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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應具有哪些設備

發布時間:2021-10-21 06:53:54

①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什麼食品安全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食品生產經營應具有哪些設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② 做食品生產需要什麼設備

生產設備需要清洗機、乾燥機器、稱重設備、分裝封口機、生產日期標注設內備、先辦理公司營業容執照,現在都三證合一啦,經驗范圍需要包含乾果製品,配置相應的生產廠房。

③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什麼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什麼食品安全標准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33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⑤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是指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⑥ 食品經營企業需要具備哪些設施設備

一)食來品生產經營人員應源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二)食品倉庫要通風、乾燥、避光、整潔,要有防水防潮、防蠅、防鼠、防霉、防蛀設施,食物存放要加蓋、加罩、離牆、墊高,按種類分庫存放,做到雜物、葯物、毒物與食物,生與熟,成品與半成品分開;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地,食品用的工具設備,都要實行生熟食品分開;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和食具、茶具,用前必須清洗消毒,食品一律使用工具售貨,票款與食品必須分開;
(五)貯存易腐敗食品應有冷藏設備和相應措施,冷庫、冰箱應及時洗刷、消毒;
(六)製作冷葷冷盤用的刀具、容器、抹布,用前必須消毒;
(七)生產加工車間,必須備有洗手、消毒及防蠅、防塵設施;

⑦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⑧ 食品安全設備設施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食品安全設施應包括:消毒櫃、保潔櫃、冰箱、冰櫃、紫外線消毒燈、防蠅燈、二次更衣間、隔油池、洗手池、垃圾桶、洗滌池、空調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8)食品生產經營應具有哪些設備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八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其他國家標准、衛生規范。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並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⑨ 食品生產經營 應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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