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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設備安拆的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05 13:11:17

① 請問 有關起重機械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http://www.jxcad.com.cn/read-htm-tid-670667.html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08年8月1日施行,執行有什麼問題?
質檢總局頒布,如題,供下載。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對象怎麼界定?是對08年8月1日後出廠的橋式起重機還是8月1日後下單的,對所有已經在用的橋式起重機定期檢驗是否也這樣要求?已經開始監督檢驗尚未完成檢驗的怎麼辦?這些都是實際操作中重要的問題。質檢總局出台的法規總是有這樣的問題、缺陷。
[ 此帖被秋天歸來在2008-09-01 12:07重新編輯 ]
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1
附件: TSG_Q0002-2008《起重機械__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part1.rar (1424 K) 下載次數:392
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2
附件: TSG_Q0002-2008《起重機械__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part2.rar (1424 K) 下載次數:335
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3
附件: TSG_Q0002-2008《起重機械__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part3.rar (4 K) 下載次數:242

②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內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容、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二、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規定:「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③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有什麼

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起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作業屬於特種作業,起重司機、指揮員、司索(掛鉤)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准許上崗作業;
2、起重作業時,必須有指揮員、起重司機、司索員三人協同作業;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職進行作業;
3、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吊繩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使用;
4、起重作業時,只能一人任指揮員,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員指揮;
5、起重作業開始前,司機必須鳴鈴警示,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才能開始作業;
6、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都可發出停止或避讓信號,司機必須執行;
7、起吊重物時,必須先進行離地0.5米試吊,確認安全後才進行起吊;
8、起重機吊臂下不準站人;嚴禁操作吊臂在人的上方經過;
9、司索員應在起吊前離開危險區域;起吊時,嚴禁站在起吊物上或用手扶住起吊物以及跟隨起吊物行走;
10、嚴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上方掛鉤、松鉤以及捆綁物件;
11、嚴禁用起重機進行歪拉斜吊;嚴禁超負荷起吊;
12、作業結束,繩索、吊具等用具要收拾並放置規定地點,要加強檢查,及時更換應報廢的用具。
二、廠內車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廠內車運輸作業屬於特種作業,從事廠內車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或安監部門發出的廠內車駕駛《操作證》,方准許駕駛作業;
2、駕駛員上崗時要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3、駕駛前,要檢查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輪胎等技術狀況,確認完好才能駕車作業;作業途中發生故障要及時排除後,方准繼續駕車作業;
4、車輛裝載貨物要捆紮牢固,擺放均衡,防止重心偏移傾翻;
5、裝卸貨物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轉移到安全地點;
6、嚴禁酒後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和從事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
7、嚴禁超載、濫載;嚴禁人貨混載;
8、裝載易燃易爆物品時要遵守有關規定;
9、嚴格遵守廠內車行駛規定,嚴禁超速行駛;
10、汽車吊(起重機)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還須持起重司機《操作證》;除遵守上述有關規定外,還須遵守起重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④ 國家對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啊

強制規定包括: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549號文)
起重機械安全檢查規定(92號令)
TSG(特種設備版安全檢查規范),權包括TSG Q0002,7015,7016,7001等等很多。
推薦性的就是一些標准:
如:3811 6067 50256 14405 14406 等等很多
再就是國家總局發的一些文:
如:375號文,174,251等等更多

⑤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求有哪些

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
盡管起重機械的種類很多,所吊運的物件多樣,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
1、每台起重機械的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操作證才准予操作。
2、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
4、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是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電源。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8、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對於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於7級,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
9、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並有人監護。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弔;
(2)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准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弔;
(7)斜拉重物時不弔;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9)重物稜角處於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10)鋼水(鐵水)包裝得過滿時不弔。
11、起重機運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12、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14、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15、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16、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8、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的規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並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准。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

