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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場所採用密閉電器設備

發布時間:2024-06-30 11:36:10

『壹』 建築電氣防火

(1)根據使用場所的潮濕、化學腐蝕、高溫等環境因素及額定電壓要求,選擇適宜的電線電纜。

(2)根據系統的負載情況,合理選擇導線截面面積,在經計算所需導線截面面積基礎上留出適當增加負荷的裕量。

(1)固定敷設的供電線路宜選用銅芯電纜。

(2)不應選用鋁芯電纜的場所:

1)重要電源、重要的操作迴路及二次迴路、電動機的勵磁迴路等需要確保長期運行在連接可靠條件下的迴路。

2)移動設備的線路及振動場所的線路。

3)對鋁有腐蝕的環境。

4)高溫環境、潮濕環境、爆炸及火災危險環境。

5)工業及市政工程。

6)非熟練人員容易接觸的線路,如公共建築與居住建築,線芯截面面積為6m㎡及以下的線纜。

(3)對銅有腐蝕而對鋁腐蝕相對較輕的環境、氨壓縮機房等場所應選用鋁芯線纜。

(1)普通電線電纜

1)普通聚氯乙烯電線電纜的適用溫度范圍為-15~60°C,使用場所的環境溫度超出該范圍時,應採用特種聚氯乙烯電線電纜。

2)普通聚氯乙烯電線電纜在燃燒時會散發有毒煙氣,不適用於地下客運設施、地下商業區、高層建築和重要公共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

3)交聯聚氯乙烯(XLPE)電線電纜不具備阻燃性,但燃燒時不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適用於有清潔要求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4)橡膠電線電纜的彎曲性能較好,能夠在嚴寒氣候下敷設,適用於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設的場所與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供電線路。

(2)阻燃電線電纜

1)阻燃電纜是指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被燃燒,能使火災蔓延僅在限定范圍內,撤去火源後,殘焰和殘灼能在限定時間內自行熄滅的電纜。

2)阻燃電纜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數和發煙性兩個指標來評定。空氣中氧氣佔21%,因此氧指數超過21的材料在空氣中會自熄,材料的氧指數越高表示它的阻燃性越好。

3)阻燃電纜按燃燒時的煙氣特性可分為一般阻燃電纜、低煙低鹵阻燃電纜和無鹵阻燃電纜3大類。

4)直埋地電纜、直埋入建築孔洞或砌體的電纜及穿管敷設的電線電纜,可選用普通型電線電纜。

5)敷設在有蓋槽盒、有蓋板的電纜溝中的電纜若已採取封堵、阻水、隔離等防止延燃的措施,可降低一級阻燃要求。

(3)耐火電線電纜

1)耐火電線電纜是指規定試驗條件下,在火焰中被燃燒一定時間內能保持正常運行特性的電纜。

2)按絕緣材質可分為有機型和無機型兩種。

3)明敷的耐火電纜截面面積不應小於2.5m㎡。

4.電線電纜截面面積的選擇

(1)通過負載電流時,線芯溫度不超過電線電纜絕緣所允許的長期工作溫度。

(2)通過短路電流時,不超過所允許的短路強度,高壓電纜要校驗熱穩定性,母線要校驗動、熱穩定性。

(3)電壓損失在允許范圍內。

(4)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

(5)低壓電線電纜應符合負載保護的要求,TNT系統中還應保證在接地故障時保護電器能斷開電路。

(1)短路保護裝置應保證在短路電流在導體和連接件中產生的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危害之前分斷該短路電流。

(2)應在短路電流使導體達到允許的極限溫度之前分斷該短路電流。

(1)保護電器應在過載電流引起的導體升溫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之前分斷過載電流。

(2)對於突然斷電比過載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如消防水泵之類的負荷,其過載保護應作為報警信號,不應作為直接切斷電路的觸發信號。

(3)過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線路計算電流小於或等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後者應小於或等於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

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小於或等於1.45倍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

(4)當保護電器為斷路器時,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保護電器為熔斷器時,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為約定時間內的熔斷電流。

(1)當發生帶電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裝置外可導電部分、PE線、PEN線、大地等之間的接地故障時,保護電器必須切斷該故障電路。

(2)接地故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根據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電氣設備使用特點及導體截面面積等確定。

(3)TN系統的接地保護方式具體有以下幾種:

1)當靈敏性符合要求時,採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

2)零序電流保護模式適用於TN-C、TN-C-S、TN-S系統,不適用於諧波電流大的配電系統。

3)剩餘電流保護模式適用於TN-S系統,不適用於TN-C系統。

(1)火災危險場所應選用閉合型、密閉型、封閉型燈具。

1)A區:具有閃點高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且其數量和配置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H-1級場所)。

