所以,媒體代替不了司法,必需尊重司法與程序正義。具體到於歡案,諸多媒體都注意到了應有的審慎與平衡原則,守住了輿論與司法的分界。正是輿論與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帶來了社會言論的正面呈現,彰顯了人性關懷和社會輿論的理性力量。人倫與法治的雙重共識,就在一次次溫和理性討論中逐漸形成。於歡案是一次極好的普法,也是一次社會成熟度的測驗,讓我們對中國法治這些年的成長及中國法治的未來,生出了更多信心。

3. 採取哪些措施做好社會輿情和輿論焦點熱點問題引導工作

真正的能夠化解輿情危機的方法,還是在第一時間掌握匯總輿情,再進行有效的疏導。也即是:網路輿情監控 堵不如疏。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媒體作為一種新的信息傳播形式,已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網友言論活躍已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論是國內還是國際重大事件,都能馬上形成網上輿論,通過這種網路來表達觀點、傳播思想,進而產生巨大的輿論壓力,達到任何部門、機構都無法忽視的地步。可以說,互聯網已成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

網路輿情是通過互聯網傳播的公眾對現實生活中某些熱點、焦點問題所持的有較強影響力、傾向性的言論和觀點,主要通過 BBS論壇、博客、新聞跟貼、轉貼等實現並加以強化。當今,信息傳播與意見交互空前迅捷,網路輿論的表達訴求也日益多元。如果引導不善,負面的網路輿情將對社會公共安全形成較大威脅。對相關政府部門來說,如何加強對網路輿論的及時監測、有效引導,以及對網路輿論危機的積極化解,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國家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是創建和諧社會的應有內涵。

輿情監控,整合互聯網信息採集技術及信息智能處理技術通過對互聯網海量信息自動抓取、自動分類聚類、主題檢測、專題聚焦,實現用戶的網路輿情監測和新聞專題追蹤等信息需求,形成簡報、報告、圖表等分析結果,為客戶全面掌握群眾思想動態,做出正確輿論引導,提供分析依據。

網路輿情的重要性毋庸諱言,如何處理,常用說法是「網路輿情監控」,似乎說起「監控」就像警察24小時布點隨時准備抓人,更有噱頭,更唬人!實際上,監控是非常規的暴力手段,具體來說要求可以監控輿情的來源網站與發布者的一舉一動,進行行為與內容的審計甄別,一旦發生危害社會的情況立即報警,快速取證,封鎖機器,恢復數據和攻擊痕跡,進行刪帖然後跟蹤肇事者以及事態發展的來龍去脈,控制輿情走向,隨時可以布控抓人。

實施輿情監控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 監控的主體必須是有執法權的國家部門;2. 被監控對象有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重大嫌疑;3. 監控的程序必須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個人隱私以及正常的商業利益,必須維護個人和團體的合法權益,監控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穩定。

當前,有很多系統都號稱是輿情監控系統,不少單位也號稱對輿情進行監控,可能是有意識的商業宣傳,也可能是一種無知,但這確實是一個漂亮的毒蘑菇。網路輿情監控表面上是技術手段自動抓取網站內容,實際上和派人入室布控沒有區別。從法理和道義來看,輿情監控都是沒有依據的,誇張的商業宣傳往往會對所在單位以及國家的形象都會造成惡劣影響,對社會和個人都是一種侵害。

實際上,輿情只能監測,只能掌握,而不能實施控制監管,是對民意的踐踏和法律的侵犯,輿情的問題必須採用輿情的辦法解決輿情的問題。輿情監測的目標不是為了監督並控制民意,而是採用技術手段,採集互聯網,從而達到了解社會民情,挖掘民意,從而輔助國家決策,為科學決策和和諧社會建設更好的服務。輿情監測的最早形式是社會調查,下基層了解民間疾苦,現在發展為網路輿情監測,藉助於互聯網通道,採用技術手段,大大降低了社會輿情調查成本(社會調查的樣本規模和代表性往往不足,如三峽移民調查1萬人,調查人員需要走村串戶,耗時幾個月,而網路輿情可以在一個小時內採集到幾百萬的言論)。輿情監測一向都是各個國家和開明社會積極推動的事情,是完全合理合法為國為民的積極舉措。

