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油化工廠常用的消防器材及其使用范圍
消防器材有很多種,它們用在不同的場合。石油化工廠常用的消防器材主要有:
(1)泡沫滅火機,適用於一般物質的著火和油類物質著火,不能用於電器和貴重物品著火。
(2)四氯化碳滅火機,用於電器設備著火。
(3)N2滅火機,用於電器設備著火和一般物質著火。
(4)二氧化碳滅火機,用於精密儀器和一般電氣火災,以及一些不能用水撲滅的火災。
(5)乾粉滅火機,用於易燃液體、氣體和電器設備著火。不宜用於精密儀器的滅火,因為在滅火後留有殘渣。
(6)鹵代烷滅火機,用於撲救易燃液體、氣體、電氣火災,特別適用於精密儀器、儀表及重要文獻資料的滅火。但為了保護大氣臭氧層,我國將於2005年停止生產鹵代烷滅火機。
(7)水,用於一般物質著火,嚴禁用於電器設備著火和油類物質著火。高溫狀態下化工設備的火災也不能用水撲救,以防高溫設備遇冷水後驟冷,引起形變或爆裂。
(8)沙包,用於油類物質著火和一般火災。凡電器設備著火必須先切斷電源,氣體物質著火,必須關掉氣源,再進行滅火。
10.石油化工廠的「動火證制度」
石油化工廠是一級防火單位。在工廠里一般都明確劃分出動火區和禁火區。在生產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物質的場所都劃為禁火區。在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直接關繫到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危,所以實行嚴格的「動火證」制度。
施工單位在動火前必須要辦理動火證。認真填寫動火證,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動火證必須由相應級別的審批人審批後才有效。審批人必須熟悉生產現場,有豐富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對每一處動火現場的情況深入了解、考慮周詳。審批人在認真審核各項防火措施後,簽發動火證。施工動火人及監火人應持證動火和監火。動火人要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動火前,對動火設備本身先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對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作可靠分析。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對地溝、地漏、下水井進行有效地封擋。清楚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採取措施,防止火星被風吹散。動火現場標上明顯標志,並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後還要檢查現場,滅絕火種。整個動火作業期間,監護人、搶救人員及醫務人員都不得離開現場。
2. 化工廠適用的消防器材有哪些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特殊性,其消防工作是非常嚴格的。除了搭建一切完備的消防器材,最重要的還需要其他的消防技術設施,如:消防站、消防給水設施。無論是消防器材還是消防站、消防給水設施其設置的合理與否,完善與否,將直接影響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 一、消防站的安全設置 消防站在石油、石油化工企業中的布置,應根據企業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消防給水設施、防火設施情況全面考慮,合理布置。為發揮火場供水力量和滅火力量的戰鬥力,減少滅火損失,宜採用「多布點,布小點」的原則,將消防力量分設於各個保衛重點區域,以便及時地撲滅初期火災。 二、消防給水設施布置 消防給水設施是一項重要的消防技術。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布置:消防水源、消防水壓、消放用水量。其中,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水源,可採用天然水源和消防給水管道水。而石油化工企業消防水壓由內供水可採用高壓、臨時高壓或低壓消防給水系統,一般從經濟、技術、安全三方面考慮,來綜合確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火災的發生次數與一次火災用水量的乘積計算。像石油化工企業這樣的比較特殊的地方,從理論角度分析,都必須要架設獨立的消防設施。若臨近有較強大的移動消防供水力量和泡沫滅火力量,並在發生火災後10min內能到達裝置區出水或20min內到達罐區泡沫滅火,可考慮利用臨近的消防力量進行協同作戰可能性。但必須是臨近消防站具有撲滅該區火災的消防力量,同時經過公安部門同意,並建立協作組織機構及制定配合作戰的技術措施。為保障企業以及人身安全,石油化工企業一定要布置完備的消防器材以及消防設施。同時,企業應嚴格規定員工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加強監督,保證安全。
3. 我們化工廠要進行消防演習,需要准備什麼東西
這要看你在消防演習的身份。如果你是領導組織者:洞山要有一些准備事項和一些器材。
一、准備的事項
1、召集滅火組、疏散組、通信組、搶險救護組成員或組長開會,布置演習事項;
2、召集倉庫人員講述演習倉庫一分鍾如何滅火;
3、發通知給各部門,福蔭有郵件的個人,講述演習的時間、
地點、流程、注意事項等。
二、准備器材
1、小蜜蜂喊話器一個;
2、鐵桶1或2個;
3、點火把1個;
4、木料;
5、納散中指示牌(如指揮部、集合地點、現場演練、避難點等);
6、菜油(燃油類);
7、通訊錄名單;
8、乾粉滅火器4瓶;
9、消防水帶、水槍掘扒;
10、葯箱;
4. 化工廠甲級庫房消防設施哪些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獎 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5. 化工廠成品庫是否必須配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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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化工企業生產、加工、儲存的化工原料、化工產品本身具有高度的易燃易爆性、易腐蝕性、和有毒性,一旦發生火災或泄漏事故,常伴隨爆炸、復燃復爆,立體、大面積、多火點等形式的燃燒。不但導致生產停頓、設備損壞,也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難以挽回的影響。所以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根據《消防器材配置與管理規定》,油料倉庫、易燃易爆倉物品倉庫、面積在50m²以內,配乾粉滅火器不少於2個。每增50m²配乾粉滅火器不少於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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