①密閉型:配電裝置、接線盒、移動式與攜帶型照明燈具。

②封閉型:固定安裝的照明燈具。

2)B區:具有懸浮狀、堆積裝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H-2級場所)。

①照明燈具、配電裝置、接線盒均應採用密閉型。

3)C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其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H-3級場所)

①開啟型:固定安裝的照明燈具。

②封閉型:移動式與攜帶型照明燈具。

(2)爆炸危險環境應選用防爆型、隔爆型燈具

1)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其他混合物的場所

①配電裝置、固定安裝與移動式的照明燈具應選用防爆型、防爆通風充氣型。

②攜帶式的照明燈具應應選用隔爆型。

2)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①配電裝置、固定安裝與移動式照明燈具可選用任意一種防爆類型。

②攜帶式照明燈具應選用隔爆型。

3)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間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①配電裝置、固定安裝與移動式照明燈具應選用密閉型。

②攜帶式照明燈具應選用隔爆型、防爆安全型。

4)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

①固定安裝、移動式與攜帶式照明燈具可選用任意一級隔爆型。

②配電裝置可選用任意一級隔爆型和防爆通風充氣型。

5)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

①照明燈具與配電裝置應選用密閉型。

(3)有腐蝕性氣體及特別潮濕的場所,應採用密閉型燈具且各種部件應進行防腐處理。

(4)潮濕的廠房和戶外可採用封閉型燈具,也可採用有防水燈座的開啟型燈具。

(5)可能直接受外來機械損傷的場所以及移動式和攜帶式燈具,應採用有保護網、罩的燈具。

(6)振動場所(如有鍛錘、空壓機、橋式起重機等)的燈具應具有防振措施(如採用吊鏈等軟性連接)。

(7)有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的電器照明開關、接線盒、配電盤等,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1)與(2)的要求。

(8)人防工程內的潮濕場所應採用防潮型燈具;柴油發電機房的儲油間、蓄電池室等房間應採用密閉型燈具;可燃物品庫房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1)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氣體混合物的場所和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選用定型照明燈具有困難時,可將開啟型照明燈具做成嵌牆式壁龕燈,檢修門應向牆外開啟,並保證通風良好;向室內照射的一面應有雙層玻璃嚴密封閉,其中至少有一層必須是高強度玻璃,安裝位置不應設在門、窗及排風口的正上方,距門框、窗框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距排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2)照明與動力合用一電源時,應有各自的分支迴路,所有照明線路均應有短路保護裝置。配電盤後接線要盡量減少接頭,接頭應採用錫釺焊焊接並用絕緣布包好,金屬盤面應有良好接地。

(3)照明電壓一般採用220V;攜帶式照明燈具(俗稱行燈)的供電電壓不應超過36V;如在金屬容器內及特別潮濕的場所內作業,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36V以下照明供電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比變壓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電源插座應有明顯區別,低壓插頭應無法插入較高電壓的插座內。

(5)每一照明單相分支迴路的電流不宜超過16A,所接光源數不宜超過25個;連接建築組合燈具時,迴路電流不宜超過25A,光源數不宜超過60個;連接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單相分支迴路的電流不應超過30A。

(6)插座不宜和照明燈接在同一分支迴路上。

(7)各種零件必須符合電壓、電流等級,不得過電壓、過電流使用。

(8)明裝吸頂燈具採用木製底台時,應在燈具與底台中間鋪墊石板或石棉布。附帶鎮流器的各式熒光吸頂燈,應在燈具與可燃材料之間加墊瓷夾板隔熱,禁止直接安裝在可燃吊頂上。

(9)可燃吊頂上所有暗裝、明裝燈具、舞台暗裝彩燈、舞池腳燈的電源導線均應穿鋼管敷設。

(10)舞台暗裝彩燈泡、舞池腳燈彩燈燈泡的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應超過60W。彩燈之間導線應焊接,所有導線不應與可燃材料直接接觸。

(11)各種零件必須符合電壓、電流等級,不得過電壓、過電流使用。

電氣裝置是指相關電氣設備的者,具有為實現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協調的特性。

(1)開關應設在開關箱內,開關應加蓋。木質開關箱的內表面應覆以白鐵皮,以防起火時蔓延。

(2)開關箱應設在乾燥處,不應安裝在易燃、受振、潮濕、高溫、多塵的場所。

(3)開關的額定電流和額定電壓均應和實際使用情況相適應。

(4)降低接觸電阻防止發熱過度。潮濕場所應選用拉線開關。

(5)有化學腐蝕、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把開關安裝在室外或合適的地方,否則應採用相應形式的開關,例如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採用隔爆型、防爆充油的防爆開關

