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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什麼取樣

發布時間:2021-01-29 08:57:52

A. 油漆廠的動火作業安全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採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葯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時至次日8時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幹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經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後,方可用火。特級用火作業須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2.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審查合格,經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發後,方可用火;
3.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二級、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經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簽發後,方可用火。二級用火作業須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固定用火的辦理。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劃「√」,其中1-5條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9條由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6.「危害識別」一欄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作業結束後,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名。
第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特級用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第八條
用火化驗分析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作業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2.大檢修期間二級用火、三級用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用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分析結果」一欄一律用「/」表示;
3.采樣分析在用火前1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驗分析標准: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2%為合格;
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其他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5.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6.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8.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准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用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護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
2.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車間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2名用火人;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第十三條
新區公用系統管廊用火作業界限劃分
1.0號柱至57號柱由烯烴廠負責,57號柱至115號柱由塑料廠負責,115號柱至175號柱由氯鹼廠負責,175號柱至225號柱由儲運廠負責,225號柱至284號柱由熱電廠負責,284號柱至煉油廠、第二化肥廠、橡膠廠圍牆由建設公司負責;
2.對在管廊物料管線上的用火,由界區管理單位負責監護,在管廊環境區域用火由用火施工單位負責監護。
第十四條
許可證的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用火所在車間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B. 如何做好動火作業前的采樣與分析

動火作復業與動火分析間制隔不超過1小時,對非常危險的場所規定每2小時監測可燃物情況。但是對設備、管道分析取樣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們實際工作中發現經過蒸汽吹掃的管道、設備不能立即取樣分析。因為剛經過蒸汽吹掃的管道、設備內溫度沒有降至常溫,內部空間可燃氣體被大量的水蒸氣稀釋,而且此時內部氣體處於不穩定的變化狀態,這時采樣分析結果是不準確的。

C. 動火作業中動火分析用什麼檢測設備作為保障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回應採取上、中、下取樣答,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檢測設備應經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比,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動火分析時進行氣體檢測最好找專業可靠的產品。東方報警公司的GQB-200A7就是其中的一款。本產品集感測檢測技術、無線信息傳輸技術、無線信息加密技術及物聯網技術於一身,應用專利技術5項。具有攜帶方便、檢測快捷、探測精度高等優點。

D. 高處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有哪些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專,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屬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採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並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後方可作業.

E. 動火作業安全 哪些事項要注意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准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作業票制度。工業動火作業票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第四條 工業動火作業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二級、三級動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後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准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與動火方案和動火票不符的動火。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煉油化工、油氣管道、油氣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八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於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8)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於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於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於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於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5)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8)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9)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九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於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於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按規定不允許動火的帶油、帶壓或帶有其它可燃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確因生產需要的動火為特殊動火。
第三章 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第一十條 動火作業前,由生產單位(動火部位所在單位)申請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工業動火作業票》,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准後方可進行工業動火。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對審核過的《工業動火作業票》,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動火作業,由乙方單位自行負責動火審批、監護;改、擴建項目,由乙方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一十二條 油氣生產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由分公司所屬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送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及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審查,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備案,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所屬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經二級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工業動火作業票》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三級動火。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所屬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查後,經基層生產單位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部門審查,由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批准,報油氣礦(輸氣處、凈化總廠)等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由作業區(運銷部、分廠)等基層生產單位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四)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後,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票》並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票》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一十三條 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施工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並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由廠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現場確認措施落實,審查合格並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認後,方可動火作業,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施工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並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後方能動火,並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特殊動火,必須經廠領導、廠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並制定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後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方可動火。並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一十四條 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施工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負責審查和批准。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一十五條 施工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按照批準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嚴格組織施工;
(2)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3)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4)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5)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
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措施搶險,並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一十六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和施工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並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後方准動火;
(3)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動火過程中,雙方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後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七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雙方動火監護人在雙方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並經過嚴格的培訓;
(3)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票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後方准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動火完工後,雙方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一十八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2)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3)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准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後,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後方能繼續動火;
(5)熟悉並掌握應急預案;
(6)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九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
(2)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現場安全監督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對照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並馬上報告安全管理部門,待隱患整改後,方准許繼續作業;
(6)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
(7)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後,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並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註明後方可撤離。
第五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條 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必須隨時掌握動火現場情況,檢查防火措施,如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動火。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有權隨時檢查動火現場。如發現違反動火制度或繼續動火有危險時,可收回動火票,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處理有關責任者。
第二十二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一般情況下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緊急情況下經請示本級動火審批人(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技術、生產的領導)批准同意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採取緊急動火措施,事後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第二十三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四條 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工業動火作業票》代替。
第二十五條 機具要求
(1)採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於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並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第二十六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氣體檢測超過1h後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2)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於23.5%(體積)。
(3)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5)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20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於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況,應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1)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後,要分析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2)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采樣分析有限空間內氣體。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分析結果報出後,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第二十九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
(1)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後,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後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採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第三十條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台,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2)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並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3)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4)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
(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三十二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的帶壓不置換動火。除做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外,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時,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到現場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2)做好現場監護,必要時應根據安全措施要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負責監護。
(3)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前,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召集生產調度部門以及與動火作業有關的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必須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可靠的應急措施。
(4)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如壓力出現異常必須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後由動火作業審批人簽字認可,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安全可靠,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後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F. 動火作業注意事項有哪些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准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作業票制度。工業動火作業票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第四條 工業動火作業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一次使用。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二級、三級動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後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第五條 在動火作業准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與動火方案和動火票不符的動火。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煉油化工、油氣管道、油氣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八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於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8)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於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於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於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於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5)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6)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7)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8)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9)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四)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九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於生產狀態

G. 動火作業分析要求有哪些內容

()動火取樣分析人員必須經過專項培訓。
(2)當在設備、管道本體上動火時,必須對設備內部、管道內部和作業環境大氣同時進行取樣分析,出具分析報告單。
(3)分析數據,並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火點檢測分析不合格不準動火,動火分析單位必須准確填寫取樣檢測點的位置。
(4)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
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h)。
(5)動火取樣點、分析項目應由生產單位技術人員根據動火部位確定取樣點的具體位置。實際取樣點位置與動火部位必須完全一致,不一致時,該「動火作業許可證」無效。
(6)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裝置)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並將分析檢測數據填入
「動火作業許可證」中。
(7)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盲板)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h動火的,必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H. 在防暴場所檢修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第一、危險物質的轉移,把危險物品轉移到檢修區域以外;不能轉移的要做好版防護措施,防止權檢修時有火源接近危險物質。
第二、如果有高出作業和罐內作業,要遵守高出作業和罐內作業的要求,高出作業要有安全帶,高掛抵用,罐內作業要注意通風,防止發生窒息事故,這兩種作業都要有監護人員。
第三、檢修設備的置換、清洗,如果檢修的設備內有危險物質存留,要提前置換和清洗,防止殘留物質對檢修人員造成危害。
第四、檢修時有動火作業,要嚴格按照動火作業的要求來執行。
第五、檢修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要佩戴齊全,如安全帽、安全帶、防毒面具,有電焊時還要有防護眼鏡等。
檢修不同行業還要有各自注意的事項,檢修前要與現場工人溝通。
大體上就這些,總之要自己多注意、要專心,別一心二用。出事了受害的是自己。

I. GB30871-2014中提到的動火作業基本要求是什麼

動火作業易燃易來爆場所中源GB 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生產檢修過程中經常要進行動火作業。如果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就可能發生灼燙、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

(9)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什麼取樣擴展閱讀: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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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什麼取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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