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故意損壞農村健身器材應該向哪個單位投訴
你就去修建這些健身器材的部門投訴就好了,其它的可能不管這事。
⑵ 單位訓練器材傷人責任怎麼定
對於頻發的小區健身器材傷人事件,戴高明律師表示:
1、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住宅小區內安裝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健身器材,小區所在地的居委會負有一定的配建、維護和產權管理義務。經小區物業公司同意置放於其所管理小區內的健身器材,應視為該小區的公共設施,物業公司是主要管理義務人。當這些器材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小區居委會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健身器材的公益性,並不能夠成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免責的理由。
3、具有管理義務的單位其未盡到該管理義務,未及時對健身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導致健身器材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致使居民在適用健身器材時被健身器材弄傷,對此負有過錯,是造成社區居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故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居委會未合理履行對物業公司在小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職責,也是造成原告受傷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使用社區健身器材的居民,自身存在過失,則也應承擔部分的責任。
同時,戴高明律師也呼籲相關的物業公司、居委會能夠重視相關問題,做好社區健身器材的維護工作,避免再出現因為維護不當導致居民受傷的事件再次發生。
⑶ 小區健身設施安裝不合格,導致事故怎麼處理
設置於居民小區之內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或日常維修養護。位於公共開放性場所(街心公園等)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兄橡螞則由其所有者或相關管理部門等進行管理和維護。《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如悶,當公用健身器材超過安全使用年限或存在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隱患時,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履行日常檢查的同時,及時進行設備的維修或更換,必要時應當在開放式健身區域設置相應的警示牌,警示某些不當行為,避免危險的發生。當公用健身器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過錯而造成安全事故時,即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羨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