(6)在中性點接地的系統中,單極開關必須接在相線上,否則開關雖斷,電氣設備仍然帶電,一旦相線接地有發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災的危險。

(7)對於多極刀開關,應保證各級動作的同步性且接觸良好,避免引起多相電動機因斷相運行而損壞的事故。

(1)選用熔斷器的熔絲時,熔絲的額定電流應與被保護的設備相適應,且不應大於熔斷器、電度表等的額定電流。

(2)一般在電源進線,線路分支和導線截面面積改變的地方安裝熔斷器,盡量使每段線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護。

(3)為避免熔體爆斷時引起周圍可燃物燃燒,熔斷器宜安裝在具有火災危險廠房的外面,否則應加密封外殼並遠離可燃建築物件。

(1)繼電器在選用時,除線圈電壓、電流應滿足要求外,還應考慮被控對象的延誤時間、脫扣電流倍數、觸點個數等因素。

(2)繼電器要安裝在少振、少塵、乾燥的場所,現場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接觸器技術參數應符合實際使用要求,接觸器一般應安裝在乾燥、少塵的控制箱內,其滅弧裝置不能隨意拆開,以免損壞。

啟動器起火,主要是由於分斷電路時接觸部位的電弧飛濺,以及接觸部位的接觸電阻過大而產生的高溫燒毀開關設備並引燃可燃物,因此啟動器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1)剩餘電流保護裝置的火災危險性在於發生漏電事故後沒有及時動作、不能迅速切斷電源而引起人身傷亡事故、設備損壞,甚至火災。

(2)應按使用要求及規定位置進行選擇和安裝,以免影響動作性能;在安裝帶有短路保護的剩餘電流保護裝置時,必須保證在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飛弧距離。

(3)應注意剩餘電流保護裝置的工作條件,在高溫、低溫、高濕、多塵以及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中使用時,應採取必要的輔助保護措施。

(4)接線時應注意分清負載側與電源側,應按規定接線,切忌接反。注意分清主電路與輔助電路的接線端子,不能接錯。注意區分中性線和保護線。

(1)配電櫃應固定安裝在乾燥清潔的地方,以便於操作和確保安全。

(2)配電櫃上的電氣設備應根據電壓等級、符合容量、用電場所和防火要求等進行設計或選定。

(3)配電櫃中的配線應採用絕緣導線和合適的截面面積。

(4)配電櫃的金屬支架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進行保護接地或接零。

當電動機所帶機械負載超過額定負載或者電源電壓過低時,會造成繞組電流增加,繞組和鐵心溫度上升,嚴重時會發生火災。

處於運轉中的三相非同步電動機,如果因電源斷相、接觸不良、內部繞組斷路等原因而造成斷相,電動機雖然還能運轉,但由於繞組電流會增大以致燒毀電動機也會引發火災。

電動機運轉時如果電源線、電源引線、繞組等電氣連接點處接觸不良,就會造成接觸電阻過大而發熱或者產生電弧,嚴重時可引燃電動機內可燃物進而引發火災。

由於長期過載使用、受潮濕環境或腐蝕性氣體侵蝕、金屬異物掉入機殼內、頻繁啟動、雷擊或瞬間過電壓等原因,造成電動機繞組絕緣損壞或絕緣能力降低,形成相間和匝間短路,因而引發火災。

電動機軸承損壞時,摩擦增大,出現局部過熱現象,潤滑脂變稀溢出軸承,進一步加速軸承溫度升高。當溫度達到一定程度時,會引燃周圍可燃物質印發火災。軸承損壞嚴重時可造成定子、轉子摩擦或者電動機軸被卡住,產生高溫或繞組短路而引發火災。

應根據不同的使用場所選擇不同類型的電動機,如果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了一般防護式電動機,則當電動機發生故障時,產生的高溫或火花可引燃可燃或可爆炸物質,引發火災或者爆炸。

電動機運行時,定子和轉子鐵心內部、外殼產生渦流、磁滯等都會形成一定的損耗,這部分損耗稱為鐵損。如果電動機鐵心的硅鋼片由於質量、規格、絕緣強度等不符合要求,會使渦流損耗過大而造成鐵心發熱和繞組過載,嚴重時可能引發火災。

