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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衛執勤設施器材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4-27 08:39:09

⑴ 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有哪些特殊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規范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行為,有效制止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時佩帶槍.支、使用槍.支和事後報告以及調.查處置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人.民.警.察,是指獲准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配槍民.警。

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

槍.支,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公.務用槍。

使用槍.支,包括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行為。

第四條 人.民.警.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有關規定使用槍.支。

第五條 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應當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六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行為受法.律保護。因合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佩帶槍.支

第七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佩帶槍.支:

(一)處置、偵.查暴.力犯罪行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

(四)在公.安檢.查站、卡點執行武.裝警戒、處突任務;

(五)在車站、機場、碼頭、口岸等重點部位、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

(六)在重點地區執行入戶調.查、核查情況等反恐防.暴任務;

(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經特別批准後方可佩帶槍.支:

(一)進入北.京市區的,應當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執行警衛任務需要乘坐民航飛機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佩帶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人.民.警.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佩帶槍.支:

(一)子彈未上膛時,打開.槍.支保險,子彈上膛時,關閉槍.支保險;

(二)著警.服佩帶手.槍時,應當使用制式槍套、槍綱;

(三)著便裝佩帶手.槍時,應當選用攜帶型槍套;

(四)著警.服佩帶長槍時,應當使用制式槍背帶採取肩槍、背槍或者挎槍方式。

第十條 人.民.警.察佩帶槍.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人.民.警.察證、持槍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

(二)除因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三)嚴禁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搶或者其他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使用槍.支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等暴.力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和危險程度,及時選擇採取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措施,有效預防、制止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十二條 人.民.警.察判斷可能發生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持槍戒備,採取相應的戒備狀態,並將槍口指向安全方向。

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發現犯罪行為人准備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出槍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並將槍口指向犯罪行為人。同時,命令犯罪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並口頭警告其拒不服.從命令的後果。

出槍警示時,應當子彈上膛,打開保險,摳壓槍.支扳機的手指置於扳機護圈外,與犯罪行為人保持一定距離,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槍.支走火或者被搶。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在現場處置犯罪行為人准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來不及口頭警告的,可以直接鳴槍警告。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開.槍射擊時,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避免受到傷害。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並確認危險消除後,及時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

第十六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開.槍射擊: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槍.支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三)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後拒捕、逃跑的。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在處置表達具體訴求的群.體性.事.件時,一線處置民.警不得佩帶槍.支。根據現場情況二線民.警可以佩帶槍.支進行戒備,只有在出現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時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槍時,應當按照現場指揮員的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適宜的彈種和射擊安全距離,進行開.槍射擊。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造成犯罪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防止證據滅失。

人.民.警.察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口頭報告,並在完成任務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配槍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槍.支的地點、時間;

(二)使用槍.支時的現場情況;

(三)使用槍.支時採取的警告措施;

(四)使用槍.支理由及造成的傷亡情況;

(五)彈.葯消耗情況;

(六)使用槍.支後所做的處置工作。

人.民.警.察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外使用槍.支的,應當同時向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110報警台口頭報告。

第四章 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所屬配槍部門接到使用槍.支的口頭報告後,應當及時上報所屬公.安機.關。所屬公.安機.關應當視情指派警務督察部門進行調.查;對鳴槍警告、開.槍射擊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驗證並形成卷宗。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由警務督察部門牽頭,紀.委監察、法.制部門參加的調.查處理機制,負責會同有關警種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案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開.槍造成.人員傷亡的,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迅速按照下列程序處置:

(一)派出警力趕赴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維護秩序,保護現場;

(二)通知醫.療單位對受傷人員緊急救治;查明傷亡人員的身份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和所在單位;

(三)組.織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工作,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四)通知事發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五)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組.織做好善後處理、輿情引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所屬公.安機.關接到民.警異地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指派人員配合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做好調.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結束後,應當及時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接受人.民.警.察報告的情況;

(二)調.查工作情況及確認的使用槍.支情況;

(三)對傷亡人員的救治及採取的緊急處置情況;

(四)組.織善後處理和輿情引導工作情況;

(五)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情況調.查結束後,應當向其本人及所屬配槍部門宣布調.查結論;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的,應當與人.民檢.察院協商形成調.查認定意見後宣布。

