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需要森林防火器材的報價單
風力滅火機 668元 服裝 220元
二、三號工具 35元油桶1個 150
鞋 150 元
⑵ 森林防火的資料
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最具有毀滅性的後果。
森林火災不但燒毀成片的森林,傷害林內的動物,而且還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並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甚至會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盡管當今世界的科學在日新月異地向前發展,但是,人類在制服森林火災上,卻依然尚未取得長久的進展。
(2)森林防火器材都是些什麼擴展閱讀:
火災種類:
根據森林火災燃燒中央地點,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災分為三大類:地表火 樹冠火 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積大小為標准,森林火災分為以下四類: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
⑶ 森林防火的硬體設備用紅外熱成像還是激光夜視儀,有懂行的,求解
肯定是要選擇紅外熱成像了,熱成像有熱源探測高溫報警功能的,有火源的時候,熱成像能探測到火源的地方跟其他地方有溫差,高溫跟低溫達到原先設置的溫差閥值會彈框報警的。
⑷ 森林防火監控設備都有哪些
您說的森林防火攝像機吧,森林防火的監控系統的前端設備就是森林防火雲台攝像機,森林防火攝像機一般都是可見光跟熱成像兩個配置同時具有,針對監控距離的遠近去選擇可見光和熱成像不同的配置。一套完整的森林防火監控系統不僅僅是安裝幾個攝像機那麼簡單,首先涉及森林防火攝像機的供電、防盜;然後是監控圖像的如何傳輸到指揮中心;最後是在大屏上如何根據火情來對事件的指揮調度,這個就涉及到森林防火系統的軟體平台了!作為森林防火攝像機廠家,這里有一個森林防火的系統拓撲圖,希望可以幫到您!
⑸ 現場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哪些工具和設備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撲火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⑹ 森林防火裝備有哪些
森林防火裝備主要有風力滅火機、油鋸、滅火水槍、撲火工具、高壓細水霧滅火機、滅火彈等,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最具有毀滅性的後果。森林火災不但燒毀成片的森林,傷害林內的動物,而且還降低森林的繁殖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並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甚至會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通常這些防火裝備對火災的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⑺ 《自然地理》有哪些最先進的森林防火設備 空中水網加空中水庫是全世界最先進,最有效的
自然地理》有哪些最先進的森林防火設備? 空中水網加空中水庫是全世界最先進,最有效的
在你身上留下什麼遺憾和
⑻ 森林防火具體需要什麼設備
很高興為您解答,傳統的森林防火一般是人工巡查,但人力巡查耗時耗力,且也不專能做到實時監測屬。目前防火設備一般是安裝在輸電線路桿塔或其它至高點上,至於設備,目前一般都是使用「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防山火綜合監測系統」類的設備,此種設備能實時監測防護區域點情況,當有火苗點時會及時發出預警,並把信息傳遞給維護人員,以及時處理隱患!
⑼ 組建30人的森林防火小分隊需要哪些器材
需要2隻油桶,10台風力滅火機,2支消防水槍,4隻點火器,1對對講機,其餘就是個人裝備,還有少量的2號工具。
⑽ 森林防火知識
�1、森林火災不僅能燒死許多樹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壞森林結構;同時還引起樹種演替,由低價值的樹種、灌叢、雜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價值。
��2、由於森林燒毀,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將引起水澇、乾旱、泥石流、滑坡、風沙等其他自然災害發生。
��3、被火燒傷的林木,生長衰退,為森林病蟲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環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災後,促使森林環境發生急劇變化,使天氣、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態受到干擾,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幾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復。
��4、森林火災能燒毀林區各種生產設施和建築物,威脅森林附近的村鎮,危及林區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森林火災能燒死並驅走珍貴的禽獸。森林火災發生時還會產生大量煙霧,污染空氣環境。此外,撲救森林火災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影響工農業生產。有時還造成人身傷亡,影響社會的安定。
��預防森林火災的主要措施: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
��《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要組織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
��森林火災綜合治理
��以《森林防火條例》為依據,以「抓基層、抓基礎」為重點,以抓具體措施為突破口,深入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不斷改革、不斷創新,建立「立足基層、立足基礎,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機制。
��主要內容是:1、加強宣傳教育。2、強化野外火源管理。3、加快防火工程建設。4、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5、加強指揮調度。6、強化監督檢查。7、森林火災善後處理。
��林火發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森林可燃物、火險天氣和火源
��森林可燃物
��按易燃程度分:一是易燃物:在一般情況下,易乾燥,易燃,且燃燒速度快。這類可燃物包括:地表乾枯的雜草、枯落葉、凋落樹皮、地衣和苔蘚及針葉樹的針葉、小枝等。
��二是燃燒緩慢可燃物:一般指顆粒較大的重型可燃物,如枯立木、樹根、大枝、倒木、腐殖質等。這些可燃物不易燃燒,但著火後能長期保持熱量,不易撲滅。在清理火場時很難清理,而且容易發生復燃火。
��三是難燃可燃物:指正在生長的草本植物、灌木和喬木。
��火險天氣
��在森林可燃物和火源具備的情況下,林火能否發生主要取決於火險天氣,一般來說,火險天氣也就是有利於發生森林火災的氣候條件,如氣溫高、降水少、相對濕度小、風大、長期乾旱等。
��火源
��火源包括人為火和自然火。
��撲滅森林火災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撲滅森林火災時,只要控制住發生火災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滅。
��原理:
��1、低可燃物的溫度,低於燃點以下。2、阻隔可燃物,破壞連續燃燒的條件。3、使可燃物與空(氧)氣隔絕。
��基本方法:
��1.冷確法
��在燃燒的可燃物上灑水、化學葯劑或濕土用來降低熱量,讓可燃物溫度降到燃點以下,使火熄滅。
��2.隔離法
��採取阻隔的手段,使火與可燃物分離、使已燃的物質與未燃的物質分隔。一般採取在可燃物上面噴灑化學葯劑,或用人工撲打、機翻生土帶、採用高速風力、提前火燒、適度爆破等辦法開設防火線(帶)等,使火與可燃物、已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的可燃物分隔。同時通過向已燃燒的可燃物灑水或葯劑,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難燃性。
��3.窒息法
��通過隔絕空氣使空氣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採用機具撲打,用土覆蓋,灑化學葯劑,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撲火時需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
��撲救火災時要注意:1、沿著火頭側面順風撲打;2、防止樹上被燒斷的樹枝和被上方倒木滾下來砸傷;3、注意氣象變化;4、正確使用撲火工具;5、不得動員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參加撲火。
(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責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 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 協調解決、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 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
護森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地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的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有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瞭望台;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為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珍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條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出項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時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