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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設備如何交稅

發布時間:2021-03-05 04:12:27

㈠ 報廢的固定資產如何徵收增值稅

報廢是不征增值稅的哈。
如是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才要交增值稅,不管售價是否超過原值,屬09年後購入的按17%征,09年前的按4%減半徵收。

㈡ 處置報廢的固定資產,用交稅嗎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一律依照4%的徵收版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且不權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㈢ 報廢的固定資產如何征稅

這個要看是什麼時候購入的 應以09年為界 09年以後購入的 按照0.17
09年前購入時 4%減半

㈣ 固定資產報廢稅務上的處理是怎樣的

固定資產報廢稅務上不同情況繳納增值稅:

(1)如果同時具備三個限定條件的內「使用過容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那麼暫免繳納增值稅;

(2)如果是不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不符合舊貨概念的固定資產,即廢舊物資,那麼要按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3)如果是不符合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關於舊貨的概念的,那麼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如果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㈤ 報廢的固定資產清理時的收入需要交納哪些稅費謝謝

增值稅
免交稅的細則請看: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往往會考慮到投入產出等效益問題,對現有的機器設備進行更新,國家稅收政策就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方面作了優惠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對「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的具體標准作了明確,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銷售行為,按照財稅[2002]029號規定,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也有例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對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從兩方面把握,一種是同時具備免稅條件的免稅固定資產,一種是不具備免稅條件應稅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計稅並減半徵收。對納稅人銷售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或將固定資產拆解後再作銷售的(這里所指的固定資產與上述固定資產相同,均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按納稅人銷售貨物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㈥ 銷售廢舊物資與舊機器設備如何繳稅,會計分錄怎樣做

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先將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繳納相關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
收取銷售固定資產款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最後將固定資產清理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若是銷售非固定資產物資時: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按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徵收計算。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㈦ 固定資產報廢在稅法上如何申報

1、固定資產到年限正常報廢屬於企業財產的正常損失,不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在損失發生的當年可自行申報扣除;
2、固定資產因發生永久或者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才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方可申報扣除;
3、報廢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已提減值准備,借「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按固定資產原價,貸「固定資產」科目;
4、清理發生的費用及應交稅金,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收回出售固定資產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原材料」等,貸「固定資產清理」;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借「其他應收款」,貸「固定資產清理」
5、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收益,區別情況處理:屬於籌建期間的,沖減長期待攤費用,貸「長期待攤費用」;屬於生產期間,記入損益,貸「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借都是「固定資產清理」;
6、固定資產的凈損失,區別處理:屬於籌建期,借「長期待攤費用」;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由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損失,借「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屬於生產經營期間正常處理的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貸都是「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㈧ 出售報廢固定資產要交增值稅嗎

出售報廢固定資產要交增值稅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營業外收入是否應當納稅應當視其是否提供了增值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而並非是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當繳納增值稅或增值稅。營業外收入納稅情況具體如下:

1、固定資產盤盈,就是指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的時候,實存數大於賬存數,實物多於賬面。固定資產盤盈收入即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又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1)屬於處置不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是屬於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當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增值稅條例中第一條的「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增值稅,稅率為5%。如果處置設備等屬於貨物范疇的,則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徵收又區分不同情況。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徵收增值稅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政策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3)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徵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該項收入即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企業債務重組中,企業即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又不存在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債務重組收入即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也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5、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一般來說,政府補助收入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政府補助是直接針對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補貼,則應當並入應稅勞務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另有規定除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6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增值稅。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凈收益,對於凈收益部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對於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如果貴企業對外交換時涉及到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換出則需要按上述規定分別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增值稅,稅率均為5%;如果對外交換時涉及到貨物或者動產的換出則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7、捐贈收入。捐贈是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所以,對於接受捐贈的人並未向捐贈方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情節,由此而獲得的各種捐贈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8、違約金(罰金)收入。企業違約金收入屬於非經營性偶然收入,屬於營業外收入核算范疇,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價外費用並入增值稅應稅收入征稅的前提必須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也就是說: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的對象是接受應稅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一方,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但對雖然收取了違約金,但並未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不徵收增值稅。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與增值稅一樣,納稅人收取違約金並入收入徵收增值稅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了銷售貨物或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沒有該前提,相應收取的違約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徵收增值稅的基礎。

9、罰沒收入。罰沒收入是政府部門依法處理的罰款和沒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賣收入。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煙草部門執法而取得的罰沒收入。一般來說,如果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罰款則不需要交納流轉稅,如果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罰款還應該交納流轉稅(增值稅、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於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

㈨ 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怎麼交稅稅點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版納稅人權,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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