當電動機繞組對發生短路時,如果接地保護不良,會導致電動機外殼帶電,一方面可引起人身觸電事故,另一方面致使機殼發熱,嚴重時還會因引燃周圍可燃物而引發火災。

(1)應考慮傳動過程中功率的損失和對電動機的實際功率需求,選擇功率合適的電動機。

(2)應根據環境、運行方式和生產工況等因素,特別是防潮、防腐、防塵、防爆燈對電動機的要求,合理選擇電動機的形式。

(1)直接啟動

直接啟動適用於功率較小的非同步電動機。

(2)減壓啟動

減壓啟動包括星-三角形啟動、定子串電阻啟動、自耦變壓器啟動、軟啟動器啟動、變頻器啟動等,適用於各種功率的電動機。

(1)電動機應安裝在不燃材料製作的機座上,電動機機座的基礎與建築物或其他設備之間應留出距離不小於1m的通道。

(2)電動機與牆壁之間,或成列裝設的電動機一側已有通道時,另一側的凈距離應不小於0.3m。

(3)電動機與其他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的距離不應小於1m。

(4)電動機及聯動機械至開關的通道應保持通暢,急停按鈕應設在便於操作的地方。

(5)電動機及電源線管均應有牢固的保護接地,電源線靠近電動機一端必須用金屬軟管或塑料套管保護,保護管與電源線之間必須用夾頭扎牢並固定,另一端要與電動機進線盒牢固連結並做固定支點。

(6)電動機附近嚴禁堆放可燃物,附近地面不應有油漬、油棉紗等易燃物。

不同類型的電動機應採用相適合的保護裝置:例如,中、小功率低壓感應電動機的保護裝置應具有短路保護、堵轉保護、過載保護、斷線保護、低壓保護、漏電保護、繞組溫度保護等功能。

(1)電動機啟動前應按照規程進行試驗盒外觀檢查,所有試驗應符合要求,機械及電動機部分應完好無異狀。

(2)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應符合要求,380V及以下電動機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0.5MΩ,6kV高壓絕緣電阻不應小於6MΩ。

(3)電動機不允許頻繁啟動,冷態下啟動次數不應超過5次,熱態下啟動次數不應超過2次。

電動機在運行中應對電流、電壓、溫升、聲音、振動、傳動裝置的狀況等進行嚴格監視,當上述參數超出允許值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運行,檢查原因,排除故障。