那麼一旦發生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輿情問題,如謠言、非法集資活動,我們應當如何正確處理呢?「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正確的方式是:輿情監測系統及時發現問題並預警,針對危機,第一時間內啟動危機公關預案,快速利用多種輿情疏導手段進行澄清,如官方網站、在主流論壇發帖、新聞發布會等形式,與謠言賽跑,更早地告知民眾真相,而不是簡單粗暴地封堵。好的輿情監測系統應該做到實時發現問題,快速指定疏導預案,將疏導的信息及時發送給各大網站。

網路輿情監測研究機構

樂思軟體的輿情監測系統是國內最早從事互聯網信息採集、輿情監測、研究的專業軟體之一。

在互聯網影響力日益增大的今天,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術機構都越來越重視互聯網輿情的監測、研究和引導。胡錦濤總書記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報考察工作時指出:「互聯網已成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我們要充分認識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媒體的社會影響力」,互聯網業已成為了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重要新平台之一。

4. 輿論法理心理方面物資器材有什麼

摘要 您好,心理方面的器材其實也很多,比如說沙包,或者是拳靶,這些都是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的一種器材,其實這種形式的器材非常多的。

5. 輿論到底可以有多蠢你見過哪些輿論殺人的現象

輿論就是每個人對事物的評論,由於事件是發生在他人身上,所以大多數人是抱著看熱鬧的態度,對事情本身並不會仔細去分析,理性判斷,所以很容易會跟風,人雲亦雲,所以說,輿論是容易被有心者引導乃至誤導的,輿論可以蠢到不分青紅皂白,顛倒是非。輿論可以殺人,平凡無名的小百姓會因為某個誤會,遭到眾人排斥;有名的明星也會因為承受不了大眾的輿情而鬱郁寡歡,甚至自殺的,如前些年轟動一時的「陳寶蓮跳樓」、「艷照門事件」和「藍潔瑛逼瘋事件」等等。

6. 電大法理學形成性考核冊的答案

電大2011法理學形成性考核冊參考答案
法理學作業1
一.填空題
1、法律現象 2、具體 具體 一次性 3、某一類 某一類 重復性 4、自發 自覺 個別 一般
5、國家 6、國家強制力 7、法的階級統治職能 法的社會公共職能 8、保護 9、經濟基礎 階級意志 10、 歷史傳統 外部特徵
二 、單項選擇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項選擇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詞解釋
1、法學體系是由法學分支學科構成的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學體系是一個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因而研究社會的各種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所研究的范圍也就十分廣泛,從而形成若干分支學科。這些分支學科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知識系統就是法學體系。
2、法理學是在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
3、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收(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段)意志,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具有普通的約束力的規范體系。它具有規范性、國家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物質制約性。
4、法的價值,即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
五、小組討論題:
習慣與法的區別與聯系
小組討論記錄表
小組成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小組長
張三
討論人員
張三 李四 王五 趙六 丁七 錢八 崔九 姜十
討論時間
2008年11月8日下午 (南教學區教學樓301教室)
討論主持人
李四
自我發言提綱
一.法與原始習慣的聯系
法與習慣都是用來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法與原始習慣有著一定聯系,法由原始習慣演變而來,是原始習慣的延續,法與原始習慣在內容上卻存在著歷史的連續性。
二.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二)兩者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不同。(三)兩者體現的意志不同。(四)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五)兩者實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發言摘要
王五發言摘要: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時期逐漸養成的,一種不易改變的思維傾向、行為模式和社會風尚。習慣和習慣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國家認可的習慣才能成為習慣法。也就是說,我們一般所講的習慣,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種淵源。
趙六、丁七發言摘要:(1)原始社會的習慣和法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原始社會的平等、沒有階級的社會關系,因此,原始習慣不帶有階級性;法是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以後產生的社會規范,它恰恰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社會關系,法是具有階級性的。(2)原始社會的習慣與 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反映著氏族部落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則反映在政治、經濟上佔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3)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體成員利益的自治組織,整個氏族社會以輿論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則是由國家這個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組織知道或認可的。(4)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是靠傳統、習慣的力量和整個社會的影響來保證實施的;而法的實施則必須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5)原始社會的習慣與法所生效的范圍不同。原始社會的習慣限於在有血猿關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內生效,而無論他們在哪個地區;而法則是在國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生效。這一點也反映出法與國家的內在聯系,因為國家正是按照地域來劃分居民的。
錢八、崔九發言摘要: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各種各樣的社會規范。社會規范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規范、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社會團體規范等。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法是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社會規范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 法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法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或不應當做什麼,也就是為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對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樣的情況和條件下,法律可以反復使用。可預測性是指人們通過法有可能預見到國家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的態度和產生的法律後果,因為法律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從而成為評價人們行為合法不合法的標准。(2)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點之一。制定和認可是國家創製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方式和途徑。所謂「制定」,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來體現這種行為規則。所謂「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道德、習慣、宗教、禮儀等),國家以一定形式對其加以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無論是制定還是認可,都與國家權力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都體現著國家的意志。(3)法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的核心內容在於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權能。法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法通過人們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4)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任何社會規范的實施都需要某種力量作保證。但在所有的社會規范中,只有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統治階級為了法的實施,依靠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器,迫使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守。在任何國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將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但是,法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是從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意義上講的,並不是說國家強制力是法得以實現的惟一途徑。
姜十發言摘要:我完全贊同剛才幾位同學的發言。

