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攤費是什麼
公攤費是指物業小區內,用於公共照明、水、綠化等產生的費用。
根據物價局有關規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表,其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不得向住戶分攤;
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列支,不得向住戶分攤;
小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住戶分攤。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住戶自用的水、電費用混合統收。
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住戶合理分攤;
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由小區的所有住戶合理分攤;
高層住宅(含商鋪、辦公樓)的電梯等公用設備運行的電費,應設獨立計量表,由所有使用該電梯和設備的住戶合理分攤。
一、小區公攤電費的計算方法
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二次加壓供水水泵電費按戶分攤;電梯電費可選擇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或階梯收費方式分攤。
住宅公共能耗的構成:
1、各單元公共用電(包括公共樓梯照明、應急指示燈、電梯動力)
2、公共照明(包括路燈、草坪燈、景觀燈、景觀水池水泵)
3、弱電系統(包括消防、安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消控中心)
4、動力系統(包括消防給水系統、排煙系統、排污系統、新風系統)
5、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
6、公共用水(消防系統用水、公共衛生間、景觀水池、綠化養護用水)
7、電梯用電
二、公共照明系統的電費和維修費是怎麼計算的?
1、電費:(W1×T1+W2×T2…+Wn×Tn)×30×PE W1表示每日開啟時間為Tl(小時)的照明電器總功率(千瓦·小時);T1表示每日開啟時間(小時);30代表每月測算的天數;PE表示電費單價(元/kW);
2、維修費:這是一個估算的經驗值,一般按照當地的工資水平費用和使用的零配件、進貨的價格來測算。
B. 物業費用中的公共能耗分攤費指的是什麼
物業費中是否含有公共能耗分攤,這個在全國沒有固定的計算方式,國家也沒版有相關政策,所以各個地區權的執行標准不一。有些城市把部分公共能耗計算在物業費之中的【公共設備設施雲運行養護費用】里,而大多數地區都是單獨計算公共能耗的。
總體來說,物業管理中的公共能耗包含三個方面:
一、電能源費用
主要是指:公共照明用電、公共電梯用電、公共水泵用電、消防設備設施用電、安防監控設備用電、綠化設施用電、建築物及小區景觀用電、社區廣播用電等等
二、水能源費用(包含公共排污費用)
主要是指:保潔用水、綠化用水、小區水景觀(包括噴泉)、消防用水、公共衛生間用水等等
三、供暖(空調)費用
主要指:大堂、電梯廳等公共區域的供暖和中央空調費用
Ps。不是所有的物業項目都在公共區域提供供暖和中央空調的,一般這類能耗主要是在商業物業項目中。而北方一些高檔住宅小區內,冬季在公共大堂或侯梯廳內也會有供暖(主要是防止公共區域內冬季溫度過低,凍壞公共設備設施,凍裂上下水管道)。
C. 小區物業管理費里包括哪些費用
您好,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版建築及其權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用於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D. 物業管理費里包括水電公攤費嗎
所謂的公攤水電費所指的是:小區或者樓內的各種水電費用,包括打掃衛生消耗的水回,路燈,走廊燈,應答急燈,電梯,監控等等用電,這些費用一般都包括在物業費里了,但是有的小區很小,甚至沒有物業,公用設施的水電費用就要由住戶分攤
E. 小區公攤水電費包括哪些內容物管所用的設備、空調等所耗的水電應不應該由業主分攤
公共場所用電,電梯.中央空調.二次水泵消防系統等等.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規范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公共水電費分攤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7-1-31 1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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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中央、部隊、省屬駐穗物業管理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關於規范全省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通知》(粵價
[1997]24號),現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中有關公共水、電費用的分攤問題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
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二、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慶活動、宣傳、裝
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三、小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