電動機在運行中應做好防雨、防潮、防塵盒降溫等工作,應保持軸承潤滑良好,電動機周圍應保持環境整潔。

『貳』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款 基本原則
第一條 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包括防火安全)和文明生產負責。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單位的每個員工,都應在各自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款 各級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總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單位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和職工健康工作全面負責。
2、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目標,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逐級簽訂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工作責任書,並落實其中的相關條款,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批准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切實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防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安全生產的條件。
4、負責組建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管理機構,健全充實安全管理人員。
5、聽取各級各部門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事項。
6、每月主持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形成記錄文件。
7、每月組織一次以上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並檢查考核同級副職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發現隱患,應下達整改指令,審批整改經費和整改措施,督促復查整改到位。
8、組織開展全員性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對新員工實施三級安全教育制度。
9、組織開展全員預防性的安全演練制定應急措施預案,提高員工在緊急狀態下的應變能力和技能。
10、發生事故應立即向上級報告,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損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展開調查,處理好善後工作,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落實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條 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副經理職責
1、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直接指揮者,對單位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單位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和職工健康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按照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總目標要求,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責任書的條款要逐條抓好落實工作。
3、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制定、修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
4、帶領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管理機構人員開展工作。
5、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安全工作有關情況,實施安全工作的獎懲事項。
6、每月召集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做好安全生產內部資料。
7、每月至少一次帶隊進行安全生產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發現的隱患,應認真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工作,直到隱患消除。
8、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教育檔案工作。
9、組織安全演練的具體實施工作,考核員工的應變能力和技能,對應急措施預案進行演練實施。
10、對現場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對外包或單位內臨時施工項目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防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公司其他副職安全生產職責
1、公司其他副職要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分管的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負責。對所管轄的生產、經營、設備、物資、員工以及供銷、後勤等工作的安全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2、在生產經營中遇到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速度、安全與任務發生矛盾時,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講時效。
3、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方針、法律、法規、標准等,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生產經營中的違章行為。
4、組織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防火工作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一時無法解決的應報告、研究解決。
5、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對員工的應知應會事項要落實到每個人。
6、每月召開的安全例會,應分析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動態,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與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7、對臨時性的任務,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容易造成事故的事項,要親自指揮指導實施於全過程。
8、負責管轄范圍內一般安全問題的審批,重大安全問題應提交安全分管或總經理審批。
9、管轄范圍內安全狀況與個人經濟收入掛鉤,具體辦法另訂。
10、管轄范圍內發生事故,應積極參與搶救,並承當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治安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企業內消防、交通、門衛、要害崗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2、貫徹執行安全保衛的規定,維護企業治安秩序。
3、每天對本單位各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巡查,發現內部治安保衛隱患,督促其限期消除,並向領導報告。
4、經常進行防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培訓演練。
5、負責滅火器材的計劃編制,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6、協助當地派出所加強單位流動人員的管理。
7、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及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向單位領導報告,並積極參與搶救工作,保護好現場,協助事故調查。
8、忠於職守、履行職責、不徇私情、提高水平、依法護廠。
第七條 車間管理員安全生產職責
1、車間負責人對本車間的安全生產和防火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管理車間生產過程中,具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法規、標准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車間員工的安全和健康負全面責任。
2、在布置生產工作任務時,一定要對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交底。對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了如指掌,因人而異分配工作,確保安全與效益同步。
3、經常檢查車間內建築物、設備、設施、工具和安全器具完好情況,檢查有否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時排除隱患。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4、經常向職工進行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術教育。對新員工、調換工種人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教育。以上教育事項應留檔。
5、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協調各部門之間的人員關系,對各班完成的產量、質量進行記錄跟蹤。組織建立工人的技術檔案。
6、參加安全例會,應及時報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對制定的對策應負責抓好落實工作。
7、教育職工愛護設備,每天要組織進行設備檢查,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搞好安全生產記錄,每個月與職工進行一次座談,分析在生產中的問題,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8、對檢修和臨時任務要交待有關安全事項,負責現場指揮。
9、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和防火責任書中相關條款,落實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對遵章守紀者提出獎勵意見,對違章蠻干者提出懲罰意見。
10、發生事故立即報告,並組織搶救,保護現場,並對造成事故承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條 三級安全教育制度
1、入公司教育
對新入公司的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包括到企業參加生產實習的人員和參加勞動的學生),在沒有分配到車間或工作崗位之前,必須進行初步的安全生產、防火知識教育。入廠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①本企業安全生產總體要求,介紹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學習有關文件,講解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②介紹企業內特殊危險地點;③一般電氣和機械安全知識教育;④一般的安全技術知識和火災、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訓,從正反方面來講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使其受到安全生產和防火的初步教育。廠級教育應進行考試,並予以記錄留檔。
2、車間教育
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經過入公司教育合格分配到車間後,還必須經過車間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組。車間安全教育由車間管理員與安全員負責進行。車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①本車間的概況、生產性質、生產任務、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特點、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形式、安全生產規程;②本車間的危險區域、有毒、有害作業的情況,防火工作的重點,以及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③本車間的安全生產情況、問題,以及好壞典型事例等。
3、崗位教育
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調動的工人到固定工作崗位後開始工作以前的安全教育。它的內容包括:①本班組的生產性質、任務、將要從事的生產崗位性質、生產責任、防火事項;②將要使用機器設備、工具的性質、特點及安全裝置,防護設施性能、作用和維護方法;③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應遵守的紀律、制度;④保持工作場地整潔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應注意的事項;⑤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保管;⑥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預防事故的措施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教訓;⑦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技術規程,對崗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受教育人員經考試合格並經實際操作技能熟練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制度
1、從事電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包括升降機、貨梯、桅桿吊等)、金屬焊接(氣割)、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建築登高架設作業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經過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特殊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從事作業。
2、對特殊工種人員,每兩年應組織復審一次。
3、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時,應隨身攜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單位應復印存檔。
4、特種作業人員應努力鑽研,熟練操作,對安全技術及緊急狀況能有過硬的處理技能。對外雇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等)應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方可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要吸取血的教訓,未遂事故等都要作為教訓,牢牢記住,防止類似事故重演。
第三條 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公司領導和車間管理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組織紀律性和防火工作的教育,增強法制觀念,使職工自覺遵章守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各崗位應充分結合業務工作,廣泛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要用班前、班後、會議各種形式廣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3、每月應組織開展一次以上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活動。
4、檢修時,公司、車間領導應進行停車前、停車中、檢修前和開車前專門的安全教育,確保安全檢修。
5、對電器維修、電氣焊接作業等重大危險作業,在作業前,檢修或施工的負責人必須按規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對檢修或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作業。
6、職工違章以及未遂事故責任者,由所屬車間或公司領導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同時進行離崗安全教育。復工人員,要經車間管理員進行復工安全教育,並將有關違章事項記入安全檔案。
第三章 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 安全檢查基本要求
1、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監督各項安全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防範和整改隱患。
2、檢查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領導檢查與群眾自查相結合;綜合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3、安全檢查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
4、各級安全檢查都要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5、推廣使用《安全檢查表》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組織與形式
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各車間和人員進行,每月一次。