法理學作業2
一、名詞解釋
1、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2、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社會關系施加的有結果的、規范組織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為核心的某國、某地區法律上層建築的整個系統,包括現行法以及與現行法相適應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踐。通常有兩種意思,一種認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種認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國某地區法律、法規的總和;一是指某項具體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運用法律這樣的實體工具來管理國家的原則,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
5、民主:民主的含義則是指一種國家制度。是指一定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共同管理國有事物的國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種與個別人專制獨裁統治不同的,實行"多數人統治"的國家形式。"多數人的統治"是指在統治階級范圍內的多數人。教材上講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種與專制制度相對立的國家制度。
6、法律意識是社會意志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於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
二、問答題
1、一國兩制的含義
一國兩制是我國為解決和平統一問題而實行的制度.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一國兩制實行後,大陸的法仍然保持社會主義的本質不變,而港、澳、台保持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變,而且社會主義性質的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因此,當代中國的法就其本質來看,出現了一國兩法的獨特情況.但是一國兩制條件下,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不同於歷史上存在過的一個國家兩種法律制度的情況。我國現階段一國兩制條件下出現的本質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對抗性的關系,而是長期並存,互利互惠,互相促進,共同繁榮發展的關系。總之,一國兩制不會改變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不會改變中國法的主體部分的社會主義本質;當代中國法主體的社會主義本質,也不會改變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的本質。
2、社會主義法的專門法律原則
(1)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反映了法作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的調整器的特殊規律性。這一原則不僅指權利的平等,而且包括義務的平等。這一原則和公民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這一原則既體現在法的創制過程中,也體現在法的實施過程中。
3、政策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聯系: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社會主義法是貫徹黨和國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社會主義法律和黨的政策的區別:(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政策是黨組織制定的,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政策是通過思想工作、說服教育、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以及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黨的某些政策並非對每個公民都具有約束力。(3)法律是由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形式表現。政策 未被制定或認可為法律規范之前,是由決定、決議、綱領、宣言、通知、紀要等形式表現的。(4)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和詳盡,它不僅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和禁止做什麼,而且還規定了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政策一般比較原則和概括。(5)法律比較穩定。政策比較靈活,變化較快。
4、道德與法律的聯系與區別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
道德與法律的的區別:(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准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5、法制與法治的聯系與區別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系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6、如何培養和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
要增強公民法律意識,主要應在端正普法指導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強法律防範意識,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從源頭抓好普法工作,輿論宣傳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具體由自已適當展開闡述。)
法理學作業3
第三編 法的創制 第四編 法的實現
一、名詞解釋
1、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
2、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則。
3、法的體系是指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系統的統一整體。
4、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個現行法律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5、法的淵源(形式淵源)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麼方式產生,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並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
6、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由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調整和保護具體的社會關系的活動。
8、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對什麼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9、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
10、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法的創制和法的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二、問答題
