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共用設備設施包括什麼 產權最終歸屬於誰
物業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共用設備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1]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共用設備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4-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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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礎設施指的是什麼
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
(2)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指什麼擴展閱讀:
基礎設施的特點:
(1)先行性和基礎性。基礎設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所有的商品與服務的生產所必不可少的,若缺少這些公共服務,其他商品與服務(主要指直接生產經營活動)便難以生產或提供。
(2)不可貿易性。絕大部分基礎設施所提供的服務幾乎是不能通過貿易進口的。一個國家可以從國外融資和引進技術設備,但要從國外直接整體引進機場、公路、水廠是難以想像的。
(3)整體不可分性。通常情況下,基礎設施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時才能提供服務或有效的提供服務,象公路、機場、港口、電信、水廠等這樣的行業,小規模的投資是不能發揮作用的。如電站大壩不能只建到河中間、機場跑道不能留半截不修完、連接兩城市的輕軌不能只建一半等等。
(4)准公共物品性。有一部分的基礎設施提供的服務具有相對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類似於公共物品。
3.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哪些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3)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指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4.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維護指的什麼哪些設備設施
房屋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專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屬、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5. 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里都包含什麼項目
基礎抄設施主要包括交通運輸,機場,港口,橋梁,通訊,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氣,供電設施和提供無形產品或服務於科教文衛等部門所需的固定資產,它是一切企業,單位和居民生產經營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質基礎,是城市主體設施正常運行的保證,既是物質生產的重要條件也是勞動力再生產的重要條件。
6. 基礎設施與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公共設施之間的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基礎設施: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
2、市政公用設施: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資建造的公共設施。
3、公共設施: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
二、內容不同
1、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郵電、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研與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等。
2、市政公用設施: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燈、道路、橋梁、隧道、廣場、涵洞、防空等市政設施。
3、公共設施: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三、作用不同
1、基礎設施: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其空間分布形態演變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較長時間和巨額投資。
2、市政公用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
3、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
7. 小區公共設備設施包括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只能為房屋所有人共版同所有,權都屬於小區的公共財產。公共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社區服務等設施。比如:綠地、道路、路燈、地下(上)線路和管道、停車場(庫)、配電房(室)及電器設備、水泵房(室、井)及水泵、會所、門衛室、人防用房及設備、消防用房及設備、電梯、假山假水、健身娛樂設施、公告牌等等。
空調護欄應該包括在公共設施裡面
8.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指的是什麼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8)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指什麼擴展閱讀
1、使用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產權歸屬
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
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
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
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9. 公共設施都包括哪些
公共設施都包括但不限於下面的設備設施、場地等等:
1、綠化及小品(如亭台樓閣、水池噴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設備
3、公共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通道
4、公共配電設施(高低壓配電室、配電箱、配電櫃、電力管井、電閘箱、表具、線槽等等)
5、公共弱電設施(有線電視設備、電信設備、網路光纖設備、弱電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6、公共健身及兒童娛樂設施
7、公共安全設備(圍牆、攝像頭、護欄、園區大門、檔桿等等)
8、公共場地及公共道路
9、公共給排水設施(公共給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類水泵、管道閥門、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10、電梯、電梯等候廳
11、公共樓道、樓梯、單元門廳、共用的樓宇大堂、公共衛生間(非必要)
12、建築物的地基等基礎設施
13、建築物樓頂屋面及共用的外牆
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按照具體的項目特點可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與保障、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等。
從社會學來講,公共設施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
10. 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公共設施性質: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設備,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可以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交通、體育、社會福利保障、行政和社區服務、郵政電信和商業金融服務。
2、基礎設施性質: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是用於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物質條件。
二、特點不同
1、公共設施特點:滿足人們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參與)和公共空間選擇的設施,如公共行政設施、公共信息設施、公共衛生設施、公共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教育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屋等。
2、基礎設施特點:
(1)先行性和基礎性
基礎設施提供的公共服務是一切商品和服務生產必不可少的,沒有這些公共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主要是直接生產經營活動)將難以生產或提供。
(2)不可貿易性
基礎設施提供的大部分服務很難通過貿易進口。一個國家可以從國外融資和進口技術和設備,但直接從國外進口機場、公路和自來水廠是不可想像的。
(10)基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指什麼擴展閱讀:
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所謂「乘數效應」,即可以帶來數倍於投資額的社會總需求和國民收入。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礎設施完善與否,是其經濟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為了應對史無前例的大蕭條,美國總統羅斯福實施了著名的「羅斯福新政」,其中之一就是政府主導的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礎設施項目不僅增加了就業和公共收入,也為後期美國經濟的大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