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賃國外設備進口貿易報關繳稅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以租賃方式進口用於生產的設備,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海關認為必要時,需要繳納保證金。
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口貨物,貿易方式為「租賃貿易」;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口貨物,貿易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貿易方式為「加工貿易設備」。「租賃貿易」期滿復運出口的貨物,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租賃不滿一年」期滿復運出境的貨物,貿易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
租賃貿易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需提交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口貨物,需提供「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舊機電產品,需提供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相符的進口許可證件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也就是說,舊機電按租賃方式進口需要在國外做中檢才能進來的;
B. 公司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除了在國內要交增值稅外,在國內還要交其他稅嗎在國外還要交稅嗎
進口的時候要交增值稅 和關稅的 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話 還涉及消費稅
C. 海外工程、設備供貨如何納稅
對於在國家提供勞務和行為不用在國內納營業稅及附加。不過你們的業主是在國辦的。要在國內納所得稅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D. 出口機器設備在國外調試收取費用如何納稅
出口機器設備在國外調試收取費用如何納稅這個出口設備,在國外調試之後的費用由出口公司來進行納稅,一般的稅收比例為30%
E. 租賃境外設備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一、承租方涉稅分析
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第三十七條規定,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9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後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於每次支付租金後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後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徵收相應稅款,並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貴公司進口租賃設備,需要按租金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關稅,其中增值稅稅率為17%,關稅稅率依據設備稅則號確定。該租賃設備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接受海關監管。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因此,貴公司與德國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協議,屬於財產租賃合同,雙方應按「財產租賃合同」依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二、出租方涉稅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因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屬於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據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給貴公司並在境內使用,由於貴公司作為接受服務方在境內,德國公司屬於在境內提供出租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相應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德國公司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境內代理人的,貴公司需代扣代繳其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所得來源地。
因支付租金的貴公司在境內,德國公司取得的租賃費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德國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率為1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德國公司以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德國公司應就租賃合同貼花,但貴公司無扣繳印花稅的義務。
三、承租方繳納和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事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貴公司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該租賃生產設備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否則,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租賃生產設備,除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外,該公司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增值稅,可憑稅收繳款憑證,租賃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發票或對賬單,予以抵扣,但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承租方的會計處理
承租方從經營租賃生產設備,進口及支付租賃費的會計分錄如下:
1.租賃合同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進口環節繳納關稅,進口增值稅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確認租賃費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貸:應付賬款——外方5.代扣代繳外方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借:應付賬款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賃款
借:應付賬款——外方
貸:銀行存款
7.繳納扣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符合規定條件,承租方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製造費用——租賃費。
F. 購進境外的設備然後再轉售時的稅率是多少
如果在國內銷售,對應的增值稅稅率與進口時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相同,應該是16%(之前是17%)。
G. 購進設備對外投資時增值稅如何徵收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
H. 小規模企業可以從國外購進設備嗎賬務處理應該怎麼做
小規模企業可以從國外購進設備,賬務處理按照一般購進設備的處理流程!
I. 出售給國外公司新購入的固定資產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這樣的情況和特殊啊,你們不是一個公司嗎?也賣啊?還是你們只是合作企業,各算各的那種!
J. 購進進口設備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未安裝使用.想轉讓需辦哪些手續.交什麼稅費
因設備未使用,這屬於出售貨物,按相應的稅率記入銷項稅。
參: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參:
現在對於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已經沒有是否超過原值區別納稅的問題了。對於出售固定資產如何納稅,分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有明確規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