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器材和設備為什麼不能隨意動用
《消防法》第28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2. 消防器材檢查標准
1、 根據GB50140-2005《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要求,按該要求商場滅火器配備標准為2具/50㎡, 不足50㎡按照50㎡計算。(如某商戶營業面積51㎡應配備4具不得少於4KG 裝 ABC乾粉滅火器)
2、 滅火器保質期,滅火器筒體報廢年限為10年,出廠滿5年需充裝滅火劑,充裝以後每隔2年需再次充裝(具體根據維修廠商提供質保期為准),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5+2+2=9,9年後的下一年報廢。
3、 乾粉滅火器壓力表檢查,壓力表分為紅綠黃三個顏色,當指針指示在紅色區間時表示滅火器壓力不足不可用、指針指示在綠色區間時表示壓力正常可用、當指針指示在黃色區間時表示壓力充裝過高勿超出1.4mpa 超出需返廠維修如未返修使用時有爆炸的危險。(正常壓力值1.2mpa-1.4mpa)
4、 滅火器只得充當滅火器具使用,不得當作它用,滅火器擺放位置需放置在醒目明顯的位置不得被雜物堵塞阻隔且放置在通風乾燥位置時常進行保養擦拭,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填寫滅火器檢查卡。
5、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1) 筒體嚴重銹蝕,(銹蝕面積大於等於筒體總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明顯裂紋、無泄壓機構。
4)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
6)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銘牌無法識別。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3. 小區區間路停車違法嗎
小區區間路停車是違法的,小區區間路屬於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任何人不得私自佔用。即使小區內沒有規劃停車位,大家也不得隨意佔用小區的消防通道。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員實施營救和疏散被困人員的通道,比如樓梯口、過道和小區出口處等。從住宅小區來說的話,從室內到地面的樓梯,小區內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屬於消防通道。在日常生活中,有的車主可能會因為臨時有急事,又找不到停車位,或者為了節省停車費等,就將私家車停在了消防通道上。消防通道是可以讓消防員實施營救和被困人員疏散的通道,在各種險情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像滅火救援都是爭分奪秒的事,消防通道可以說是「生命通道」。不少人為了便利停車而佔用消防通道,但卻忘了「安全」二字。因此,任何人都不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同時也都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等。不要輕視消防安全,危急情況發生時,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 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
滅火器對於火災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發生了火災,我們最好的方式是先通過滅火器初步的處理,如果不能通過滅火器處理的,這個需要撥打消防電話,那麼滅火劑它的有效期是幾年呢,一般來說,滅火器的有效期是根據滅火器的種類來的。接下來由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滅火器有效期是幾年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2年;
2、乾粉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10年;
3、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期限為6年。
二、維修期限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1年應送修;
2、二氧化碳、乾粉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修。
二、放火罪表現是怎樣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採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採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現油庫有著火的危險,能夠採取防火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三、放火罪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