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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三包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1-27 06:14:04

『壹』 國家規定的電器三包政策是怎麼樣的

國家對汽車發動機沒有什麼三包規定,國家規定的是:發動機要達到國三排放即可。
發動機的保修范圍在一年之內,過了一年發動機造成損壞一律不賠償的。

『貳』 請問行動電話的三包是怎麼樣的說的好有追加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1年9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6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8月10日信息產業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國家質檢總局局長 李長江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 王眾厚
信息產業部部長 吳基傳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式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 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 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 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 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 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及內容;
(五) 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辦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 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 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紀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 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 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糧,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 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 天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機維修紀錄;
(七) 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 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這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 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示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 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秀麗,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 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 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兩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 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須的維修技術然建、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據發貨票之日期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厭惡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倍,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政局,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倍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 售出之日期7日內,移動 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起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 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秀麗,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一次推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跟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 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 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調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堅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錄1:
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名 稱 三包有效期
年 折 舊 率

備注

主 機 手持行動電話機 1 0.5%
車載行動電話機 1 0.5%
固定台站電話機 1 0.5%

附 件 電池 6個月
充電器 1
外接有線耳機 3個月
移動終端卡 1
數據介面卡 1

附錄2:
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
三包憑證是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行動電話機主機及附件型號;
(2) 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出廠序號或批號、進網標志擾碼號;
(3) 商品產地;
(4) 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 銷售者印章;
(6) 發貨票號碼;
(7) 銷售日期;
(8) 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9) 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0) 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錄3:
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 稱 性 能 故 障

主 機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無振鈴
撥號錯誤
非正常關機
SIM卡接觸不良
按健控制失效
無聲鄉、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充電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電池 充電後手機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斷依據為電池容量不小於80%
移動終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線耳機 不能正常送受話
數據介面卡 不能正常工作
註:網路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未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篤定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任命呢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有線用戶線接入的按健電話機、無繩電話機、ISDN數字電話機及各種功能裝置(以下簡稱固定電話機商品),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固定電話機商品實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訂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言語跟規定要求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旅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銷售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和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電話機;
(三) 銷售時,向消費者當面交驗產品使用說明書明示的全部主附件並試機;提供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三包憑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維護保養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正確填寫三包憑證;
(四) 對於符合本規定退貨或者換貨條件的固定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或者換貨,不得故意拖延推諉,無理拒絕;
(五) 對於消費者提出的質量問題與稱產者或者修理者聯系,不得無理拒絕;
(六)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有效期的收費修理業務;
(二) 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核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三) 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 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五) 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六) 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七) 保持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八)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固定電話機進口這是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 具有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
(二)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編寫;
(三) 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固定電話機三包憑證》的要求;
(四) 生產者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固定電話機攜帶的三包憑證或者資料上應註明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
(五) 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該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六) 像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夠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求,並保證產品停產猴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七) 向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術資料,負責技術培訓,檢查修理業務,給與技術上的指導;
(八)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固定電話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據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十條 在三包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消費者喲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推清貨款。
第十二條 售出後第8日至15日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由消費者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十四條 單獨銷售的電池、電源變壓器;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本規定附錄3《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品牌同型號電池、電源不安壓氣;調換後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計算。調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無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的固定電話機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推清貨款。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據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七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機,凡不合格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
第十八條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十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固定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由修理者免費(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修理。
第二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二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固定電話機商品因生產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二十二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是修理期超過30日的,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固定電話機商品。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修一辦理。
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電話機,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固定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 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五) 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起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不行動電話機(固定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采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堅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錄1:
實施三包的固定電話機商品目錄

類型 名稱 三包有效期
年 折舊率
整機 普通電話 1 0.3%
無繩電話機 1 0.3%
數字電話機 1 0.3%
功能裝置 來電顯示器 1 0.3%
無繩電話子機 1 0.3%
電源變壓器 1 無
充電器 1 無
充電電池 0.5 無
音頻撥號遙控器 1 0.3%

