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鑄造灰鐵鑄件成本怎麼計算
2樓說的很好,不過用中頻爐可以這樣算,每噸廢鐵練成鐵水大約需要700-800度電,這根據中頻爐的大小不同的,每噸鐵水需人工費在唐山地區在70元以下,維修成本費,爐料等每噸10元。其他就和2樓說的差不多了
2. 你好,為什麼鑄造廠的焦炭要記入原材料而不是燃料及動力呢
焦炭在製造鑄件過程中 不單單起到的是燃燒的作用 它還要起到炭化還原的作用呢
不同的鑄造工藝和材質,需要的輔料肯定不一樣,你這樣問,范圍過大,請具體一點
1.熔煉方面 生鐵,廢鋼,球化劑,孕育劑,大爐料等。
2.造型方面 原砂,煤粉,膨潤土等。
3.模具投入。
4.其他材料投入。
流動資產專案的估算
某年流動資產需用額=該年存貨需用額+該年應收賬款需用額+該年預付賬款需用額+該年現金需用額
(1)存貨需用額的估算
存貨需用額=外購原材料需用額+外購燃料動力需用額+其他材料需用額+在產品需用額+產成品需用額
其中:
外購原材料需用額=年外購原材料費用/外購原材料的最多周轉次數
外購燃料動力需用額=年外購燃料動力費用/外購燃料動力的最多周轉次數
其他材料需用額=年外購其他材料費用/其他材料的最多周轉次數
在產品需用額=(年外購原材料費用+年外購燃料動力費用+年職工薪酬+年維修費+年其他製造費用)/在產品的最多周轉次數
產成品需用額=(年經營成本-年銷售費用)/產成品最多周轉次數
(2)應收賬款需用額的估算
應收賬款需用額=年經營成本/應收賬款的最多周轉次數
(3)預付賬款需用額的估算
預付賬款需用額=外購商品或服務年費用金額/預付賬款的最多周轉次數
(4)現金需用額的估算
現金需用額=(年職工薪酬+年其他費用)/現金的最多周轉次數
其他費用,是指從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扣除了所含的折舊費、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攤銷費、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以後的剩餘部分
其他費用=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上三項費用中所含的職工薪酬、折舊費、攤銷費和修理費
鑄造有鑄鋼鑄鐵鑄銅鑄鋁等等,不同的鑄造有不同的原材料,原材料也要分金屬材料和輔助材料,鑄造方法不同輔助材料也不同,請你要搞什麼鑄造
1.低值易耗品是工具物品,類似於固定資產呈賭立形態,只不過使用年限在1年內
2.修理用備件是修理用.在修理替換後附在固定資產上才發揮作用,故入原材料。
為鑄造技術使用最多的材料。 [ 砂模鑄造法(Sand Casting)
主要含有鐵元素,其餘的有鉻,鎳,矽,碳硫磷等等有害元素
HT200的原材料包括新生鐵,廢鋼和廢機鐵三大類。主要成分有碳,矽,錳,磷,硫五大元素。在HT200當中碳約3.1-3.5% 矽1.7-2.2% 錳0.6-0.9% 。磷,
硫0.2%以下
主要是甲醇,加水和一些化工助劑勾兌而成,生產簡單,桶,泵就可以,現在做的很多。
3. 鑄造廠老闆為什麼這么累
選擇了鑄造這個當下不太熱的行業創業,就是選擇了風險,選擇了責任,選擇了無法停止的勞累。鑄造工廠的老闆們,表面上看起來風風光光,但創業背後付出的辛酸苦楚,說出來都是淚......
1、「傾家盪產」買設備
辦鑄造廠要購買電爐、造型設備、拋丸設備等一批機械設備,再小的鑄造廠規模動輒也要上百萬。要是想買精度更高的設備,一台機床上百萬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明明可以拿錢瀟灑過日子,卻選擇了「傾家盪產」投了一堆鐵做機械。
2、心力交瘁保訂單
鑄造廠是開起來了,能不能發展關鍵要看有沒有訂單。如果沒有毅力堅持下去,吃了上頓兒沒下頓便是常事。尤其是在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下,市場競爭更為激烈,為了拿到訂單,機械人是白天拚命賣苦力幹活,晚上拚命喝酒談訂單。為了訂單,鑄造人是心力交瘁!
3、親力親為搞管理
鑄造工廠的老闆,美名其曰張總李總王總......實際上真是全了,會設計、懂技術、會談合同、會送貨、會應酬......操的是賣白粉的心,賺的是賣白菜的錢。說不要親歷親為的人就不要去辦工廠了,打鐵還需自身硬,你自己都挺不過,就更別指望人家給你挺過去了。那些能成長壯大的企業,那是你沒有看見人家背後的付出。創業時期的一句真理:趕緊幹活去!