2、車間安全檢查,由車間管理員組織,安全員、崗位負責人參加,每周進行一次。
3、崗位、班組每天都要進行檢查。
4、企業每年應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起重機械、廠房建築物、運輸車輛、防火防爆和防塵防毒工作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企業應根據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特點以及季節變化,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颱風、防雷電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6、專業檢查和季節檢查,可與公司級普通檢查結合進行;單獨進行專業檢查或季節檢查時,由該項公司分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要上報。
7、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整改。
8、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進行每日巡迴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記入巡迴檢查記錄內。
第三條 隱患整改制度
1、每項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並落實整改措施。做到定整改時間、定人員負責、定整改措施。凡班組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由公司領導進行驗收。
2、對所有隱患問題都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限於當時的條件無法解決的,應訂出計劃,定期解決,並報告,還要有應急措施防止意外。
3、企業對隱患項目整改,應實行《隱患整改通知書》制度。
《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和解決的期限。通知書由安全員或公司領導填寫,經分管安全的經理簽署後發出。屬於車間整改的交由車間管理員簽收並負責處理;屬於崗位的交崗位負責人簽收並負責處理。
4、整改結果要反饋,通知書要留檔備查。
第四章 安全檢修制度
第一條 檢修前准備工作的規定
1、編制檢修計劃,應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有二人以上工作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2、檢修單位負責人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並對參加檢修人員交待任務,交待安全措施。
3、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准備,做到機具齊備,安全可靠。
4、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煤氣發生爐等)清洗置換和分析檢驗工作,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
5、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質設備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在管道入口處加盲板。
6、生產車間管理員要對移交檢修的設備置換處理負責,移交並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置換情況,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第二條 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本工種安全規程。
2、高空作業,要按登高作業規定執行。凡離基準面2米以上作業,均要系安全帶。
3、土方工程,要按土方作業施工規定執行。
4、吊裝作業,要按吊裝作業規定執行。
5、凡是機電傳動設備檢查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要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凡轉動設備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進口處掛設「禁止活動」警示牌。
7、檢修中對特殊拆卸(如要加支撐的),必須嚴格控制,不經主要負責人批准,有關人員不到場,不得獨自一人拆除。
8、檢修用的臨時照明燈必須採用低壓24伏。池槽、溝道、潮濕場所必須使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9、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作應急之用。
10、檢修人員對檢修項目全面檢查符合檢修規定後,危險場所現場必須有人監護進行檢修作業。
第三條 焊接(氣割)作業安全規定
1、焊接氣割動火,必須按「防火防爆」有關動火規定執行。
2、電氣焊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能上崗。臨時外雇的焊接人員必須是有證的。否則不得使用。
3、乙炔器與氧氣瓶要分開存放,其距離不少於5米,距離明火不少於10米。
4、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准:
(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5、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6、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靴,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7、焊接作業時,要配帶好個人防護面具和口罩、護目鏡。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
8、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防止電弧和焊渣傷害。
第四條 電氣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要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2、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1)供電車間導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
(2)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電氣負責人審查,主管主任批准。
3、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上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並在電源開關上掛上「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禁止任何人隨意拿掉標志牌或送電。
4、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裝接。
5、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後,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6、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7、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企業電氣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8、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
(1)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後,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設置標志,並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必須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臨近電纜。
(4)遇五級以上大風,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並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後,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並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第五章 工業衛生防塵與防毒制度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企業必須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採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3、企業應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解決,否則應停止生產。
第二條 新建改建工程安全衛生規定
1、凡新的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礦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三廢排放標准》,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安技、環保、衛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防塵防毒要求的項目,不得施工和投產。
3、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和防護設施,經檢驗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
第三條 塵毒治理與防護管理規定
1、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生產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噪音和高頻輻射等作業,都應積極採取有效的治理與防護措施。
2、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3、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應加強通風並採取回收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
4、在生產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不得設置住房或工棚。
5、在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6、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7、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 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櫃、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並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標記。
8、所有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簽。
第四條 工業衛生檢測與標准規定
1、企業應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
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規定。
2、各項檢測應由檢測機構或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結果應送交生產車間和安技、衛生部門,並及時公布。
3、對粉塵作業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空氣 粉塵濃度,每月至少測定二次。
對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塵分散度,應根據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測定。
對作業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空氣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每月至少測定二次。生產條件改變時,應及時重新測定。
第五條 體檢和職業病預防規定
1、新工人入廠後,應經過健康檢查,不適於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崗位。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
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當粉塵中含游離二氧化硅在10%以上時,每兩年至少檢查一次;在10%以下時,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
接觸有毒物質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除一般內科項目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項目檢驗。
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
3、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病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4、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和妥善安排
第六章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管理規定
第一條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規定
1、凡在生產中溫度和壓力及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起重設備的行程開關和負荷限制裝置、電器設備的過載保護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對上述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2、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高溫鞋、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墊和絕緣台等,均屬防護器具。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二條 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的維修與檢驗規定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對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需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批准方可拆除。
5、凡經過改造或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用。
6、對安全裝置,除專責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亂動。
第三條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規定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范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代用。
2、煤氣發生爐崗位配備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3、凡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害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過濾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4、嚴禁使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6、各種防毒面具用前、用後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一氧化碳濾毒罐每月稱重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7、使用隔離式長管面具應將吸氣口置於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折、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二十米,否則應強制送風。
8、長管式防毒面具每月進行氣密性檢查一次。每次用後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9、氧氣呼吸器的氧氣瓶壓力應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壓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時,應撤出現場。氧氣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項檢查一次,每兩年做十項檢查一次。每次用後要清洗並進行周密檢查。
庫存氧氣呼吸器每三年進行全面檢查一次。
10、長期著用隔離服作業,其壓縮空氣必須進行凈化,以保證空氣新鮮。
11、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保管,按班交接。
12、由個人使用保管的各種面具應建卡造冊,定期檢查。
13、車間應設立急救器材專用室(棚),備有擔架、防爆手電筒、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火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
14、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
15、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絕緣台等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定點專人保管。
16、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叄』 電氣櫃內排風扇的作用是什麼