附錄2:
固定電話機三包憑證

三包憑證是固定電話機消費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固定電話機型號;
(2) 固定電話機進網標志擾碼號;
(3) 產品產地;
(4) 出廠日期;
(5) 生產者名稱;
(6) 銷售者名稱(蓋章);
(7) 銷售日期;
(8) 發貨票號碼;
(9) 消費者姓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10) 修理單位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11)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錄3
固定電話機性能故障表
功能裝置
來電顯示器 不能顯示來電電話號碼,顯示信息錯誤
音頻撥號遙控器 遙控撥號失靈
無繩電話子機 不能實現與座機或者外線通話說明書明示功能失效
電源變壓器 不能正常工作
充電器 無法正常工作
充電電池 不能正常工作

名稱 故障情況
整機 說明書明示的功能缺項、不正常或功能健失效
無撥號或錯號
無振鈴
手柄無送話或受話
免提無送話或受話
雜音大無法通話(有線電話)
死機無法恢復或經常性死機
使用知識等不亮
送 受話器松動或脫落
手柄繩接觸不良或容易離線
撥號盤明顯卡健
叉簧開關失效或不靈活
LCD顯示器不顯示、顯示錯誤、顯示字缺劃
長途鎖鎖不住明示的長途號碼,鎖定後不能撥緊急號碼
錄音應答裝置不能留言、不能自動應答、錄音聽不清、遙控失靈
防盜器防並機盜話失效、偷話告警失靈、對線路產生干擾危害
自動撥號失靈

『叄』 3碼手機與5碼手機的區別是什麼

什麼是「三碼機」?「五碼機」?

正規廠家生產的手機,有好幾組編碼,在手機的背面,取下電池可見,分別是信產部進網證編碼、手機型號編碼、擾碼、手機串碼(IMEI,國際通訊設備唯一識別碼)以及機器出廠序列號等幾組編碼。這樣的玩意,叫「正規、行貨手機」,不叫「五碼機」。前期的貼牌機,一樣屬於這個行列。

行貨手機背面的串碼,和包裝盒上的串碼,手機內部的串碼(GSM網路的手機按*#06#可以調出)完全一致就是所謂的「三碼合一」。這個「三碼」,不是指三種不同名稱的編碼,而是指三處不同位置的同名稱、同數值的編碼,即IMEI碼。但是現在流行的「五碼合一」具體指什麼,我只找到這個說法:「手機銷售中所說的五碼合一是哪五碼呢?是指IMEI碼。手機、電池倉、外包裝還要加上:三包卡,發票上面的imei碼也要相同。」

所謂的三碼機,就是說它也能實現「三碼合一」,當然,這個IMEI是偽造的,其它幾種編碼也是偽造的。它是標準的黑手機。

所謂的五碼機,按照網路上類似權威的解釋就是:「五碼機是指不法廠商從國外采購劣質主板後通過正當途徑獲取入網許可證和3C認證後,採用復制擾碼和手機串號後分區域銷售。(正規手機一個擾碼和串號只能對應一台手機,五碼機的一個串號可能有幾百台手機)」

而根據我06年4月20天的三線機從業經驗來看(猜測而已),五碼機是這樣玩的:貼牌乙方向信產部申報某款機型,取得入網許可證,3C認證(這玩意可能不歸信產部管),申報的時候說生產5000個,其實可能只生產幾台送檢機,然後再向貼牌甲方拋秋波:來吧,買我吧!買我的銷售權吧!這是ODM;當然,更有可能是貼牌甲方看好主板後,跟乙方商量:這次我決定玩這款玩個10000或者50000台,你幫忙先去申報一下吧。這是OEM。在深圳,有幾百家的三碼、五碼手機銷售公司,他們就是這樣玩的。

