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
法律分析:
1.技術轉讓所得優惠。對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仍採取減免稅優惠。原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規定,對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第27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所得稅。具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通過提高技術轉讓所得免稅的限額,激勵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進程。
2.高新技術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主要採取的是稅率優惠。新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彎卜蔽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原企業所得稅政策相比,新法將僅限於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擴大到區內外一視同仁;同時,對原優惠中定期減免的政策,給予了過渡性優惠,即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 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埋州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技術開發費優惠。對技術開發費用(也稱「研究開發費」)仍採取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新法第 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通過增大企業稅前扣除數額減輕企業稅負,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力度。
4.創業投資優惠。為鼓勵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困難,新法規定,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新法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通過加速折舊,減輕納稅人在使用資產初期的稅收負擔,補償企業由於技術進步,加快進行更新換代固定資產的成本
6.免徵企業所得稅項目。新法將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及遠洋捕撈等關系民生、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項目的所得列入免稅范圍。
7.減半徵收項目。新法中,對於從事提升生活品質的非必需品類項目所得給予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8.資源綜合利用優惠。原企業所弊虛得稅法規定,對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所得免徵五年所得稅。新法規定,企業以有關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9.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的優惠。這是新法中新增的優惠內容。新法規定,對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有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10.原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規模、利潤較小的企業分別採取了18%和 27%兩檔優惠稅率,新法保留了對小型企業的稅收照顧,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或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給予了20%的優惠稅率。
11.新法中保留了對鼓勵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但由原企業所得稅法最初對特定福利企業的所得稅減免優惠改變為根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進行100%加計扣除,同時擴大了殘疾人界定范圍 (除盲、聾、啞,肢體殘疾四類殘疾外,增加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使得鼓勵安置殘疾人的優惠政策更有針對性和符合實際。
12.除以上幾項重點稅收優惠規定之外,新法還列舉了居民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幾項免稅收入,同時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國務院制定專項優惠政策的許可權,確保了企業所得稅法中優惠政策體系的完整性和靈活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