戶分攤。
四、往宅大樓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公用水、電費用,由本樓住(用)戶合
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由小區的所有住(用)戶合理分攤。
六、廣州市區的高層住宅(含商鋪、辦公樓)的電梯等公用設備運行的電費,暫
按廣州市物價局穗價[1997]52號文的規定,設獨立計量表,由所有使用該電梯和設備的住(用)戶合理分攤。凡電梯等公用設備沒有獨立設置用電計量表的,其電費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統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其他各市、縣高層住宅的電梯等公用設備運行電費,是採取由住(用)戶另行分
攤,還是採取由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統一列支的管理辦法,由當地物價部門決定。
七、廣州市區的高層住宅物業管理綜合服務收費標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電費的
(即不另行嚮往戶分攤電梯等公用設備運行電費),在執行省定高層住宅收費標准確
有困難時,其收費標准可適當提高,具體標准由同級物價部門按實際情況從嚴審定。
八、為提高公用水、電費用分攤的透明度,減少價格糾紛,凡屬向住(用)戶分
攤的公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帳,向住(用)戶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和總金額以
及各住(用)戶應負擔的金額等。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住(用)戶自用的水、
電費用混合統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執行。
F. 物業管理費都包括哪些公攤照明和水加壓算不算,要是不交物業停水停電怎麼辦
這是目前物業行業熱門又敏感永恆的話題,而且,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也看到法律缺失造成的不和諧,有些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相關規定,相信不久的將來,這個死結一定會打開的。
這里擷取幾篇文章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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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一:物業水公攤方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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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遍物業管理條例,發現並沒有這方面的條款,這也許就是物業行業公攤成糾紛大熱的原因吧,在目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環境下,本人嘗試站在中立位置上提一些合理化建議。
一,公用分攤水的構成
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住戶目前所分攤的公用水可分為三種性質,分別是合法公攤、非法公攤和模糊公攤。合法公攤包括合理誤差、正常管網泄漏和火警時消防用水;非法公攤包括小區清潔用水、小區綠化管理用水、管理處用水、開發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收樓)的某些單元用水、非火警動用消防水和偷竊用水;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歸屬的分攤,筆者都稱之為模糊公攤。
二,合法公攤用水詳解及建議
1.合理誤差。水表的正常誤差有兩個值。最大流值高區最大允許誤差為±2%,最低流量低區最大允許誤差為±5%(根據國家水表檢定規程《jjg162-85》)。某些用戶合理地利用最低流量低區用水時負誤差大的經驗,用緩慢滴水的方式來取水。這種取水方式對總表產生的是正誤差,是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最近有報道,某些假水表的誤差為400%,簡直像搶劫用水。分表總和大於總表就是負分攤。小區用水為什麼經常會出現負分攤的現象呢?因為小區設計供水量遠大於實際取水量時,總表總是出現在最低流量低區,如上所述低區負誤差大(換句話說就是總表實際上轉得慢了),所以就出現了分表總和大於總表的負分攤。我曾經管轄的一個物業小區就是這種負分攤的現象,開始我以為是總表壞了,自來水公司更換了總表後還是負分攤,5年來一直是負分攤。建議推廣使用精密水表,並建議自來水公司收回水表的安裝、更換和移動的監督權。
2.正常管網泄漏。管網泄漏分為明管泄漏和暗管泄漏。明管泄漏容易發現,並容易得到修復,所以這方面的損失一般很少。
