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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價值屬於什麼

發布時間:2021-01-17 15:16:37

㈠ 使用的機器設備屬於哪個會計科目

使用的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會計科目。
固定資產是內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容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㈡ 機器設備的賬面凈值和評估價值有什麼區別

1、如題所述,簡單復說明一下兩者區別:制賬面凈值是指該設備資產按照既定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後的資產價值(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在此忽略減值准備的計提);設備資產的評估價值一般是指採用評估基準參數就機器設備的新舊程度、預計可繼續使用年限、同期市場價結合其賬面凈值作參考而重新預估計算的價值;
2、兩者間更具體的區別在此難以詳述,如上僅作簡單對比;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㈢ 您好,請問機器設備的損耗價值是算在管理費用,我計入會計表中是在資產那邊減去嗎怎麼書寫

機器設備的損耗在會計科目里是列入折舊科目,你說的會計表是指哪個表?

㈣ 所用機器設備的原始價值 會計科目

1、機器設備的原始價值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專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屬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中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計入機器設備的成本)
2、企業的機器設備原始價值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固定資產"科目借方登記企業增加的固定資產原價,貸方登記企業減少的固定資產原價,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㈤ 廠房機器設備屬於什麼會計科目

廠房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會計科目。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專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屬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從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角度講,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07年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的認定價值限製取消,只要公司認為可以的且使用壽命大於一個會計年度的均可認定為固定資產,按照一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㈥ 機器設備10台,價值1200萬元資產還是負債,還是所有者權益

外購設備,為固定資產;假若是股東投資過來的,就是借:固定資產 貸:股本,固定資產和所有者權益都有。

㈦ 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嗎

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內、運輸工具以及容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㈧ 機器設備的損耗價值是什麼科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人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規定精神,制定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了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提供證明有關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民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 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 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 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 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 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 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 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穩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民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託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現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進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憑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侖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本成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授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環帳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論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 雇員同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 從已提取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 獨生子女補貼;
(八)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地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用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 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上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先遣隊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下,一般不得調整:
(一) 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 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 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員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 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人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 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的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准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並人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 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 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 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或的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 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 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 與借人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資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 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 通過一定的發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未應收賬未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上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幾處理:
(一) 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期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中遺產確實不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賬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 債務人逾期未屬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債權;
(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承聯法之間的任何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向之間往業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定保險費,按經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文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工向商業保險機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用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第五三十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 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 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 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外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上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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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設備的入賬價值怎麼算

《企業會抄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八條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該設備入賬價值=220+5+10+15=250萬元

㈩ 機器設備的損耗價值屬於資產增加還是減少

屬於資產減少,通抄過折舊的形式體襲現。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原值-累計折舊-減值准備。
固定資產長期參加生產經營而仍保持其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將隨著固定資產的使用而逐漸轉移到生產的產品成本中,構成了企業的費用。因而,隨著固定資產價值的轉移,以折舊的形式在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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