人.民.警.察對認定其使用槍.支不當的調.查結論持有異.議的,可以向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未經其所屬省級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披露當事民.警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使用槍.支後,所屬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其進行心理輔導,緩解心理壓力。在人.民.警.察接受調.查期間,應當暫停其佩帶槍.支。

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後,存在心理負擔過重等不宜佩帶槍.支情形的,其所屬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其佩帶槍.支。

第五章 獎懲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有效制止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人.民.警.察在執勤執.法時,按照本規范應當佩帶槍.支而未佩帶的,對其本人及所屬配槍部門負責人視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人.民.警.察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二十八條 人.民.警.察違反本規范佩帶、使用槍.支,所屬公.安機.關在調.查期間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調.查結束後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人.民.警.察行使職務時違法使用槍.支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公.安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列入公.安機.關序列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任務時佩帶、使用槍.支的,參照本規范執行。

人.民.警.察出國參加維和執勤執.法任務,根據有關國際組.織協議的授權需要攜帶槍.支的,參照本規范和相關的授權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准。

⑵ 公安機關戒備等級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公安機關的任務特點來看,可劃分為三種類型的警備等級,即二級警備、一級警備、重大節慶活動警備。

1、二級警備。由經常性戒備轉入非常時期的戒備。主要是在社會治安敏感時期和波動較大,可能發生的恐怖襲擊、較大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災害事故和重大節日、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及其他重要警務活動時所處的高度戒備狀態。

2、一級警備。由經常性戒備、節慶警備或二級警備轉入高度戒備。主要是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局部地區發生嚴重騷亂、暴亂,嚴重暴力恐怖活動,重大治安事件,特大災害事故或國家發布戒嚴令時所處的臨戰狀態。

3、節慶警備。由經常性戒備轉入重大節慶、文體、商貿活動等敏感時期的戒備。主要是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大型文娛體育活動和地方性節慶商貿活動時所處的高度戒備狀態。

(2)警衛執勤設施器材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監獄也將初步按戒備等級進行分類,即依據監獄警戒設施、監管技術裝備、警力配備、管理方法、活動范圍、勞動方式等因素,將監獄分為高度戒備、中度戒備和低度戒備三個等級,分別關押具有相應危險程度的罪犯。

目前,司法部正在結合監獄布局調整工作,抓好罪犯的科學分類,研究制定不同戒備等級監獄的建設標准、關押對象標准和監獄人民警察配備標准,然後選擇2至3個省進行試點。

建立罪犯改造質量評估制度。中國監獄目前所採取的罪犯計分考核制度中,改造表現的考核不夠全面科學。

新的評估體系將以提高改造質量為目標,以量化指標體系為依託,以對心理、行為測試為手段,將評估的結論與擬定的改造方案結合起來,有效調動和引導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充分重視罪犯的改造過程和重要關鍵點的控制,用過程保證結果。

⑶ 什麼是公安機關二級戒備

就公安機關的任務特點來看,一般可劃分為三種類型的警備等級,即二級警備、一級警備、重大節慶活動警備。

1、二級警備。

由經常性戒備轉入非常時期的戒備。

主要是在社會治安敏感時期和波動較大,可能發生的恐怖襲擊、較大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災害事故和重大節日、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及其他重要警務活動時所處的高度戒備狀態。

2、一級警備。

由經常性戒備、節慶警備或二級警備轉入高度戒備。

主要是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局部地區發生嚴重騷亂、暴亂,嚴重暴力恐怖活動,重大治安事件,特大災害事故或國家發布戒嚴令時所處的臨戰狀態。

3、節慶警備。由經常性戒備轉入重大節慶、文體、商貿活動等敏感時期的戒備。

主要是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大型文娛體育活動和地方性節慶商貿活動時所處的高度戒備狀態。

(3)警衛執勤設施器材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級警備為一類著裝,如迷彩服,佩帶執勤標志,視敵情攜帶警械防護器材,5%%至10%警力攜帶武器彈葯,遇有嚴重持槍暴力兇犯,著鋼盔和防彈服等。

二級警備為二級著裝,依季節著制式服裝,視任務規定攜帶警械和防護器材等;

節慶警備為三級著裝,按《人民警察法》著裝佩帶規定和執勤需要攜帶警械和防護器材。

還可以按任務種類,如大型警衛任務,大型文體商貿活動的安全保衛與處置恐怖暴力案件、暴亂事件、災害事故等分開層次劃分著裝與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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