五碼機是隱蔽性、欺騙性很高明的黑手機。當消費者登陸信產部認證網頁後,輸入信產部入網許可證,就能出來手機型號、生產廠家等信息;進一步輸入串號(IMEI碼)、擾碼,就能得到提示:你所購買的手機是真實的。五碼機真的能玩的滴水不漏嗎?其實不然,在信產部認證網頁上,當輸入入網許可證進行認證後,還跳出了「該手機的圖片」這個信息,點擊「更多圖片」可以看到手機送檢時拍的三張照片:正面、背面、側面。根據信產部規定,廠家在市場上銷售的手機必須和送檢手機的圖片完全符合。所以,如果比對手機圖片,還是能分辨出真偽,這也是最後一招了。手頭沒有太多的五碼真機可以上網比對,我只比對了幾款,所以只是猜測:「五碼機」大致看和信產部備案的照片一樣,仔細看總有不一樣。至於貼牌甲方為什麼不生產和乙方送檢時完全一樣的機器,我想也許這是乙方留一手吧,到時他可以指著五碼機說:你看,這正面(背面)和我送檢的不一樣嘛,很明顯,開模不一樣嘛,怎麼會是我生產的?肯定是他們竊取了我們的串碼資料,以此魚目混珠,侵害了我們正廠名牌的利益,損害了消費者和國家稅收的利益!

『肆』 手機在三包期內維修商家是否有義務提供通訊設備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專者可以向產屬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修理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1、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2、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3、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4、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伍』 國行原封和國行後封的區別,誰能告訴我啊

1、配件不一樣

原封機包裝沒有拆動,完整的包裝一起寄來的。原封機的廠家專在封裝過屬程中會有非常來規則的放氣氣孔排列,配件與國內的不同。國行能在中國內地市場享受到售後服務及質量保證,國行充電器為小型二腳充電器。

2、上市時間不一樣

原封機上市比國行早,裝的都是美國的通訊設備以及美國的美版系統。

3、保修時間不一樣

原封機根據規定手機的保修時間為一年,修理的時間不算。電池的保修時間為半年。國行手機保修是保修主機、配件兩個方面。主機、充電器的三包有效期限為1年,電池為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為3個月。

(5)通訊設備三包是什麼擴展閱讀:

後封機有兩種:

1、行貨在出廠後拿到商家賣的時候發現系統有問題,比如白屏幕之類的問題,就反回廠商維修後,得到廠商可以用的認可後再出售。

2、行貨發到商家,商家直接拆開,把里裡面的耳機和充電器換了,換成劣質的產品,吃差價。這種後封機都是完整的保修期。

原封機的包裝是沒有拆動過的質量最好,後封機就是包裝和機器都是分批過來大陸的。大多數是機器先到,然後在到包裝。和原封機是一樣的,但是在運輸過程中容易把機器弄花和半路把配件給調換了。

『陸』 如何鑒別華為手機真假

下面給大家普及抄一下華為手襲機怎麼查詢真偽。

方法一 網上查詢

『柒』 如何獲取安卓手機設備號和序列號

MEID 移動設備識別碼(Mobile Equipment Identifier)是CDMA手機的身份識別碼,也是每台CDMA手機或通訊平板唯一的識內別碼,這想必就是你理解的設容備號。

在手機撥號盤中輸入*#06#,即可彈出MEID即唯一的設備識別碼。

其他品牌手機基本上大同小異,具體的序列號查詢方法也可以咨詢相應品牌手機客服尋求幫助。

『捌』 列印機國家三包的相關問題

看看這個,裡面有提到列印機的三包服務,希望對你有些幫助...

(國家三包)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
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
商品目錄》(見附件1)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選購件及軟體(以下簡稱微型計算機商品)。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三包憑證應當按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見附件2)的要求准確完整地填寫,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商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軟體維護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新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於修理;
(五)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誤維修時間;
(七)認真、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八)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九)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八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
有效期見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十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
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
性能故障表》(見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 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售出後第8日至第15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
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
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
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
的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其它消費者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三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並予以公告。