⑥ 起重機安裝規范有哪些

(一)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操作規則
1.安裝隊伍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安裝資格,安裝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持證上崗。
2.安裝前,首先要了解安裝場地的安全狀況,以及周圍的不安全因素。塔身基礎堅定,平整、有排水設施,基礎承載力符合說明書要求。
3.安裝人員進入工地時,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高處安裝作業,需其他人員配合時,待與對方叫應後,方可開始工作,工作人員所用工具必須裝袋隨身攜帶,需要他人傳遞工具時,不得拋擲。
5.嚴禁酒後從事塔吊安裝工作。
6.塔吊任何部位和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gb5144表7的規定。
7.兩台起重機在水平方向距離和垂直方向的高差應符合gb5144-85.8.6條規定。
8.安裝工作應風力小於5級的情況下進行,遇有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安裝。
9.整個安裝過程中,都必須設專人指揮。
10.頂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若遇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必須備有充分的照明設備。
11.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看管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和專人緊固螺栓,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安裝現場。
12.頂升作業必須在四級風力下進行,安裝時如突然遇到風力增大,天氣變惡劣時,必須停止工作,並緊固好連接螺栓,使上下塔身連為一體。
13.頂升前必須預先將電纜線放鬆,放鬆程度略大於頂升高度。
14.在頂升過程中,把回轉部分鎖緊剎住,嚴禁旋轉塔帽及其它作業。
15.頂升時,如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繼續頂升工作。
16.每次頂升前後,都必須認真做好准備工作和收尾檢查工作,特別是頂升結束之後,必須檢查各連接螺栓是否按規定的預緊力固定,有無松動,外套架滾輪與塔身標准節的間隙是否調整好,操作桿是否已回到中間位置,液壓系統的電源是否切斷。
17.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安設齊全,動作靈活可靠。
18.鋼絲繩的繩端固定必須按gb5144-85.3.2.4的規定進行固定。
(二)安裝架設場地的選擇
1.保證安全操作距離不小於0.5m。即塔式起重機運動部分與周圍建築物的最小間距不能小於0.5m。
2.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小於表2-2中的規定。
1.兩台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距離至少為2m。
2.應保證塔式起重機回轉時不掠過建築物和街道上空。
3.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在選擇安裝位置時,必須考慮附著位置和塔身縱向中心線與建築物距離。
4.場地的大小,必須考慮到組裝部件的長度,如臂架及布置安裝用的起重設備。
5.道路適於運輸車輛和自行式起重設備方便地開進開出。
6.建築物竣工後,要保證塔式起重機能方便地拆卸,避免周圍太狹窄,無法拆卸。

⑦ 起重機械安裝,加節,附著,拆除等符合哪些規定

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中第3.3條塔式版起重機權附著裝置的設計規定:①當塔式起重機作附著使用時,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②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使用說明書要。

⑧ 起重設備吊重物時應遵守的安全規定是什麼

起重設備吊重物時應遵守以下的安全規定:

1、必須持證作業,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

2、起吊前要認真檢查起重機具、工具是否合格、牢靠,確保安全施工。

3、堅持「十不弔」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4、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5、立式設備的吊裝,應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綁在重心以下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准。

6、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繫上牢固的溜繩,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旋轉。

7、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若須停留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信號指揮人員要站在得當,旗語(或手勢)明顯准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位的全過程。

9、信號指揮者應當站在有利於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後再行吊運。

11、吊物懸空運轉後空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撤退。指揮塔吊司機將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後,再行起吊。

12、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並墊好。

13、吊物時,嚴禁超低空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要保證吊物與人的頭頂最小的安全距離不小於1m。

14、兩台塔機交叉作業時,指揮人員必須相互配合,注意兩吊機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以防兩吊機相撞哐吊物鉤掛。

⑨ 起重設備起吊設備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請條件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滿足作業工作對身體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從事作業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技能的考試,成績合格。 具體條件及考核要求見相關的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四、實施機關 (一)下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受理、審批、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1.氧艙維護管理人員; 2.客運索道作業人員; 3.大型游樂設施管理、安裝人員。 (二)其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受理、審批、發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實施機關。 五、許可程序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請 需要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件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並提供復印件一份); 2.學歷證明(並提供復印件一份); 3.醫療衛生機構的體檢證明; 4.考試登記表(或者申請書); 5.組織考核機構出具的考試成績單。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將在登記表(或者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證、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具體程序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許可期限 (一)考核組織機構接到申請人報名考試登記表(或者申請書)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試,其告知的時間應該滿足申請人能夠參加考試。 (二)考核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考核組織機構應當將考核成績單送交申請人,並通知許可實施機關。 (三)許可實施機關應當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四)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關人員證件或者不許可通知。 七、考核組織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工作的組織,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專門成立的考試委員會或者交由的檢驗檢測機構、社團組織(以下簡稱考核組織機構)負責,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的人員,應當向考核組織機構填報人員登記表(或者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下載),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訂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技術規范依據進行。 考試應當採用統一考試方式進行,具體時間根據申請人的數量決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每年不得少於一次,考試組織機構在年初向社會公布。 八、復查換證 人員證件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請考核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相關的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得有效證件的人員,如工作單位發生,需要變更資格證件的,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申請書已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變更證件。 (二)獲得有效證件的人員在按照規定辦理復試申請後,由於單位變化、疾病、災害、戰爭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取得的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0日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收費 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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