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處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行為
一、節約能源法
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二、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建設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㈡ 食品廠有粉塵污染卻沒有粉塵處理設備在違法生產有哪些處罰
您好
現在只要在有生產工廠就得有環評手續。有環評手續就必須有環保設備。這快成一個強制措施了。
您遇到的問題我經常能看見。處罰是必然的。這是走走關系象徵性地處理一下。然後馬上按照相應規定安裝粉塵處理設備。然後在驗收。找第三方機構作出檢查。這樣在和相應部門報備。
然後就可以正常生產了。但是一定記住,主要生產就要打開環保設備。這樣是對自己員工身體好。也是對工程負責。一旦發現有處理設備。不開機面臨的處罰會加倍的。
㈢ 行政處罰所沒收的違法工具,設備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㈣ 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必須要沒收嗎
1、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2、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㈤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的,怎麼處罰
你好,按條例應這樣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製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製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㈥ 特種設備無資質生產抓住怎麼處理
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㈦ 工商人員未告知商家辦理營業執照而沒收其生產設備 這違法嗎
這不違法,因為相關法律法規早已公布施行,就已經告知你從事生產活動必須先取得相關許可。
㈧ 違法機器設備沒收沒在判決書上載明,而是法院另下處置文件,這樣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嗎
判決是判決,民事制裁是民事制裁。判決是對受理案件所做的判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收入的,應予沒收,這個時候法院會出具民事制裁決定書,專門處理違法財產的。
㈨ 沒收違法工具設備 可以折價罰款嗎
行政執法中,沒收的違法工具、設備的企業,企業不可直接購回。違法的工具、設備只能上繳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者依法拍賣,企業只能去參與拍賣購回其工具與設備。
㈩ 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擅自生產如何處罰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