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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起重設備可以不報檢驗

發布時間:2021-03-13 03:45:55

1.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定期檢驗周期,其中起重機每多少年進行一次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第五條規定: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月。

拓展資料: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他們的定期檢驗周期各不一樣。其中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為兩年。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1]。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參考資:網路-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2. 起重設備的驗收標准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 2004-1-13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准被修訂,應以最新標准為准。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准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3. 汽車式起重機需不需要向工地提供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必須的。這是保障施工安全不可缺失的措施。
凡涉及安全的機械,如起重設備、、打樁設備、修路設備、電梯、卷揚設備、船舶等等,都需要定期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技術安全鑒定,負荷規范並通過驗證發放《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在證書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投標、保險和施工作業。國家標准中還規定,設備在有效期內遭遇故障進行了大修,或因其他原因進行了改造,都需要重新申請檢驗獲得證書。所以這個證書相當設備近期的健康證。
作為施工的甲方或租賃方有權向設備的乙方或被租賃方索要證書,而一個負責任的設備擁有者也有義務向招標方或合同另一方提供相關證書。

4. 500公斤以下的起重機械是否要進行檢驗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小於0.5噸起重設備不需要進行報當地特檢所檢驗

5. 是不是新規定3噸以下的單梁起重機不需報檢

3t以下起重機不需要再報特檢啦,電動葫蘆也不需要檢驗啦。

6. 哪些起重設備現在不需要年檢

現在還是要年檢的 不過 聽說以後可能會把3t以下起重機劃出去 到時候可能就不需要年檢了

7. 起重機不檢驗行不行

先弄明白你用的起重機是否屬於特種設備強制監管的范圍,並不是所有的起重機都在范圍內;
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特種設備監察條例
如果是在上述內容內的,屬於強制檢驗范疇,必須檢驗!不檢驗的話就會被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希望能幫到你

8.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有哪些種類和型號,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了TQ60、QT80塔式版起權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了首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了多次調整,新版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

該目錄涉及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190條,淘汰類399條。其中淘汰類明確規定TQ60、QT80塔式起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以及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雙層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除外)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8)哪些起重設備可以不報檢驗擴展閱讀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9. 三噸以下起重機不檢驗的依據是什麼

2014年10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最新頒發的特種設備目錄中取消了輕小型起重設備,其中鋼絲繩電動葫蘆屬於輕小型起重設備,這說明以後單獨安裝使用的鋼絲繩電動葫蘆就不屬於特種設備了,不需要申報安裝告知和檢驗了,由用戶自行安裝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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