1、我國法的創制的基本原則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制定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准則,它是指導思想的規范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2)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3)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4)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5)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6)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7)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在制定、修改、補充 、廢止以及認可各種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規范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狹義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會)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范性文件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我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的第一階段。所謂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據有關規定,享有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向全人大或常委會提出關於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議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上的,不包括憲法。因為,憲法的修改有特別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
(2)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程序中關鍵性的階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審議法律案,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已經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討論。3.法律案的通過
(3)通過法律案,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表決來決定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正式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案都是採用表決通過的方式進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於眾。憲法規定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3、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包括三個因素,假定,處理,制裁。(1)假定:法律規范中關於規范使用的條件的部分。(2)處理:法律規范中指明人們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的部分。(3)制裁:法律規范中關於違反該規范後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的規范。
4、我國的主要法律部門
我國的法律部門主要包括:(1)憲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經濟法與環境法;(6)訴訟法;(7)軍事法;等等。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分類,分類標準是法律的具體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
5、我國法的淵源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個:(1)憲法 在中國,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用狹義。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屬於「法律」類法的淵源。(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5)規章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一是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另一種是地方政府規章。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七)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政策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准則。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當代中國,不採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之一。但我國應當重視判例的作用。
6、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法律關系還有資格的限制,被稱為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2)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所指的對象。與權利客體有區別又有聯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體主要類別: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核心
法理學作業4
學習心得(嚴禁協雷同,不少於400字)
學習心得的答案,由於作業要求可以是學習法理學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對某一問題的思考,也可以是對法理學課程的新認識。特別強調的是個人的觀點,不得少於400字。其實只要做到兩點就可以了,一要是自已的觀點,不與別人雷同;二是確保字數四百以上。
請各位自已做一下,下面只是一例,僅供參考。
通過參加中央電大開放教育的法學專科《法理學》的學習,使我開始初步接觸系統的法學知識,了解了許多法學基礎知識,並為以後系統全面地深入學習法學專業課程奠定了基礎。在這里我重點談一下對「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法制的關系」的認識。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實又抽象的兩個概念,我們幾近耳熟能詳,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路無處不現。多少年來,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為之奮斗。然而,在生活中許多人對此卻有所偏頗,要麼認為想要怎麼就怎麼樣,幾近無法無天,要麼是獨裁統治,人們無任何自由與權利。這兩種現象都將民主與法制的關系割裂開來了。通過《法理學》課程的學習,我懂得了,民主與法制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礎。因為,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只有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由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掌握政權,才談得上制定出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制。現代意義上的法制,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對超越法律的特權。這種法制只存在於民主政體中,決不能存在於專制政體中。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原則。法制的民主原則是指在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法制的種種環節上。都實行民主。堅持法制的民主原則是由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決定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發揚民主,使人民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方面都發揮作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就有成功的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民主不斷完善、健全、發展。相應地,法制也必然隨之發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法制確認社會主義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實現和發展.需要法制加以確認、肯定。社會主義法制規定社會主義民主的范圍。社會主義法制規定如何實現社會主義民主。一方面法制規定實現民主的程序和方法,為人民行使各項民主權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時也規定對行使民主權利的制約,保障人民能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社會主義社會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違法犯罪行為,這就需要用法來制裁這些行為,使民主得到切實保障。同時,法制也是同官僚主義進行斗爭的武器,通過這種斗爭,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當然社會主義法制是軌道,在此基礎上要大力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由此可見,任何割裂兩者都是錯誤的。

