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知道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怎樣確認收入
內容摘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題內容:
我廠生產水電站使用的大型閘門等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在合同簽署時預收合同金額的10%,材料進場開始建造時預收合同金額的30%,將設備建造完成送電站安裝完成並驗收時預收合同金額的50%,在質保期滿後再支付完最後的10%。我廠將前幾個環節收款掛賬「預收賬款」,認為只有在完成合同所有環節才確認收入而稅務機關檢查認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間確認收入,同時此行為還要按偷稅處罰。請問: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製造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否則,稅務機關是否按偷稅處罰?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綜上,你單位將大型設備的預收款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存在人為推遲納稅義務問題。但是,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行為的認定標准,不宜按偷稅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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