4、花錢如流水,賺錢難於上青天
干鑄造買材料、買配件,花錢的事情是呼之即來,鈔票也是揮之即去;而交機械要錢的時候卻是各種欠款、扣款,賺點錢簡直難於上青天。各種房租、水電費、機床款、耗材款、維修費、材料費、人工費…費用是一分不能少。賺點辛苦錢是被客戶壓迫得死去活來...每個月一到發工資就是大放血,要是「五險一金」交齊了,員工拿到手5000元,工廠實際要付出超過10000元。各種成本都高呀,傷不起!
剛起步的鑄造老闆,有多少個夜晚獨自沉思,有多少次為了讓員工准時拿到工資,徹夜未眠,有多少次員工犯了錯,自己默默地承擔責任!可是有多少人理解自己?員工認為你自私,家人抱怨你冷漠,所有人都對你充滿了誤解和抱怨。沒有人明白你內心的無奈,沒有人體會你內心的孤獨!既然大家選擇了鑄造這條道,就同舟共濟吧。呼籲大家,和創業的鑄造廠打交道時,請記得照顧一下他們!
4. 鑄造車間領用工作服,怎麼做會計分錄
鑄造車間領用工作服,會計分錄
借:製造費用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等科目)
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成本。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
企業應設置「製造費用」帳戶進行總分類核算。該帳戶應按不同的生產單位設立明細賬,賬內按照費用項目設立專欄或專戶,分別反映生產單位各項製造費用的發生情況。輔助生產車間如果只生產單一品種或只提供一種勞務而且製造費用數額較小,為了減少轉帳手續,對發生的各項製造費用,也可以不通過「製造費用」帳戶核算,直接計入「輔助生產成本」帳戶。「製造費用」帳戶屬於成本費用類帳戶,借方登記歸集發生的製造費用,貸方反映製造費用的分配,月末無余額。
通過製造費用帳戶核算各項製造費用的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製造費用,應根據有關費用分配表及憑證登記「製造費用」帳戶及所屬的明細賬。由於製造費用的具體項目眾多,這里只能按大類,選擇有代表性的項目說明製造費用的歸集。
間接材料費
間接材料是指企業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耗用的,但不能或無法歸入某一特定產品的材料費用。如機器的潤滑油、修理備件等。間接費用的歸集一般可以根據「材料費用分配表」等原始記錄進行。計入製造費用的總帳和明細賬。
間接人工費用
間接人工費用是指企業生產單位中不直接參與產品生產的或其他不能歸入直接人工的那些人工成本,如修理工人工資、管理人員工資等。對間接人工費用應根據「工資及福利費用分配表」確定的數額,記入有關製造費用明細賬,並根據「工資、福利費用分配表」編制記賬憑證,據以記入「製造費用」帳戶。
折舊費
折舊費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由於損耗而轉移到成本費用中的那部分價值。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歸集是通過將按月編制的各車間、部門折舊計算明細表匯總編制整個企業的「折舊費用分配表」進行的。根據「折舊費用分配表」登記製造費用明細賬和總帳。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勞動手段,包括一般工具、專用工具、管理用具、勞動保護用品等。生產單位耗用的低值易耗品,由於其價值低或容易損壞,一般不用像固定資產那樣嚴格計算其轉移價值,而是採用比較簡便的方法將其費用一次或分次轉入產品成本。採用一次攤銷法時,領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一般可以與領用其他材料一道,匯總編制「材料費用分配表」,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費用;採用分次攤銷時,領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要按其使用期限分月攤入有關成本費用。
其他支出
企業生產單位的其他支出是指上述各項支出以外的支出,如水電費、差旅費、運輸費、辦公費、設計制圖費、勞動保護費等。這些支出多數是以銀行存款或現金支付,並與產品無直接關系,一般均不單獨設置成本項目,應在費用發生時,根據有關的原始憑證逐筆編制記賬憑證後計入「製造費用」總帳及明細賬。
1、生產車間發生的機物料消耗,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 等科目。
2、發生的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等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生產車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4、生產車間支付的辦公費、水電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發生季節性的停工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銀行存款」等科目。
6、將製造費用分配計入有關的成本核算對象,借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勞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7、季節性生產企業製造費用全年實際發生數與分配數的差額,除其中屬於為下一年開工生產作準備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餘部分實際發生額大於分配額的差額,借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生額小於分配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注意:新准則規定車間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不再資本化計入製造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不再通過預提費用或者長期待攤費用,一律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5. 中國鑄造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鑄造協會章程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鑄造協會,簡稱中鑄協。英文名稱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鑄造企業、地方社團組織及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鑄造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會員訴求,通過為政府、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加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促進鑄造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現代鑄造產業集群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鑄造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團體具有調查研究、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息引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維護權益、行業自律、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業務范圍及主要工作是:
(一)對全行業運行態勢、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確定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等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參與有關鑄造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訂;對有關鑄造行業發展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貫徹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研究,適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鑄造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行業發展趨勢,適時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行業、會員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四)協助政府組織制、修訂鑄造產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推進各類國家、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貫徹實施;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五)開展鑄造產業集群建設。協助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做好對鑄造產業及園區的規劃,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產品結構優化升級。
(六)開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的咨詢和技術服務,推動行業和企業整體素質的提升。
(七)開展組織聯絡工作,加強與地方行業組織的合作,改善各分支機構的行業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和諧互動、互惠共贏;發展與上、下游產業鏈行業組織和港、台行業組織間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實現多邊或雙邊合作與交流;推進海外工作體系的建立,拓展與國外同行業及對口組織的交往。
