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EPC項目到底該如何納稅
EPC項目,一般是指集設計、采購、施工於一體的工程項目。由承包方負責進行項目的專業設計、專用設備采購、工程施工。
即:EPC=設計服務+銷售貨物+建築服務
可見,EPC一項業務,既涉及應稅務服務,又涉及貨物,所以,屬於混合銷售是無可置疑的。
我們看混合銷售的定義:
《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順便講一個現實中比較多見的錯誤觀點,幫助大家從反面理解這一問題。
該觀點認為,按《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36號文附件2)第一條(一)的規定,應該按兼營處理: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按這一規定,彷彿是說,如果納稅人從事了銷售和服務,就要分別納稅。即按兼營處理。
實際上,這一規定針對的是: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的情況下,如果未分別核算,該如何進行從高計稅的補充規定。
它是對「兼營」行為分別納稅的補充規定。不可能從這一條得出,一旦從事銷售貨物與服務,就必須按兼營來處理。
所以,EPC項目,應該按混合銷售處理。
按混合銷售,又該如何納稅呢?再看看混合銷售的規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建築企業不是生產、批零企業,所以,結論就出來,EPC項目應該按銷售服務納稅,其中設備采購銷售的納稅義務,被服務銷售所取代。
第一階段結論就是:不可能按17%納稅,不論是全額還部分金額。
應該按銷售服務納稅。
但新問題出來了,政策制定時,可能沒有考慮到EPC的這個特殊性:EPC項目有兩個服務,稅率不同,一個是設計服務6%,一個是建築服務11%,應該按哪一個服務納稅呢?
我們當然希望財政部、稅務總局對EPC這一具體業務如何納稅,出一個補丁。但是,在沒有補丁的情況下,還得按基本的試點政策處理。
EPC項目被確定為混合銷售之後,在增值稅上,就成為了一個新的、按銷售服務納稅的銷售業務:設計服務+建築服務。
這兩個服務適用不同的稅率,按《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此時就應該按兼營處理。
是的,這才繞到兼營之上。
按兼營處理,就需要對設計服務與建築服務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計稅,若未分別核算,稅率從高。
那麼,如何進行分別核算銷售額呢?
EPC中,單獨的設計與建築服務,其金額是可以確定的。但銷售設備的銷售額,該如何核算成服務呢?如何分攤到兩項不同稅率的服務銷售額之上呢?
一、無法核算。那麼這就簡單了,稅率從高,全額11%,按建築業務納稅。
二、可以核算。比如,我們可以按設計服務與建築服務的含稅金額比例,分攤銷售設備的含稅金額,從而實現了分別核算。
那麼,這樣的分別核算是否正確呢?
注意,稅法沒有提自己的明確的核算要求,只要符合會計、稅法的基本原則即可。而這種按銷售額分配的做法,是有會計上的理由的。另外,也可以按其它標准或辦法進行分配,主要看哪個更合理、更符合會計核算的原理。
如果這樣的分別核算能夠被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接受,那麼就可以分別按6%和11%計稅。
如果這樣的分別核算不能達成一致,或者稅務機關不同意這樣核算且無法說服它,就只能全額11%。
或者只把設計服務單獨核算出來6%,其它的11%。
目前政策下,EPC,應該這樣納增值稅。
Ⅱ epc項目如何納稅
項目總承包在我國建築業市場占據主導地位,是建設部主推的一種先進的模式。
項目總承包意即設計采購施工(EPC)一體化。所謂「EPC」模式,就是工程項目的設計、工程設備及材料的采購、工程的施工一條龍,全部由一家企業總承包。如總包電廠脫硝工程,與電廠簽署總包合同,合同內容包含根據電廠的實際情況設計優化工程圖紙、采購工程所需設備並負責土建安裝等一系列事項,最終交予客戶的是具備完整脫硝功能的設施。該業務如何繳納流轉稅,實踐中極不統一。。
作為工程總包方,實際中有以下幾種納稅方式:
1、 就合同總標的減去分包價後的余額按建築業稅目納營業稅
政策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稅函發[1995]156號,實踐中施工地的地方稅務主管部門也會要求如此操作。
2、 分別納稅
政策依據為國稅發[2002]117號,即對銷售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對設計按其他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但工程總承包企業不是生產企業,應該不適用該法規。
3、 按混合銷售全部繳納增值稅
這種做法一般設備所佔的比重較大,其政策依據為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於混合銷售的規定。2009年以後,業主出於設備抵扣進項稅額的需求,也會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對同一事項的處理有不同的納稅方式,主要受到業主及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影響,使稅法的嚴謹性無法體現,請明示上述業務正確的納稅方式。
