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設備操作證需要年審嗎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內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容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2. 什麼法規工廠里的那種些特種設備不需要年檢
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特種設備按照《特種設備目錄》管理,只要在目錄中的設備並且符合定義的要求,都是特種設備,其他的就不需要年檢
3. 特種設備證怎樣年審需要什麼證明
是復審不是年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4年。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內容和學時要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1份);
(四)醫院出具的本年度的體檢報告(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1份);
(五)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復審必須參加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 滿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復審合格:
(一)復審申請提交的資料齊全、真實的;
(二)年齡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
(三)在持證期間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無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條件的;
(六)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 跨發證部門地區從業的作業人員,可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復審,也可向其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發證部門在辦理復審時,應當登錄「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詢,確定原證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詢系統未查詢到的,要求回原發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資料進行審核,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並且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復審。合格的在《作業人員證》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發證部門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及相關復審資料存檔,保存期至少5年。
4. 哪些起重設備現在不需要年檢
現在還是要年檢的 不過 聽說以後可能會把3t以下起重機劃出去 到時候可能就不需要年檢了
5. 特種設備哪些叉車需要年審
叉車駕駛證屬於特種車輛駕駛證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去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按照規定,叉車駕駛證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復審,持證人員應當在證件期滿1個月前申請復審,逾期不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主管部門將給予注銷作廢處理。
叉車年審需向質監部門提交審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取證申請表》;
2)照片兩張;
3)身份證復印件;
4)操作證原件;
5)本人親自參加培訓結業單。
6. 特種設備年檢需要些什麼資料和要多少錢
年檢的話,需要提供上次的檢驗報告,和(行車的出廠資料,有時不一定要看,看具體情況),要在設備到期前1個月向當地的特種設備檢驗部門。就是當地的特檢院提起 年檢申請。具體費用要看行車的大小,就是起重的噸位決定,最小的180每台,還有不同地市的價格不同
7. 有哪些需年檢的特種設備有沒能一個目錄之類的東西
希望幫到你
8. 企業特種設備年檢需要自己聯系嗎
是需要自己聯系的,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版檢驗檢測機構提權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9. 國家對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有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都有詳細的規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負責本單位核准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後,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10.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年審需要什麼資料
你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是年審,是復審。
是這樣規定的: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第三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以下簡稱《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先經考試合格,憑考試合格證明向負責發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其作業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及時辦理證件延續(本規則簡稱復審)。
…………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見附件B,1份);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內容和學時要求符合安全技術規范,1份);
(四)醫院出具的本年度的體檢報告(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1份);
(五)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復審必須參加考試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考試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