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交割流程
期貨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買方申報意向;
2、由賣方交標准倉單;
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
4、買方交款、取單;
5、賣方收款;
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拓展資料
我國商品期貨交易,全部採用實物交割方式。實物交割方式包括集中交割和滾動交割兩種。
集中交割
集中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
鄭州商品交易所一號棉花交割程序:
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第10個交易日):
閉市後,交易所按「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的原則通過計算機對交割月份持倉合約進行交割配對。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
買賣雙方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
上午9時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五大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並於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倉單交付買方會員。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
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的日期:合約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節假日順延)為實物交割期。
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最後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名、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賣方交標准倉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在18日16:00之前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准倉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交易所。如18日為法定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若是20日,則賣方必須在12:00前完成交割;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最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交款後取得標准倉單;
賣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後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滾動交割
滾動交割方式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為例:
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進入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憑標准倉單到交易所辦理標准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撤銷標准倉單抵押後,方可提出交割申請。
交易所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為配對日。凡持有標准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期間,通過席位提出交割申請。沒有進行倉單質押的交割申請提出後,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賣方會員在當日收市前可通過席位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撤銷交割申請後,重新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交割月買方會員無權提出交割申請。交易所根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於當日收市後採取計算機直接配對的方法,為賣方會員找出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的買方會員。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簽領交割通知單。
第三日為交割日。買賣雙方簽領交割通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上午九時之前將標准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
Ⅱ 期貨交割流程
法律分析:期貨交割流程為:1、買方申報意向;2、賣方交標准倉單;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4、買方交款、取單;5、賣方收款;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某一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Ⅲ 期貨實物交割流程怎麼進行
期貨實物交割的流程如下:
1、由買方申報意向;
2、由賣方交標准倉單;
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准倉單;
4、買方交款、取單;
5、賣方收款;
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拓展資料:
交割是指:至期貨標准合約規定的最後交易日後,對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實物交收形式了結期貨買賣義務的一種平倉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目前國內商品期貨交易中僅有實物交割一種方式。
實物交割是指:在規定時間內,合約買賣雙方在規定的地點,採用倉單與貨款交換的方式交收實物、履約平倉。各交易所的各種期貨商品均有指定交割倉庫負責交割驗貨、開具倉單、向買賣雙方提供倉儲條件。由於國內各交易所均採用電腦撮合方式進行交易,因此在交易清算及實物交割程序方面大同小異。一般分為匹配、交割兩個步驟。
1、匹配。國內大部分期貨交易所在合約最後交易日結束後,全部未平倉合約由計算機自動給買賣雙方配對交割;也有一些交易所在合約交易結束前規定有匹配日,在匹配日中,計算機按照先申請者優先、持倉期長者優先的原則對提出交割的買方和賣方進行匹配,若申請交割的買方或賣方不足時,計算機系統按持倉期長者為先的原則從未申請實物交割的賣方或買方選擇匹配,直到所有實物交割申請者匹配上為止。匹配上的交割雙方取得進行票據交換和實物交收的資格,相應的持倉部位則自動退出交易系統,並由交易所公開具體配對雙方的單位名稱、交割地點及交割數量。交割地點如有多處,大多數交易所規定交割地由賣方指定。此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賣雙方須將實物交割全額貨款和標准倉單交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部門,由交易所統一辦理資金劃撥和倉單交付等手續。
2、交割。實物交割通常採用票據交換方式。交割雙方必須在指定交割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票據交換手續。期貨合約的賣方須提交倉單、質檢單、發票,而期貨合約的買方須提交支票。倉單可由賣方將實物運進指定交割倉庫獲得,也可由賣方按市價直接在指定倉庫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