(八)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的大型國內、國際展覽(銷)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
(九)推動本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協調企業形成統一立場,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十)組織協調鑄造行業企業遭受外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鑄造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十一)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協調和促進企業間的經濟與技術合作,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
(十二)推動行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全面提升全行業職工隊伍素質。
(十三)受委託承擔項目及產品論證評價,參與相關資質審查。
(十四)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會員利益和鑄造行業整體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爭取國家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扶持。
(十五)辦好行業綜合性網站和刊物,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行業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提供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
第三章
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地方鑄造行業社團組織、鑄造企業、整機製造企業的鑄造廠、經營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與鑄造專業有關的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等,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符合行業准入條件;
(五)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推薦或提名為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務、正副秘書長的人選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反團體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情況等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由本團體直接發展入會和管理的會員,為本團體的「直接會員」;各分支機構可依照本章程第八、九條之規定,發展本專業會員,其會員為本團體「統計會員」,依據《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組織工作條例》《中國鑄造協會分支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地方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申請加入本團體,亦為本團體「直接會員」,其會員視為本團體「間接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批准任免秘書長、專務;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理事長;
(十一)表彰獎勵對本團體工作和行業技術進步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4年為一屆,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對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的理事,經理事會審議批准,暫停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三)按時出席理事會議;
(四)關心協會建設,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五)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發展勢頭強;
(六)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換屆時須有1/3左右新的理事單位,更換同等數量的上屆理事人選。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對熱心本會服務工作,對本會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可推舉為名譽理事,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長(兼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專職)一名、副理事長(兼職)若干名、秘書長(專職)一名、專務(專職)若干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建設,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並做出貢獻;
(三)在行業中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強;
(四)履行社會責任表率作用明顯;
(五)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務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秘書處,為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常務副理事長主持、正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每年度的理事會、理事長聯席會(至少半年一次);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秘書長、專務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名譽理事長、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對熱心本團體工作,對本團體及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前任理事長,可推舉為名譽理事長,並參與本會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批准,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為行業服務的專家、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幹部,可聘為協會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任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交理事會決定;
(四)會同常務副理事長研究決定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設置及專職工作人員、代表機構、實體負責人和協會顧問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制度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團體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鑄造協會會費交納標准及使用管理辦法
會費是中國鑄造協會事業發展的重要經費來源,根據章程規定,凡加入中國鑄造協會的會員,應履行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為加強對會費收取與支出的管理,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中鑄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會費標准 會費收取標准,按照會員在協會中所承擔的責任和權利、社會物價總體水平以及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工作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
二、會費交納時間和辦法 會員按年度交納會費,每年4月30日前為會費交納時間;新會員在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會費。下半年入會的,按年會費標準的一半交納;會費交至中鑄協財務部。
三、會費的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秘書處召開的相關工作會議的費用開支;
部分分支機構的經費補貼;
秘書處辦公費用及辦公設備的添置和維修費用;
協會網站建設、印刷出版刊物及交流資料的費用;
本會約聘及有關人員的津貼、獎金、補貼及福利等費用;
與國外同行業組織進行交流活動費用;
表彰獎勵本會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費用;
其它費用開支。
(二)管理
對會費的管理,將嚴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執行。
四、其他
根據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凡兩年未交會費的會員,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退會,不退會費。
本辦法自中鑄協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