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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行車多少年年檢一次

發布時間:2021-10-11 16:08:15

❶ 新規定汽車多長時間年檢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特種設備行車多少年年檢一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❷ 特種作業證幾年審一次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4年復審一次,滿6年需要重新考核換證;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在《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2)特種設備行車多少年年檢一次擴展閱讀

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❸ 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鍋爐
1、《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後再進行外部檢驗。 ; 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修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 對於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的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50條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下一次運行狀態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還應進行水壓試驗)(3)發生重大事故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電梯
3、《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
4、《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和首次定期檢驗時必須進行;額定載荷試驗項目,以後每間隔1個檢驗周期進行1次。
檢驗過程中,對確實存在重大隱患的起重機械(如作業環境特殊、事故頻發等),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1號修改單)1. 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為:「性能試驗中的額定載荷試驗、靜載荷試驗、動載荷試驗項目,首檢時必須進行。」
第三款修改為:「檢驗過程中,對作業環境特殊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報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適當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於6個月。」
第三款最後增加:「注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檢、首檢、停用後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壓力容器
5、《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五條壓力容器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下次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按照本規則第四章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當縮短或者延長檢驗周期;
(六)應用基於風險的檢驗(RBI)技術的壓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8.3的要求確定檢驗周期。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縮短:
(一)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或者介質對材料的腐蝕情況異常的;
(二)材料表面質量差或者內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條件惡劣或者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
(四)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五)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有應力腐蝕現象的;
(六)使用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的;
(七)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
真空絕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也可以適當縮短。
採用「亞銨法」造紙工藝,且無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據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使用標准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或者等於540MPa低合金鋼製造的球形儲罐,投用一年後應當開罐檢驗。
第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定期檢驗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一)聚四氟乙烯襯里層完好,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9年;
(二)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每年低於0.1mm(實測數據)、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復合鋼板)或者熱噴塗金屬(鋁粉或者不銹鋼粉)塗層,通過1~2次定期檢驗確認腐蝕輕微或者襯里完好的,其檢驗周期最長可以延長至12年。
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檢驗周期根據設計文件和實際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設計單位和檢驗機構協商確定,報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備案。
氣瓶
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准GB 8334的規定。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❹ 國家規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其中起重機每多少年進行一次

這與起重復機的種類有關:制

1.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2.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

❺ 天車起重機幾年檢一次

天車起重機2年檢一次。如果是第一次安裝完成,請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所來現場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證書並備案,待需要進行年檢時會通知你。

之後的每次到期前一到三個月需要找有資質的起質機年審單位代辦,只需要談合同和在年審資料上蓋章,然後驗收前還有一個整改的費用,不要過期。

(5)特種設備行車多少年年檢一次擴展閱讀:

天車起重機注意事項:

1、操作員必須熟知遙控器的正確使用方法,滑線電源開關的位置。

2、出現異常時應及時摳出遙控器下方的磁鐵,切斷滑線總電源。

3、操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4、操作員應熟悉天車各控制方向,並能准確判別出天車的運行方向。

5、啟用天車前要檢查葫蘆、吊繩、吊鉤、電機剎車等的性能,發現有異常應及時報檢修人員,不能強行作業。

6、操作員要注意裝運人員,服從指揮,密切配合。

7、起吊斜度不得超過15°,吊鉤離葫蘆至少保持1米以上距離。在一般情況下,所吊物1米左右,待需要升高才可以升至所需高度。

8、升高以後,吊物下面嚴禁站人。在運行時,操作員應集中精神,被吊物品應避免跨越生產設備及機台人員。

9、轉換方向時,應待天車停穩後才能進行換向。

❻ 特種設備年檢需要些什麼資料和要多少錢

年檢的話,需要提供上次的檢驗報告,和(行車的出廠資料,有時不一定要看,看具體情況),要在設備到期前1個月向當地的特種設備檢驗部門。就是當地的特檢院提起 年檢申請。具體費用要看行車的大小,就是起重的噸位決定,最小的180每台,還有不同地市的價格不同

❼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定期檢驗周期,其中起重機每多少年進行一次

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

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頒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中第五條規定: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二)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
月。

拓展資料: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他們的定期檢驗周期各不一樣。其中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般為兩年。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1]。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參考資:網路-特種設備檢驗周期

❽ 汽車行駛證需要年審嗎,多少年審一次

需要,一般行駛證在1-2年之後就需要年審,但需要年審的是車輛本身(新車6年可免檢)。

目前在實行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微型客車免檢基礎上,將6年以內的7至9座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麵包車除外)納入免檢范圍。對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麵包車除外)超過6年不滿10年的,由每年檢驗1次調整為每兩年檢驗1次。

根據公安部「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六年免檢車輛申領年檢車標,車主攜帶身份證或行駛證即可辦理,不需要在行駛證上面簽注有效期了。所以交警查到也不會處罰。

提示:審驗合格有效期會在年檢合格標志上顯示,領取後要及時張貼在擋風玻璃一角,以備隨時檢查。領取年檢車標以後,交通管理系統車輛信息顯示狀態為正常,未領取則顯示車輛狀態為逾期未審驗。

年檢新政策

據相關規定顯示,從2020年11月20日起,7-9座的非運營小、微型客車,將納入免檢范圍。另外,6-10年的私家車年檢周期由原來的一年一檢,調整為兩年一檢。

行駛證過期,意味著機動車沒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年檢,此時應該盡快到交警大隊提交補檢申請書,處理年檢逾期的違章信息,並繳清罰款。機動車逾期年檢後,是不具備上路行駛資格的,所以應打拖車電話,尋找救援服務,將車拖到檢測站年檢。

❾ 一般車子多久年檢一次啊

汽車年檢規定:

1、6座及6座以下家用車享受6年免檢政策。雖然六年內免於上線檢測,但他們需要每兩年申請一次年檢標志。6年免檢的前提是在這段時間內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事故,必須進行上線檢查。

2、7座及以上車輛不享受6年免檢政策,前6年仍需每2年檢查一次。

3、對於營運車輛,注冊後的前5年每年進行一次年檢,超過5年的每6個月進行一次年檢。

4、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查一次,10年以上每半年檢查一次。

注意事項:

年檢時間的計算應以新車注冊時間為基礎。如果是2013年購買的家用汽車,可以享受6年免檢,到2019年將需要年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免檢期內,也需要每兩年申領一次年檢標志。

❿ 車幾年年檢一次

從六年到十五年,私家車每年檢查一次,十五年後,每半年檢查一次。六年內使用的私家車,不含七座以下的私家車免檢。也就是說,新車仍然需要每兩年復查一次,但第二年和第四年的兩次網上考試可以免試。只要每年提交車船完稅證明和強制保險證明,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後,就可以直接取得檢驗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1、營運載客汽車五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五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十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五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五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十年以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六年以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六年的,每年檢驗一次;超過十五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
4、摩托車四年以內每兩年檢驗一次;超過四年的,每年檢驗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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