暗管泄漏分為地下暗管泄漏和地上暗管泄漏。地上暗管泄漏容易發現,並容易得到修復,這方面的損失一般也很少。地下暗管具體用途通常有四種:一種是公共地方清潔用水水管,一種是綠化用水水管,一種是觀賞設施用水水管,一種是總表後的進戶管。建議在《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修訂時將前三種用途的水表,規定為表前明管設計。建議對總表後的進戶管也進行明管設計。發現地下管網泄漏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定期用水數量對比,另一種是定期人工檢查,檢查的方法很簡單,將用戶前端的總水閥關閉,水表仍然轉動,說明有泄漏。鍍鋅水管違法使用和超期使用也是造成管網泄漏的原因之一。鍍鋅水管容易生銹和被腐蝕,裡面容易貯藏細菌,正常使用壽命是8至10年。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在住宅建設中淘汰落後產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號)中規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鎮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冷鍍鋅鋼管用於室內給水管道,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限時禁止使用熱鍍鋅鋼管。實際上這一通知沒有很好地執行。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執法。
3.火警時消防用水。消防用水是沒有設計安裝水表的,火警難得一遇,無火警也就無這方面的用水分攤。
三,非法公攤用水詳解
1.根據國家計委發布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第八條規定:管理費中包含了綠化管理費、清潔衛生費、辦公費和保安費等。小區清潔用水、小區綠化管理用水、管理處辦公用水和管理處員工生活用水理應在管理費中支出。由於缺少監督,不少物業管理公司通過不裝分表或做假賬的形式將這些用水分攤到其他用戶。
2.開發商未出售(或已出售未收樓)的某些單元用水。如果管理不善,這些單元會造成很大的水暖器材泄漏。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都不願意分擔這種預算外開支,最終物業公司可能將此部分泄漏分攤到其他的用戶頭上。入住未滿的新小區這種現象會較多。
四,模糊公攤用水詳解及建議
清洗水池浪費掉的消防用水就是屬於模糊公攤。清潔水池的用水理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實際上清洗水池本身所需的水很少。因為生活用水水池一般和消防貯水水池合用一池,所以每次清洗水池時都要浪費掉大量的消防貯水。清潔水池浪費掉的大量消防貯水究竟由誰承擔呢?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浪費的消防貯水究竟是多少呢?高層樓房一般有兩個水池,樓頂一個,地下一個。樓頂的水池消防貯水量是按不同類型的建築6至18立方計算設計的,地下水池消防貯水量是按大樓所有消防栓連續完全開啟2至3小時的用水量來設計(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七章第三節規定)。我們可以想像這個量是多大。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會提前一個星期左右關閉地下水池的進水閥門,將池底的消防水作為生活用水來使用,以此辦法來減少消防水浪費。這又會造成長時間缺少消防水的安全隱患。建議設計時將生活水池和消防水池分開。分開後,消防水池一般不用清洗。分開的好處是節水、節能、衛生和安全。
五,盜竊用水
如果物業管理到位,盜竊用水就不會發生。物業管理公司監守自盜現象反而較多。自來水公司和業主都有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用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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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二:水電公攤費用糾紛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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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電公攤費用界限「模糊」
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是一個過於籠統的概念,如共用部位,一般是指承重結構部位、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室外停車場、各類球場等。以上所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有的平時並不耗用水電,有的所耗用的水電需要小區全體業主分擔,有的只需某一幢樓、某一單位或某一樓層的部分業主承擔,有的則需某些經營項目承擔。而構成物業服務成本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顯然是需要小區全體業主公平分擔的,它並不包括只需要部分業主或某些經營項目承擔的公攤費用。至於水電公攤費用是否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的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特別規定,自然允許雙方約定。但是,由於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概念表述過於籠統,致使一些業主產生了誤解,認為所繳物業服務費中必然或已經包含了水電公攤費用。這是導致水電公攤費用糾紛產生的一個客觀因素。
二,業主缺乏公共服務消費意識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個別業主義務觀念淡薄,常常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共同義務。比如,有的業主以自己沒有入住為由拒繳公攤水電費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與專有部分不可分割,即使不入住也會發生公共照明、綠化用水等需要分攤的費用)。
三,物業企業對拒交水電公攤費用處置失當