Ⅲ EPC總包合同中發票如和開具,是只開建安發票呢還是要把材料部分與安裝施工部分分開開具
看合同中是否對材料及安裝價格進行了分離,或者你財務核算對材料跟安裝部分能合理分離,如果分離了可以跟甲方溝通分別開具,
自己要測算一下稅負,對自己有利再溝通
Ⅳ 請問:EPC模式下的納稅開票問題。
看到你的問題我想說網友都是根據自己的經驗來回答你的問題的,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版你的要求很嚴格,要權求有無條文依據,我想你在這里是很難得到正解的,畢竟大家都不是專業人士。還是直接去你們當地稅務局咨詢吧,既准確又權威,你要什麼樣的條文人家都能找到。
Ⅳ 工程總承包合同可以分開建安發票和設備發票嗎
建安企業EPC合同,當前發票開具情況如下:(假設該總承包商為一般納稅人)版
1、設計部分開 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權營改增前 開的是普通發票);2、設備部分 開17%的專用發票;3、土建、安裝和調試部分要到勞務發生生地地稅開具 建築業建安發票 。 這些發票收款單位就是出包方,發票開具後發票的發票聯要轉交給出包方 。
Ⅵ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如何既能使業主取得設備增值稅發票,又能避免總承包方就設備價款重復繳納營業稅
EPC總承包業務雖然包含設計、供貨、安裝、土建、技術服務等不同內容,但一般只簽訂一個總承包合同。如果業主要求總包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客觀上就要求總包方也要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質。在現行稅制下,建議總承包商在合同談判和簽訂時,主動積極地要求將一個總承包合同分拆成兩個分合同(設備供貨合同和設計建築安裝合同),將設備部分單列,從經營的層面將合同分立,這樣就避免了設備部分再重復繳納營業稅。簽訂的設計建築安裝合同,應按該合同總價值繳納營業稅。訂立的設備供貨合同,需要總承包商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作為固定資產入賬。而開具增值稅發票就必須繳納增值稅。可避免總承包方就設備價款重復繳納營業稅。如果總承包商不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質,總承包商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發票,並按設備價款(設備出廠價加上設備采購服務費)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設備采購服務費為設備出廠價的某一比例,增殖部分(設備采購服務費)應按17%繳納增值稅。
如果能將總承包合同分拆成三個分合同(設備供貨合同、設計和建築安裝合同)就更好了,
分別繳納增值稅17%,營業稅營業稅-服務業,稅率為5%以及營業稅-建築業,稅率為3%。
Ⅶ epc工程可以分開工程發票和設備發票嗎
開嗎
Ⅷ EPC業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EPC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專施工、試運行等屬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很明顯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根據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稅率納稅。但實務中某些稅務機關的理解可能不一致,最好和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好。某些地方的答復如下:
EPC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對一個工程項目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納稅人與業主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從業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EPC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屬於兼營行為,納稅人需要針對EPC合同中不同的業務分別進行核算,即按各業務適用的不同稅率分別計提銷項稅額。
建築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EPC工程項目,應按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Ⅸ 設備方參與投標的EPC項目可以由設備方直接給業主方開票嗎
設備方參與投標的EPC項目事實上應該可以由設備方直接給業主方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