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偷盜金額不足2000元怎麼定罪
法律分析: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Ⅱ 盜竊通信電纜怎麼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原條款: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Ⅲ 盜竊1000元如何定罪
您好,關於盜竊1000元如何定罪問題回答如下: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偷盜1000元怎麼定罪?
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准: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累計盜竊的數額不到1000元不夠刑事立案標准,最多受到治安處罰,不會被定罪,一般處罰偷竊數額1倍到2.5倍。
二、盜竊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財物」,並沒有說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卻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
注意:
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於主觀內容,不屬於客觀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秘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佔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Ⅳ 收購贓物罪如何量刑
收購犯罪嫌疑人盜竊來的廢鐵,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收購犯罪嫌疑人盜竊來的廢鐵,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犯了盜竊罪怎麼辦
保釋在我國就是指取保候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不宜逮捕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要想取保候審,需要證明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一般情況下應判處有期徒刑,但由於數額較低,從理論上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Ⅵ 偷用消防水應該怎麼處罰
偷用消防水涉嫌挪用消防設施,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觸犯盜竊罪根據涉案金額大小處以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偷盜工業器材4000元怎麼定罪擴展閱讀:
放消火栓千噸水澆田揚州一男子涉嫌盜竊違法
見過偷錢偷物被抓的,但您見過偷水被取保候審的嗎?近日,儀征十二圩一男子老田(化名)就因為偷水被警方抓獲。
原來,為了灌溉自家農田,男子竟利用打水泵從消火栓內「偷水」,再利用水管將水接到田地里,這一偷,就是近千噸。目前,老田已被取保候審,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察同志,我們這里的消火栓好像不對勁!」前段時間,儀征十二圩某小區物業公司人員報警稱,懷疑有人偷用了小區附近消火栓里的水。
消火栓里的水本是火災時的「救命水」,如果隨便盜用,不僅會造成水資源的浪費,還會導致突發火情無法正常使用,影響消防人員滅火。接到報警後,警方立即展開偵查,現場觀察後確認,有人曾偷用過消火栓內的水。
為了盡快揪出「偷水賊」,警方進行了摸排走訪。功夫不負有心人,警方得到了一條重要線索,附近一個種植大戶老田有重大嫌疑。警方沒有輕易行動,選擇伏擊守候,直到老田再次來到消火栓前,熟練地接上水管准備「偷水」時,民警忽然現身,一舉將老田抓獲。
經審訊,老田對自己私自開啟消火栓,盜竊消防用水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原來,老田多年前來十二圩承包了多個農田,大多在附近。前段時間氣候乾燥,一直沒有降雨,他眼看著自己田地里的農作物蔫蔫的,十分心疼,便想著澆點水給植物們「解解渴」。
但田地面積太大,再加上嫌水費太貴,便一直沒有行動。直到有一天,老田經過附近的消火栓時,忽然靈光一現,覺得這裡面的水既不要錢,離自家的田地又近,現成的「灌溉機」。於是,他便從自家找來打水泵、長水管等,趁著人少的時候開啟消火栓,給自家農田澆水。
老田交代,這並非他第一次從消火栓內偷水。截至被抓獲前,他已用消防用水灌溉了自家農田20多個小時。經粗略統計,累計用掉了近千噸的消防用水,總價值在3000元左右,這還不包括使用中途被白白浪費的水。
被民警抓了個現行後,老田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目前,老田已因涉嫌盜竊消防用水被儀征警方取保候審,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方提醒,公共用水是維護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除發生火災或特殊需要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開啟消火栓,否則將按照盜竊罪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除此之外,私自開啟消火栓,不僅屬於偷盜水行為,其佔用、擅自挪用消防設施,還違反了消防法。
因此,市民們一定要在提高節水意識、珍惜用水的同時,積極監督盜用消防用水等違章用水的行為。
Ⅶ 公安機關怎麼處理盜竊案件
你的問題太寬泛了,沒有具體案情和發案地點,沒有任何人可以給你答案,各地的盜竊線金額從500到2000不一,無法判斷,除非你想被人騙。另外在火車上是1000員作為盜竊罪的分界線。
我把我在學習刑法分則關於盜竊罪的所有法律資料附給你,你自己對照。
盜竊罪
一、概念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由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出有。這里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大哥大碼號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 (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我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范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系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裡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5)一些特殊的財物盡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葯,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系不同,作為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葯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葯罪,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裡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於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徵:(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 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爾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取財的,也為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於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於秘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於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採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於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
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巨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盜竊犯罪要以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次數達到多次,否則就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6條第1項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實為擴大解釋,應注意把握。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府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占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准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l、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准,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三)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l、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4、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5、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6、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魚的犯罪性質問題。如果是出於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向供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劇毒葯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擲大量炸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大損失的,應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為了偷魚或挾私報復,向魚塘內投放大量劇毒葯物,嚴重污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損失修重的,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還應查明毒物或炸薊的來源,抑牽連犯有其他罪的,則應從一重罪懲處。
8、盜伐林木的犯罪性質。違反保滬森林法規,秘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為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採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則應構成盜竊罪。
9、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
l0、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財物或竊得少量財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財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依本法第328條之規定。
11、故意盜竊槍支、彈葯、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對象,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葯、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放有槍支、彈葯,因無盜竊槍支、彈葯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後發現內有槍支、彈約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葯罪。
l2、盜竊鐵路線上行軍設備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1990年9月7日通過的《鐵路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備罪論處。
l3、竊取支票騙兌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一般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他採用秘密竊取手段取得支票是決定性的,而兌現或購物是繼續完成盜竊行為,最終受損失的是丟失支票個人或單位。所以,仍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如果盜竊犯勾結他人冒充簽發支票的個人或單位人員去兌現或購物的,後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來的,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來的,他冒名頂替,虛構事實,採用欺騙方法佔有財物則可定為票據詐騙罪。
14、根據本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5、根據本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即本罪定罪從重處罰。
16、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9月15日《關於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之規定,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17、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根據本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四、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律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忑釋》(1998.3.10 法釋〔1998j4號〕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