7. 陳勝吳廣為起義做輿論准備的辦法有哪些

1為起義作的輿論准備是:
①置書魚腹;②篝火狐鳴
2充分表現了陳涉非凡的個性和遠大抱負,寫出了他強烈要求改變現狀的雄心壯志,這也點明了他領導起義的思想基礎,顯示他既敢於斗爭又有斗爭的智謀,表現了這位農民起義領袖洞察時局的能力
3,1)製造輿論,鼓動人心,樹立威信,讓士卒相信「大楚興,陳勝王」的必然趨勢.
(2)利用當時普遍存在的敬奉鬼神的習俗來製造輿論,達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這樣做顯出了陳勝等組織起義的足智多謀.

8. 靠輿論和政治斗爭,小白菜才能沉冤昭雪,這樣的正義是正義嗎

清末有「四大奇案」,分別是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名伶楊月樓冤案、太原奇案和張汶祥刺馬案。其中,發生在同治年間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竟將慈禧太後捲入其中。那麼,這場冤案是怎樣發生的?



果然,包括浙江巡撫楊昌濬、學政胡瑞蘭在內的大批官員被革職免官。慈禧狠狠打擊了浙江的湘系勢力,是此案的最大贏家。其實,小白菜和楊乃武是否被冤,慈禧並不在意。

9. 消防器材裝備

消防部隊是一支同火災作斗爭的軍事化隊伍,如何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裝備建設是擺在消防戰線面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課題。面對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大型化的現代火災,當前我們手中的器材裝備能否勝任日趨繁重的消防保衛任務,值得我們思考。 當前現狀 一、車輛超期服役,裝備的功能單一 當前,我國大多數地區的消防部隊配置的車輛基本是在九十年代初所生產的,車輛的性能遠遠滿足不了現代火災的需要。社會的發展一日千里,我門的武器裝備還停留在上個世紀,明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在要求車輛、水泵工作時間較長的火災中,由於車輛水泵的「兵齡」較長,經常會出現發動機溫度過高,導致冷卻水箱「開鍋」;水泵長時間運轉導致水壓不足,達不到射程要求等問題,其直接影響到滅火戰鬥力,關繫到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大小,危害嚴重。特別是一些單位中還存在著車輛「三天一小修,五天一大修」的現象,一些本該淘汰的古董車輛在執勤車庫中仍然占居一定的位置。 當前我們執勤車輛上所陳列的器材裝備品種很多,但眾多的器材裝備是不是都能夠在火場中體現它們的價值呢?是!也不是!例如六、九米拉梯加掛鉤梯可適用一至四層樓火災的撲救,那麼笨重的也只能適用一至四層樓的十五米拉梯價值又何在呢?當前,我們消防部隊在火場進行滅火救人時,個人防護裝備|、照明通信設備及一些專勤器材是必不可少的,它才是順利完成救援任務的重要保證。 目前,西方發達國家普遍使用了一種使用的高科技頭盔,當消防員戴上它,消防隊員可以通過不用手接觸的話筒同他們指揮部通話。消防隊員戴上它,面部眼睛、鼻子、脖子都被保護了起來,還可通過透明罩看到外面的情況,聽到外面的聲音,接受上級的命令。對此,使我們每一位「紅門中人」都會問,我們什麼時候能普及這樣的頭盔呢? 二、器材裝備的發展滯後,實用性不強,價格卻特別高 時代的變遷,社會的發展,從趨勢上看,火災朝著「大、惡、險」方向發展。現代火災猶如現代戰爭,僅依賴於人力和勇敢進身是遠遠不夠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消防人員手中武器裝備的優劣。裝備力量的落後已成了抑制消防部隊滅火能力的重要因素。有什麼樣的火災,就應該有什麼樣的消防技術裝備去撲救,這是滅火戰斗的基本條件和重要因素,但是,面對各式各樣復雜的火災,目前的裝備力量已不能完全滿足新形勢火災的需要。如我們的執勤車使用的滅火劑基本上都是水,在撲救一些大型易燃易爆、化工火災時,要用到特種滅火劑時,往往是望火興嘆,滿足不了火災的供應要求,耽擱了最佳滅火時機。 