拒繳水電公攤費用,表面上看是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糾紛,實質則是業主與供水、供電部門之間的合同糾紛。作為物業企業,無論所承接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行了抄表到戶,是否落實了供水供電部門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的法律規定,在水電費用包括水電公攤費用的收繳過程中,一般來說,要麼是接受業主的委託負責統一代收,要麼是接受供電供電部門的委託負責代收。因此,當遇到拒繳水電公攤費用時,除了應向委託方報告,由委託方進行處理外,是不允許擅自採取停水斷電措施的。但是,由於一些物業服務企業,在收繳水電費用中的角色定位錯誤,加之夾在業主與供水供電部門之間,常常兩頭「受氣」,有時為了不影響絕大部分已經繳納水電公攤費用業主的正常生活,擅自採取了一些拉閘斷電、卸錶停水等超越自身許可權的過激做法,從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
四,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的法律制度得不到落實
《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但是,這一法律制度在落實中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如筆者所在城市,除絕大部分新建住宅小區實行了向終端用戶收取費用的規定外,大量舊有住宅小區除少數經過業主與供水供電部門協商改造外,多數尚無法落實抄表到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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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三:水電公攤費用糾紛的防範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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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界限應當明晰准確
水電公攤費用是否應當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的問題,必須從政策層面予以具體明確。從廣州等地的規定看,水電公攤費用根據不同情況,有的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有的不包含在物業服務費中,有的則由物價部門議定。《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對水電公攤費用的界限也作出了政策規定,《辦法》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費用及綠化用水費用予以單列,規定「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共公照明用電及綠化用水,應單獨裝表計量,物業服務企業應每月公示其共用水、電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分攤方法,其費用由業主共同負擔。物業服務企業自用水、電費用由物業企業負擔」。雖然該《辦法》並不像廣州那樣對水電公攤問題一一列舉並作出規定,但基本上抒水電公攤的政策界限作出了釐定,這對於防範和減少水電公攤費用糾紛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收取分攤應當公開透明
綜合國內其他城市物業管理的情況,目前物業小區水電公攤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種是水電分攤不計入物業服務費中,單獨收取;第二種是將所有公攤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中,不再另外收取,即實行包干制;第三種是抒涉及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部分水電開支計入物業服務費或者列入管理費,而把僅涉及部分業主的公共部分,如單棟樓的走廊、電梯、洗水池等水電費由涉及范圍內的業主自行分攤。無論採取何種分攤方式,水電公攤的費用最終都只能由業主來承擔。因此,物業企業應當及時把當期需要公攤的項目、水電總量、費用標准、分攤方式等內容在物業服務區內的顯著位置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做到公開透明,消除不必要的誤解,從而減少矛盾的糾紛。
,三,處置糾紛應當依法示範
在水電公攤費用收繳過程中,物業企業只是「中間人」,當遇到個別業主拒交水電公攤費用時,不管物業企業有什麼充分理由,都絕不能擅自採取停水斷的電的措施。而必須以「中間人」的公正身份,正確把握委託合同的性質,積極協調各方並協助有關方面妥善加以解決。具體講,當遇到個別業主拒交水電公攤費用時,物業企業應當履行勸告、催繳義務。勸告、催繳後業主仍拒絕繳納的,物業企業可分別情況處理:若是接受業主委託,應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納繳,或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指示,向水電供應部門反映解決;若是接受供電供電部門委託,則應向供水供電部門直接反映解決;若所管物業項目既沒有進行水電履行,又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時,物業企業可以直接向水電供應部門呈報未繳納水電公攤費用的戶主名單及明細賬,由水電供應部門下達催繳水電費用的通知,否則水電供應部門可以採取停水斷電等懲罰性措施。
