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購進機器設備是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嗎
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是針對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如果你單位屬於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公司購進一套設備怎麼做抵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B. 購入的設備增值稅可抵扣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因此,購進須安裝的生產設備,除了主要部件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之外,電線等輔助材料的進項稅額同樣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
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在建辦公樓購入的鋼材,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 應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日期90天內須抵扣完畢。
此題在2009年之前,不能抵扣。
C. 企業購入設備進項稅額怎麼抵扣
企業購入設備進項稅額怎麼抵扣
如果是工業企業購入設備可以正常抵扣
在購買當月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就可以
D. 關於企業新購入機器設備增值稅抵扣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回170號文件規定:自答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E. 我公司是工業一般納稅人購進的生產設備可以當月一次抵扣嗎稅法有哪些相關規定請教各位前輩解答謝謝
財稅[2009]113號:固定資產抵扣范圍進一步明確
2009-9-30 13:54楊中英【大 中 小】【列印】【我要糾錯】
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全國所有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也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於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又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行了界定,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實際工作中,對於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准確劃分。如電力企業輸電線路、供水企業供水管道,煉油企業儲油罐、輸油管道等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扣抵,當時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作出界定,給征納雙方都帶來了執行難度。實務中對這類設施、設備,根據行業核算要求,雖然按固定資產中的設備類管理,但其構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設備,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難以准確劃分其究竟是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再比如輸電線路中的鐵塔輸電線,它主要由鐵塔、絕緣子、導線、橫擔、金具、接地裝置及基礎等組成。其中線路基礎是由土建部分構成。所以有人認為,該資產應屬於地上附著物,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為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相關問題作了明確。具體內容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築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築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築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根據上述規定內容,前面所述的輸電線路,不在固定資產分類的代碼02、03范圍內,也不屬於地上附著物,應屬於專用設備,代碼為28。據此,企業在構建該類資產時,取得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規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區分土建和設備部分。
該文件通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附件,更明確規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資產的具體范圍。但在執行此文件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並不是除代碼02、03外的都可以將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財稅〔2009〕113號文件為此也明確了「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在該文件下發前,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考慮納稅人購進或自製了不易劃分能否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為避免納稅人的損失,對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時限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暫時處理措施。如安徽省國稅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線訪談中答復納稅人的口徑如下:(1)按照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稅〔2008〕17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上述設施進行界定,區分其屬於動產或不動產;(2)對界定後明確屬於動產或者可能屬於動產的,可按規定的認證、抵扣時限,由納稅人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填報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清單,並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界定後明確屬於不動產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認證、抵扣;(3)認真記錄或備案可能屬於動產且納稅人已認證、抵扣的固定資產相關信息,並加強對其跟蹤監控,待國家稅務總局新的文件下發後,再對照規定逐一審核此前已認證、抵扣的可能屬於動產的固定資產情況,發現有按新的規定屬於不動產的,應及時追繳稅款。
納稅人在財稅〔2009〕113號文件下發前,將該文件中所明確的構築物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現應及時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企業的工業用池、罐,工業生產用槽、橋梁、架等類資產,屬於《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第「03類」,這類資產在核算時,通常情況下都作為設備管理了。煉油企業的儲油罐、其他工業企業用罐,無論是金屬或非金屬構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圍內。
財稅〔2009〕113號文件對購入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進行了明確,便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實際操作,解決了固定資產抵扣中的一大難題。
F. 新建企業籌建期購入的機器設備怎樣才能進行合理抵扣
新建企業,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入時就可以抵扣: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G. 購進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嗎
購進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要及時認證抵扣,不存在分批的問題。
H. 購入設備一台,馬上租出,進項稅可以抵扣嗎怎麼做分錄
可以抵扣。抄
有形動產租賃業襲務在13年8月以後已經全國推行了營改增,所以你的租賃業務也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該進項可以抵扣。
當然還需要符合其他兩個條件,一是取得抵扣憑證(簡單的理解就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二是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當然不能抵扣)
分錄很簡單,按正常的做就行了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進
貸:應付賬款
I. 生產型企業購進機械怎樣抵扣
生產型企業2017年購進設備300萬左右,抵扣稅額是1次。只有房產的進項稅是分兩次(間隔超過12個月)回抵扣的。
《條例答》及《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小汽車、遊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關鍵點。
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在2008年以前發生固定資產購進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相關業務的扣稅憑證也不允許抵扣。
抵扣在國內一般意義上講即增值稅抵扣。
增值稅抵扣:應交的稅費=銷項稅-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