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現場消防設施有哪些規定
(一)按國家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沙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應設置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備和實施。
(二)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時,必須經施工企業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配備的消防器材,應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換粉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作業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B.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備要求
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只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