當然,在物業管理的實際工作中,對沒有實行水電履行的物業小區,水電供應部門通常的做法只是負責抄表到物業小區,也就是只負責抄到總表,對總表到業主分戶表之間的損耗以及其他公共分攤部分耗用的水電並不關心。但因水電公攤必然導致水價升高,這往往成為個別業主拒交水電費或拒交水電公攤費用的理由。長此以往則積少成多,導致物業企業無法墊支代繳個別業主拖欠的水電費用。對於這種情況,供水供電部門一般採取對整個物業小區實施停水斷電的處罰,即使已經按期繳納水電費用的業主也不能倖免。遇到這種情況,物業企業應當向全體業主說明情況,並應當告知已經繳納費用的業主有權通過民事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這是物業企業依法處置水電費用糾紛時能夠採取的最大限度的措施。逾越這一限度,擅自採取停水斷電的措施,物業企業就必須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四,抄表到戶是治本之策
實踐證明:凡是抄表到戶、向終端用戶收取費用制度落實的物業小區,水電公攤費用的糾紛基本上很少發生。因此,實行抄表到戶可以就的上是治本之策。對於新建物業小區而言,只要建設單位與供水供電部門之間溝通到位,實行抄表到戶一般不會存在問題。但對於舊有物業小區,必須解決水電改造問題。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G. 小區物管費和公攤費 怎麼區分
如果是全包形式的管理費(含管理費和能耗費)商場的管理費基本上不會低於30元/平方米,不利於招商,所以一般經營公司都會建議物業公司將物業服務費和能耗費分開處理,比如物業費收取20元/平方米,而能耗費用採用實報實銷的方式,也就是所有能耗費用按面積分攤再乘上你的商場的建築面積就是你應繳的費用。
另外,電費部分的線損,也就是分表之間與總表之間的差額也是由各商戶分攤。分攤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各設備裝表,公共照明、電梯、中央空調、消防設備用電、監控用電、公共衛生間用水等,再加上線損,另一種簡單方式,就是商戶各分表之間的總和與總表之間的差額部分打包分攤,不體現線損和其他設備的實際運行能耗。投訴是你的權利,在你認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但是在投訴之前先了解實際的情況是什麼,而不能簡單的判定合理或不合理。
業費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H. 物業公共設施設備費包括那些
包括:消防設施,電梯及其他機電設備、溝、渠、池、井、道路及路燈、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的費用。
I. 物業費包括不包括公攤電費
要咨詢一下物業公司商場管理費的構成是否包括公共區域的能耗部分。
如果是全包形式的管理費(含管理費和能耗費)商場的管理費基本上不會低於30元/平方米,不利於招商,所以一般經營公司都會建議物業公司將物業服務費和能耗費分開處理,比如物業費收取20元/平方米,而能耗費用採用實報實銷的方式,也就是所有能耗費用按面積分攤再乘上你的商場的建築面積就是你應繳的費用。
另外,電費部分的線損,也就是分表之間與總表之間的差額也是由各商戶分攤。分攤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各設備裝表,公共照明、電梯、中央空調、消防設備用電、監控用電、公共衛生間用水等,再加上線損,另一種簡單方式,就是商戶各分表之間的總和與總表之間的差額部分打包分攤,不體現線損和其他設備的實際運行能耗。投訴是你的權利,在你認為利益受損的情況下,但是在投訴之前先了解實際的情況是什麼,而不能簡單的判定合理或不合理。
業費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J. 物業公攤水電費包括哪些項目
小區物業公攤水電費包括:
首先是住宅部分公共能耗的構成是:
第 1、各單元公共用電(包括公共樓梯照明、應急指示燈、電梯動力)。
第2、公共照明(包括路燈、草坪燈、景觀燈、景觀水池水泵)
第 3、弱電系統(包括消防、安防系統、智能化系統、消控中心)
第4、動力系統(包括消防給水系統、排煙系統、排污系統、新風系統)
第 5、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
第 6、公共用水(消防系統用水、公共衛生間、景觀水池、綠化養護用水) 第 7、電梯用電
然後是住宅小區公共能耗分攤方式:
第 1、各單元公共用電 各單元樓均安裝公共用電計量電表,分攤方式按戶均 攤。 月計算公式: 已入住每戶分攤金額=該單元計量電費/[該單元已入住戶 數+(該單元空置戶數×70%)]
第 2、公共照明 小區設公共照明總表,由小區全體業主按戶均攤。 每月計 算公式: 已入住每戶分攤金額=小區公共景觀照明電費/[小區已入住戶數+ (小區空置戶數×70%)]
第 3、弱電系統 消防監控中心設弱電系統總表,由小區全體業主按戶均攤。
每月計算公式: 已入住每戶分攤金額=消控中心計量電費/[小區已入住戶數 +(小區空置戶數×70%)]
第4、動力系統 設動力系統總表,由小區全體業主按戶均攤。 每月計算公 式: 已入住每戶分攤金額=動力系統電費/[小區已入住戶數+(小區空置戶 數×70%)]
第 5、二次供水增壓水泵用電 小區住宅部分二次供水分低、中區和高區(或 低區和高區),中區和高區(或高區)分別安裝計量電表,電費按實際用水 量進行分攤;低區1-4層市政直供水不參與分攤。每月計算公式: 中、高區 已入住每戶分攤金額=【二次供水增壓泵計量電費/[該區已入住總用水量+ (該區空置戶總用水量×70%)]】×每戶用水量。
第 6、公共用水 小區公共用水加裝水表計量,小區公共用水根據水表計量總 金額按戶由全體業戶按戶均攤。正常每戶分攤金額=小區公共用水水費/[小區 已入住戶數+(小區空置戶數×70%)]
第7、電梯用電 小區電梯用電加裝電表計量,各棟電梯用電根據電表計量總 金額按戶由該棟全體業戶按戶均攤或階梯分攤。
每月計算公式(2選 1): 按戶均攤:每戶分攤金額=該單元電梯用電電 費/[該單元已入住戶數+(該單元空置戶數×70%)] ;階梯分攤:(以平均值 做為基數,2-5層每戶分攤金額按均值的70%收取,6-10層每戶分攤金額按 均值100%收取,10層以上每戶分攤金額130%收取) 2 - 5層每戶分攤金額 =該單元電梯用電電費/該單元戶數×0.76-10層每戶分攤金額=該單元電梯用 電電費/該單元戶數×1 10層以上每戶分攤金額=該單元電梯用電電費/該單元 戶數×1.3
根據當地的物價水平和政策規定,可以上下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