在當前我們的執勤器材裝備中,有一些器材無意中成為了擺設。它的用途在理論上可取,而在實際火災撲救中卻不實用。一些花去大量金錢買來所謂的先進裝備,在我們現實的撲救火災行動中,可以說一無是處,多少年多發揮不了一次作用,根本就不符合實際災情的需要。比如一些功能簡單而價格卻非常昂貴的登高車、雲梯車。這些消防裝備推廣使用後,不能在無情的火場上體現它們的價值,只能給人有種「花瓶」的感覺,是迷惑人的東西。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講到要繼承老一輩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發揚艱苦奮斗、厲行節約的作風,保持消防衛士的崇高本色,但在我國經濟還欠發達的情況下,這種浪費人力、才力、資源的現象,不僅給我們的國家增添了負擔,還對我們的基層部隊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幾點思考 一、加強正確觀念的樹立 要樹立「向現代裝備要戰鬥力」的觀念。人和裝備是形成消防部隊滅火戰鬥力的基本因素,在滅火戰斗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應從根本上尋找解決的辦法,解決裝備落後和不足問題,從長遠考,要將有限的資金投了到消防裝備建設中。要樹立「與時俱進」的觀念。各地消防隊伍在選購器材裝備時,不能只圖一時的需要,目光應放長遠點,要順應地方經濟的發展,跟上時代的潮流。要樹立「精良裝備」的觀念。兵書上講:兵不在多,而在精。同樣的道理我們手中的器材裝備不在於有多少,不能盲目追求器材的品種眾多,要看它是不是貼近現實中的需要,是不是能夠幫助我們完成滅火、搶險救援的重任 。對此我們一定要堅決遏止那些不實用產品的研製開發,多讓一些價廉物美的消防器材裝備得到推廣。 二、加強高科技裝備的研製,加快優勝劣汰 目前我國的消防技術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的原因是我國消防技術的開發工作還不具備廣泛性、全員性、實用性。所以要加強科技技術的研製工作,就必須廣泛的動員全員參與,充分調動全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俗話說「三個臭皮匠頂得上一個諸葛亮」,經常性的在輿論媒體上搞一些消防裝備發明的「回收站」,聽取和採用社會人士的好的建議和創意,有利於我們的消防裝備開發工作,也有利於提高裝備的科技含金量。我們的科技開發人員要經常搞一些調研工作,深入基層,全面掌握火場一線的迫切需要,努力提高新產品的實用性和科技含量。 針對新形勢下火災的特點,加強對器材的優勝劣汰是消防部隊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對於一些該淘汰的裝備器材要決不留情,不能因部分裝備的滯後而影想到整體戰鬥力。加強器材的革新,應要根據當地經濟、火災發生特點等情況,積極爭取資金、節約資金、善用資金,在消防各項建設工作中,堅持「執勤裝備器材優先」的原則,加大對器材裝備的更新配置工作。特別是特種車輛的更新,加強對大功率、專勤車輛的配置,以滿足各種火災的需求,努力提高消防部隊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戰能力,確保「拉得出、打的贏」的戰斗作風。 三、大力開展科技文化的學習,增強改革創新的能力 面對新世紀嚴峻的消防工作形勢,加強科技知識的學習,有利於官兵自覺摒棄不合時宜觀念做法,能促進大家以科學的態度和改革創新的精神,從動態的、發展的、戰略的眼光大膽探索新形勢下消防工作的新思路。理論是實踐的基礎,沒有深厚的科技文化功底,就不可能在思想上對器材裝備有所改革創新。要邁進了科技強消的強有力的步伐,形成強大的戰鬥力,就必須不斷地加強科技知識的學習,豐富自己的理論知識,開闊自己的科技視野,全力打造一支馳騁火場戰無不勝的高科技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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