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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什麼時候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21-02-27 19:41:04

⑴ 最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什麼時候出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特種設備安全法》1月1日實施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繼續使用還是作廢

沒有明確規定條例失效,條例和法都有效。只是因為上下位法和生效時間原因,新法有明確規定的按法執行,法未規定的仍按條例執行。

⑶ 《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和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對新近出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解讀。
【概念】
包括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多項內容
特種設備是什麼?特種設備姓「特」,有著特定的范疇,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設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以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溫、高壓、高空、高速下運行,與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從建國以來,國家就一直對特種設備安全採取特殊的監管制度。
【意義】
奠定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
特種設備是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代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近年來,由於電梯、起重機械行業的快速發展,數量劇增的特種設備給我們的安全監管提出了嚴峻挑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誕生,奠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標志著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是建設文明幸福新蕭山、保障民生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老百姓關心的社會經濟生活當中的一件大事。
【形勢】
安全形勢嚴峻、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也讓國家立法刻不容緩。
從全國總體上看,特種設備的監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從1979年每萬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萬台0.5起。十一五期間,萬台特種設備死亡人數從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發達國家4―6倍。仍以電梯為例,電梯是離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種設備,我們經常需要乘坐電梯,特別是在人口密集的場所,如火車站、學校、醫院等。電梯如果不安全,經常出故障,就很難說平安。2013年5月,國內在一周時間里連發7起電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爾瑪超市,正在運行的手扶梯突然斷裂,一名女士墜亡;14日,陝西西安,一名女士因為乘電梯踏空而墜亡;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護士被電梯夾頭身亡;16日,雲南玉溪中醫院,兩名乘客被電梯卡住,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等)。被網路稱為「電梯奪命周」,事故頻發所產生的恐慌情緒不言而喻。
我區近幾年來也相繼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教訓慘痛。如2008年8.28日 蕭山恆隆廣場電梯井道內人員下墜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鷺工藝品有限公司 電梯夾人死亡 1人 直接經濟損失44萬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氣體發生氧氣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聖山余熱鍋爐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蕭山康達中醫門診部 電梯夾人 死亡1人等等。
【現狀】
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653萬台
「我區既是特種設備使用大戶,也是生產大戶。」目前,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069萬台,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約有38餘家、私用單位7962餘家,隨著我區經濟建設的發展,特種設備、企業數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飛速增長,其中電梯的增速達到了每年18%。 設備數量占杭州地區總數的30%,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能力與不斷增加的安全監管需要之間的矛盾越發突出,安全監管難度越來越大,對我區而言,宣傳貫徹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於有效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顯示意義。
【八大亮點】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最高可罰200萬元
《特種設備安全法》亮點有很多,主要歸納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監察部門的管理責任以及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責任。
二是突出了兩個原則,對特種設備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監管的范圍,一方面使特種設備的監管形成完整的鏈條,增加了對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四是安全工作和節能工作相結合,將「節能環保、綜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針。
五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召回制度,明確責任主體,適時召回。規定在生產使用環節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六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如:電梯報廢時限-----
七是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為民的原則,在發生了事故後,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
八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安全質量問題常常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可能就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所以這部法律中加強了處罰力度。對事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另對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處罰力度更加嚴厲的如有: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別是法中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雖經過幾年的整治,我區特種設備定檢率大大提高,如從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未檢、漏檢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現象(特備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的定檢率較低)。如不及時整改,從2014.1.1起被查處,將付出沉重代價。
圍繞以上要點,2014年全區特種設備的重點工作:
一是構建質監「大監管」活動,著力推進「大監管」機制建設。在把特種設備安全「四個率」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年度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基礎上,要求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單位開展「3211」監督管理,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層層抓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營造全社會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氛圍;
三是做好各類安全大檢查。包括集中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節日期間安全大檢查;
四是加大打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繼續打擊「四非」 即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改造、非法充裝和「兩超兩無」行為即無證使用、無證上崗、超期未檢、超期整改。將「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常態化、經常化。加大對液氨儲存企業特種設備監察;
五是全面推進電梯物聯網監控平台建設,加強電梯安全;
六是加大對計程車氣瓶安裝、改造、維修的監察,積極推行車用氣瓶電子標簽和氣瓶二維條碼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進手段,提高氣瓶監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對特種設備資料庫,加強網路信息化建設,提高監察效率。

⑷ 特種設備安全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2013年6月29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特種設備安全法從什麼時候起開始施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是哪年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安自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是2014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⑺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特種設備法是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版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權3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什麼時候開始生效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內院發布的《鍋爐容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
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什麼時間起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拓展資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及修改過程

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三、2014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點:

1、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

3、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一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5、進一步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①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②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③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⑤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⑥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⑦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6、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

7、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結合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

8、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9、關於應急救援、事故搶救及事後整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10、發生事故後「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什麼時候頒發的,哪年實施的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特種設備襲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環節,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的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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