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消防器材、裝備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八條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五十一條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1)消防器材用後由哪裡補償擴展閱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Ⅱ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農村消防條例》規定,撲救火災所耗的燃料,琰劑和器材、裝備,由什麼單位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火災發生地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寨的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醫療救治隊接到火警求助或者發現火災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火災現場,參加撲救。
撲救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Ⅲ 無物業小區消防器材過期誰來處理
對於無物業小區消防器材過期需要更換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應該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處理。如果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無法履行職責,可以由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街道、社區)負責管理和維護小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關於費用方面,除非物業和業主有單獨的約定,一般費用由業主維修專項基金出,沒有專項基金由業主臨時出。
業主委員會應該定期檢查小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包括滅火器、消防栓、煙霧探測器等。如果發現有器材過期或損壞,需要及時更換或維修。
消防器材的更換期限取決於其類型和用途。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2年。
乾粉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0年。
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6年。
此外,小區消防設施的更換周期大約在5年左右,但這個時間並不是固定的,具體還要看設備的磨損程度和後期的保養情況。如果消防設備維護得好,使用時間長也不會有問題;若是維護不得當,即使過了使用期限,也依然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