附件1: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

名 稱 三包有效期(年) 折舊率(日)% 備注

整機 主要部件 主要部件名稱

主機 台式微型機主機 1 2 主板、CPU、內存、硬碟驅動器、電源、顯示卡 0.25

筆記本微型機 1 2 主板、CPU、內存、顯示屏、硬碟驅動器、鍵盤、電源適配器 0.25

手持式個人數字信息處理設備 1 0.25 含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電子詞典等

顯示器 1 0.25 含液晶顯示器

掃描儀 1 0.25

針式列印機 1 0.25

噴墨列印機 1 0.25

激光列印機 1 0.25

UPS電源 1 0.25 含電池

數據機 1 0.25

光碟刻錄機 1 0.25

數碼相機 1 1 專用充電池、存儲卡 0.25 無微型計算機介面功能的除外

投影機 2 0.5 燈泡 0.25

滑鼠器 1 0.25

鍵盤 1 0.25

軟盤驅動器 1 0.25

硬碟驅動器 1 0.25

手寫板 1 0.25

電源 1 0.25

光碟驅動器 1 0.25





件 內存條 1

主板 1

CPU 1

音效卡 1

顯示卡 1

盤控卡 1

網卡 1

其他功能擴展卡 1



件 軟體 三個月

預裝軟體 1

隨機軟體 三個月 含贈送軟體

附件2: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

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是消費者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並由銷售者負責填寫:

(1) 微型計算機商品名稱、商標、型號;

(2) 微型計算機商品出廠編號或批號;

(3) 商品產地;

(4) 銷售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 銷售者印章;

(6) 發貨票號碼;

(7) 銷售日期;

(8) 安裝調試日期;

(9) 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0) 修理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郵政編碼;

(11) 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件3: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號 商品名稱 性能故障

1 台式微型機主機 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狀態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

2 筆記本微型機 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狀態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

3 手持式個人信息處理設備 在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狀態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顯示屏白斑、花斑。

4 顯示器 1.正常加電,電源指示燈亮後無顯示圖像。2.顯示器圖像不能同步,畫面扭曲、擺動、撕裂。3.顯示器圖像亮度不可調。4.顯示器圖像缺色。5.顯示屏白斑、花斑。

5 掃描儀 1.開機電源不通,工作時燈管不亮或閃爍。2.掃描白紙出現明顯條紋或者全黑;3.經維護,機械系統不歸位。

6 針式列印機 1.走紙異常。2.印字漏點,連點。3.打不上字。4.不能正常回車、歸位。

7 噴墨列印機 1.列印機不上紙。2.噴頭不能定位、歸位。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斷線、漏字、缺色。

8 激光列印機 1.墨粉不能固化在紙上。2.列印機不上紙、卡紙。3.由非消耗品引起的斷線、漏字、缺色。

9 UPS電源 持續供電時間、響應時間達不到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技術指標要求。

10 數據機 不能正常聯機通訊。

11 光碟刻錄機 不能刻錄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光碟。

12 投影機 1.無法加電。2.照明系統失效。3.功能鍵失效。4.介面故障。5.顯示畫面有固定暗點、亮點、色點。6.在規定使用條件下,顯示亮度、對比度達不到使用說明書明示指標的要求。7.在使用說明書明示的環境條件下,投影中斷。8.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距離內,投影圖象模糊。

13 數碼相機 1.顯示屏無顯示。2.功能鍵失效。3.專用電池容量低於標稱容量的80%。4.介面故障。5.照片缺色、偏色、色斑、色階6.存儲容量達不到標稱值。7.重現的死機。8.拍不上照片。9.機械故障。

14 滑鼠器 不能正常使用。

15 鍵盤 不能正常使用。

16 內存條 不能正常工作。

17 硬碟驅動器 不能正常格式化。

18 光碟驅動器 不能讀符合產品使用說明要求的光碟。

19 軟盤驅動器 不能正常存取數據。

20 手寫板 不能正常工作。

21 電源 電源輸出電壓、電流達不到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指標要求。

22 主板 在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狀態下,不能啟動。

23 CPU 不能正常工作。

24 其他功能擴展卡 不能正常工作。

25 音效卡 安裝後無聲。

26 顯示卡 1.安裝後不能正常顯示圖象。2.圖像色彩解析度達不到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技術指標要求。

27 盤控卡 不能正常工作。

28 網卡 網路聯接不能正常通訊。

29 軟體產品 1.硬體系統標准配置情況下不能工作。2.不支持產品使用說明明示支持的產品及系統。3.不支持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軟體功能。 修資質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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