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是指什麼
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B.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在建築學上的概念以及具體包括那些
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築物是一種特殊商品。它的生產周期、復雜程度、以及所有權轉移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著力探討建築物在交付使用後其附屬設備設施在維修保養方面各方權利義務的安排。建築物的附屬設備設施究竟指的是哪些?其范疇是不是就等同於房屋公用設備設施?在《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①]中關於房屋共享設備設施,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建築物附屬設備設施和房屋共享設備設施兩者在范圍上有交叉,但並不等同。我認為建築物的附屬設備設施不僅包括房屋的共享設備設施,還包括由業主享有專有所有權部分的附屬設施,比如業主專有范圍內的暖氣片、水龍頭等等,可以說房屋共享設備設施是包含在建築物附屬設備設施范疇內的一個下位概念。這些不屬於房屋的共享設備設施范疇,但是在各種情況下,仍然存在維保義務的分擔問題。針對遇到的一些實際情況,維保責任的承擔主體往往存在多種可能性,我們來模擬一次建築物附屬設備設施需要維修保養的過程,試圖理順在各個階段應當由誰來承擔維保責任,或者我們應當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安排各方權利義務,以確保在建築物交付使用後的各個階段,各方在適當的時候,不交叉、不遺漏、完美交接分擔維保責任。我們將建築物的附屬設備設施區分為業主專有的附屬設備設施和公共部分的附屬設備設施兩大部分,( 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8-12-17/3728.aspx)
C.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哪些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電梯、空調、安防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監控設備、綜合布線、弱電系統、給排水設備,等。
根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的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
主要有:暖氣、衛生、通訊、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此外,還應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橋、水箱、冷暖氣設備、中央空調(不包括窗式空調)、下水道、消防設施、舞台以及電燈網、電話網等項。
(3)房屋建築附屬設備指什麼擴展閱讀:
對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業主自行管理。故本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對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自行管理,主要發生在只有一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的建築區劃。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建築領域不斷出現新技術、新產品,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管理的難度加大,管理更為復雜,業主自行管理較為困難,有一定難度,還是提倡選擇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為好。
D. 什麼是樓房附屬設施
樓房附屬設施是指與樓房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專設施。主要有附房、地下室屬、水電暖氣等設備等項。
參看:國稅發[2005]173號
關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運用稅多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運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能不能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二、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須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E. 建築工程的附屬設施包括哪些
你說的「附屬設施」應該就是08清單中所說的措施項目吧。 通用措施項目一覽表
1、安專全文明施工(包括環屬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
2、夜間施工
3、封閉作業照明費
4、二次搬運
5、冬季施工降效
6、雨季施工費
7、大型機械進出場及安拆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腳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11、施工降水排水
12、竣工驗收存檔資料編制
專業措施項目有:1、模板2、鋼筋
F.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包括哪些
房屋、建復築及附屬設施:電梯、空調制、安防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監控設備、綜合布線、弱電系統、給排水設備,等。
根據(87)財稅地字第003號的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
主要有:暖氣、衛生、通訊、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此外,還應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橋、水箱、冷暖氣設備、中央空調(不包括窗式空調)、下水道、消防設施、舞台以及電燈網、電話網等項。
G.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概念:
1、建築物分為房屋和獨立於房屋以外的建築物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等。
2、附屬設施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
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第一條,關於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
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第二條,關於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7)房屋建築附屬設備指什麼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