電器櫃上的排風扇是起散熱,除潮(乾燥的作用)如果其他的電氣元件質量差,耐熱性能差,會有影響的

『肆』 誰有五金廠的安全生產制度,急用啊

以下供朋友您參考,更加詳細的請參考資料,希望能幫到您。

安全生產管理

3.1公司全體員工都應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執行國家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指令、法規、標准、制度及規定。

3.1.2公司全體員工,都應依照《公司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在本工作崗位上,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3.1.3各級領導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改造和引進項目時,認真執行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方針。會簽時必須有安全生產小組的審查簽字。

3.1.4全體員工都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1.5建立健全三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1.5.1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成立以總經理為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小組,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並由生產經理主導,安全主任管理。

3.1.5.2公司安全生產小組,在安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的日常業務、技術工作。

3.1.5.3公司內所屬部門的安全生產,由人事行政主管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成立並主持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小組,各部門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領導管理日常的安全生產工作。

3.1.5.4每個從事生產、試驗、檢測等作業的部門,都應設一名兼職的安全員,協助領導管理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3.1.6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施對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3.1.6.l對新接收的員工(包括調入員工、僱傭的臨時工),必須進行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經考試合格後,方准其進入工作崗位。

3.1.6.2對操作生產設備的員工,進行崗位安全技術培訓,在考核合格後發給操作合格證,方准其獨立操作。

3.1.6.3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方可獨立上崗操作。具體按QJl42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中的規定執行。

3.1.6.4對調換工作崗位或連續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返崗位的員工,必須重新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1.6.5對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投產,要進行新操作規程的安全教育。對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須配備相應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防護裝置。

3.1.6.6對參加危險作業工程的員工,要進行有關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對派往公司外執行生產、試驗、檢測、安裝、運輸等任務的員工,要進行有關作業環境和條件的安全教育。

3.1.6.8對所有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至二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並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動,生產調度會,以及報紙、廣播、展覽、勞動保護教育等各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3.1.6.9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滅火、急救、搶險等培訓。

3.1.7對於接觸火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學毒品的安全管理與要求,按QJl421.11規定執行。

3.1.8建立並嚴格執行定期的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3.1.8.1公司所屬各部門應結合生產,認真組織本部門的月查,班組的周查和作業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生產小組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3.1.8.3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要與其他部門配合,認真做好生產前安全檢查。每年要組織全公司性的專業技術安全檢查。

3.1.8.4公司各部門做好各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工作。

3.1.8.5各級專、兼職安全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監督檢查。

3.1.9認真排除隱患並進行安全技術改造,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3.1.9.1對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安排療養並發放保健費。具體標准按《員工保健費和療養假管理規定》執行。

3.1.9.2為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將每年技術改造經費的10—20%用於安全技術改造。

3.1.10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保證員工必要休息。配備適當的休息場所和飲水設施等。

3.1.10.1堅持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工時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3.1.10.2女職工因生理特點所需的勞動保護,以及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勞動保護管理規定》執行。

3.1.11對高溫作業、防暑降溫和暑期工業衛生的具體要求,按我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3.1.12公司安全生產小組和各級專、兼職安全員及全體職工負有安全生產的監督職責,對用人部門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並上報。

3.1.13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保用品。

3.1.14按規定嚴肅認真處理職工傷亡事故。

3.1.14.1為了及時吸取教訓,防止傷亡事故發生,執行事故報告制度,如實反映情況。已經發生的傷亡事故,要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協助安全生產小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不準瞞報或虛報各類工傷事故,應及時上報安全生產小組。嚴格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1.14.2以經安全生產小組及工傷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工傷者,可享受免費治療及有關規定的補貼。

