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情況下應設置消防電梯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下列建築應當消防電梯:
1、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
2、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深埋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平米的其他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築(室)。
工作電梯在發生火災時常常因為斷電和不防煙火等而停止使用,因此設置消防電梯很有必要,其主要作用是:供消防人員攜帶滅火器材進入高層滅火。搶救疏散受傷或老弱病殘人員;避免消防人員與疏散逃生人員在疏散樓梯上形成「對撞」。
設置范圍:
高層建築設計中,應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築面積、使用性質等情況設置消防電梯。通常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和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1台消防電梯。
建築高度超過33米的住宅建築;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米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米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⑵ 小區樓道滅火器該誰買
1. 住宅公共區域應按照每100平方米配置1具1A手提滅火器的規定進行設置。
2. 小區樓道必須配備消防栓、滅火器、應急燈和感煙器等基本消防器材。
3. 室內消火栓系統應包括室內消火栓、水帶和水槍;樓道配備的滅火器應包括乾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4. 應急燈是樓道必備的消防器材,而感煙器等設備,在老小區中較少見,但在許多新小區已成為標配。
5. 滅火器是小區消防器材之一,在緊急情況下和消防狀態下使用。
6. 保安主任負責管理滅火器,包括采購、驗收、購買和充氣計劃等。
7. 員工不得隨意移動、搬離或非緊急情況下使用存放的滅火器。
8. 滅火器購回後,保安部門負責在滅火器瓶身噴塗標志和編號,並貼上標簽註明購入或充氣日期。
9. 每月中旬的消防檢查中,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及時更換失效或損壞的滅火器,並在瓶身標簽上註明失效日期。
10.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11.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12.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時,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13. 小區內公共區域和樓道的滅火器由物業公司負責更換,相關費用實際上來源於住戶繳納的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公司另外收取費用,需根據合同條款確定是否要求住戶支付。如果沒有相應條款,則默認由物業公司自行承擔費用。
14. 居民家中的滅火器則由居民自行購買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