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企業資產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如果是長期閑置必然違紀,最新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是兜內底條款,沒有履行職責容或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將責任分為三類,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還可以參考財經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㈡ 外企或私企內閑置設備的定義,對外租賃、轉讓等有哪些法律規定請大家幫助,謝謝!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
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
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
海關統計制度方法
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
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
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產業政策
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
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
國際法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
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
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
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
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
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
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
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
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
《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
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
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
其他法律法規
行業規定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
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
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
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
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
㈢ 閑置資產的負面影響
1.財務信息失真。
大量閑置資產充斥在企業中,使企業財務數據不實,在財務報告上往往表現為資產的「虛胖」,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的運營狀況,造成企業虛增資產、虛增利潤,使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這不僅不符合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也有悖於穩健原則。
2.管理成本高,包袱重。
閑置資產的管理及人工成本耗費量大、不但使企業包袱沉重,而且造成大量資源浪費。首先對於大量閑置資產,企業不但要付出人工費對其管理,並且對於整體完好的設備,每年還要進行維修、保養。不僅這樣,根據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除對已提足折舊的資產以及單獨作價作為固定資產人賬的土地不提折lEt,,I,,其餘的所有固定資產均需要提取折舊費用。其次,閑置資產同時佔用一定面積的場地,使佔用面積的場地喪失了其投資機會。再次,每年企業的資產清查,都給工作人員帶來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3.減弱企業籌資能力,增加企業風險。
由於現代市場的活躍,資本市場也蓬勃發展,為企業的籌資提供了廣闊的天地,但是由於大量閑置資產的存在,長期以來,使得有些企業賬面很好看,實際虛贏實虧很嚴重,導致會計報表充斥水分,不利於股東、企業經營者、廣大投資者、債權人以及銀行等信息使用人的經營、投資決策。從而毀損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聲譽,進而影響企業的籌資能力,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
㈣ 有關固定資產的處置條例是什麼或者法條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4)設備閑置造成浪費違反了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㈤ 政府工程造成浪費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
建築工程管來理失職造源成損失涉嫌瀆職罪,並可根據案情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㈥ 防止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審批執法機關有什麼責任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審批,企業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6)設備閑置造成浪費違反了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㈦ 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浪費,套什麼法律法規
根據工程合同爭議的實踐經驗,這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1、如工程正在施工期間、尚未內驗收或已驗收但未辦理竣容工備案的,雖廢除改建造成浪費,但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業主有處分自有標的物的權力,因此該行為應適用施工合同解釋為業主變更施工性質;
2、如工程已經完工且經驗收並辦理竣工備案,由於合同約定施工內容已經全部完成,業主廢除改建的做法包含了拆除標的物和另行建造兩種含義,因此依照建築法的規定和法律原則,該行為屬於拆除重建。
至於造成浪費如何處分,那是業主單位、上級部門、檢察機關和國家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范疇。
㈧ 設備閑置處理嗎意義目的是什麼意思
一、設備封存
封存是對企業暫時不需用的設備的一種保管方法。《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企業暫不需用或需要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的設備應進行封存。經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核准封存的設備,可不提折舊。封存分原地封存和退庫封存,一般以原地封存為主。
1.設備封存的基本要求
(1)對於封存的設備要掛牌,牌上註明封存日期。設備在封存前必須經過鑒定,並填寫「設備封存鑒定書」作為「設備封存報告」的附件,「設備封存報告」格式見表2-2。
(2)封存的設備必須是完好設備,損壞或缺件的設備必須先修好,然後封存。
(3)設備的封存和啟用必須由使用部門向企業設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正式審批手續,經批准後生效。
(4)對於封存的設備必須保持其結構完整,技術狀態良好,要妥善保管,定期保養,防止損失和損壞。
(5)設備封存後,必須做好設備防塵、防銹、防潮工作。封存時應切斷電源,放凈冷卻水,並做好清潔保養工作,其零、部件與附件均不得移作他用,以保證設備的完整;嚴禁露天存放。
2.設備封存范圍
在煤炭工業企業中,需要封存的設備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由於生產、基建、地質勘探任務變更、採煤方法的改變、勘探施工地點的變動等原因暫時停用的設備。
(2)經清產投資、設備清查等暫時停止使用的、停用在六個月以上的設備(不包括備用或因季節性生產、大修理等原因而暫時停止使用的設備)。
二、閑置設備的處理
1.閑置設備的概念及閑置設備處理的意義
《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閑置設備是指企業中除了在用、備用、維修、改裝、特種儲備、搶險救災所必須的設備以外,其他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設備,或新購進的二年以上不能投產的設備。
企業閑置設備不僅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而且佔用生產場地、資金,消耗維護保管費用,因此,企業應及時積極地做好閑置設備的處理工作。企業除應沒法積極調劑利用外,對確實長期不能利用或不需用的設備,要及時處理給需用單位。
2.閑置設備的處理方式
企業閑置設備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出租、有償轉讓等。
(1)設備出租是指企業將閑置、多餘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出租給需用單位使用,並按期收取租金。企業在進行設備出租時,需與設備租用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出租設備的名稱、數量、時間、租金標准、付費方式、維修保養責任和到期收回設備的方式等。
設備出租可以解決設備閑置,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並收回部分資金,提高效益。租入設備的企業也可用少量的資金解決生產需要。
(2)設備有償轉讓是指企業將閑置設備作價轉讓給需用設備的單位,也就是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需用設備的單位,從而收回設備投資。企業在轉讓設備時,應按質論價。由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有償轉讓合同,同時應連同附屬設備、專用配件及技術檔案一並交給接收單
位。
國家規定必須淘汰的設備,不許擴散和轉讓。待報廢的設備嚴禁作為閑置設備轉讓或出租。企業出租或轉讓閑置設備的收入,應按國家規定用於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
㈨ 國有企業資產長期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是國有企業,不是行政事業單位。
您好:
閑置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准則》和《中華人民共回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答》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㈩ 廢品回收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的那些規定
《環境保護法》對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轉自:goodlawyer法律論壇時間:2008年2月29日11:49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護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