3.1.14.3安全生產小組應建立完整的職工傷亡事故檔案,並妥善保存備查。

3.1.14.4公司在生產期間,要備有急救機動車輛以及時有效地救護受傷員工。

3.2對生產區和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產區作業場所和其他設施,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各種設施必須建立維修保養、檢查和報廢制度,安全防護、防塵、防毒等裝置必須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產區道路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車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暢通,並有足夠的夜間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未經公司安全生產小組批准,不得中斷交通或在路面上從事妨礙交通的活動。

3.2.2.2生產區通行機動車輛的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米。廠房內的通道寬度,通行機動車輛的主通道不得小於3.5米。

3.2.2.3架空管線的跨路高度在生產區通行機動車輛的道路上架空管線的跨路高度不得低於3.5米。

3.2.2.4生產區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和綠化物等。不得防礙交通視線。

3.2.2.5道路兩側應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標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須設安全圍欄、安全標志和夜間紅色警示燈,施工結束後要立即清理現場,按原標准修復道路。

3.2.3作業場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築物及架空管線的支架、立柱等構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建築物的地面、牆面、房頂、門窗應保持完好,下水道暢通。使用單位發現建築物損壞或有危險徵兆,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小組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未經公司安全生產小組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結構及性能。

3.2.3.2所有溝、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墮落危險的孔、洞等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蓋板或護欄。

3.2.3.3凡有可能遭雷擊的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等,都應按有關標准安設防雷裝置,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測、維護,保證其性能可靠。

3.2.3.4各種輸送管線的安裝、架設、應符合有關技術標准。各種用途的管道,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刷塗不同的標志色,以示區別。樹木及其枝葉與架空電線之間,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2.3.5在公司區和作業場所的危險部位,應按GB2894《安全標志》GB2893《安全色》等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壓電、劇毒、強腐蝕等危險場所,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分級嚴格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3.2.4防火防爆場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嚴禁焚燒垃圾、廢紙及工業廢料等。

3.2.4.2生產作業場所和各類庫區內,嚴禁擅自動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場所周圍10米內,散發大量易燃氣體、粉塵的場所周圍30米內,嚴禁擅自動用明火。機動車輛嚴禁隨意駛入易燃易爆場所。

3.2.4.4生產區和一切工作場所,都必須設置品種、數量足夠,性能可靠的滅火器材或消火栓,並且擺放整齊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後方可進行。

3.2.5危險作業場所選址,應盡可能遠離人員密集區和交通要道。短期從事大型設備的安裝、拆除或大修;建築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進行燃燒、爆破等危險實驗,應在周圍設置圍欄、警告標志,並派值班人員警戒,以防無關人員進入。

3.2.6在生產區施工動土,必須事先經安全生產小組批准,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設施、建築物和施工人員的安全。

3.2.7作業場所的各種設備、工作檯布置、安裝應保證安全,便於操作、維修和通行。在可能產生飛濺物傷人場所,必須設置鐵絲防護欄或護板。

3.2.8作業場所必須保持整潔、清潔,及時消除垃圾、油污和積水。各種物品的放置應整齊、穩固,保證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經安全生產小組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的結構及性能。

3.2.9工作場所應有良好的採光和照明。

3.2.10.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低於5℃時應有取暖設備,經常開啟的門窗,冬季應有防寒裝置。

3.2.11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應為工作者設置木質踏板。

3.2.12對有粉塵、毒物、強腐蝕物、強磁場、放(輻)射線等有害作業場所,以及產生強雜訊的作業場所,應加強防護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國家規定允許的范圍內。

3.2.12.1這類作業應在單獨的工作間內進行。

3.2.12.2作業設備應嚴加密閉,必要時安裝使用通訊、吸塵、凈化、屏蔽、吸收等防護裝置,並盡可能採用遠距離、自動化操作。

3.2.12.3廢料、廢水和有害物的廢包裝物,應按照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等規定妥善處理,廢料處理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不得危害員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個工作場所都應設安全負責人,並標志於醒目部位。

3.3對生產設備及工藝裝備的安全要求

3.3.1生產操作者在使用設備、工具前,必須認真仔細檢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準違章作業。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動改裝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

3.3.2各部門主管和各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所管轄生產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保證其使用安全性。對新設備及其安裝應認真驗收,防止因設備本身缺陷或安裝不當危及員工。

3.3.3生產設備的使用部門,應認真管理好所用設備,保證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產設備的公共設備(如砂輪機)供同一作業場所人員共用的設備(如通風機械),應由部門主管或使用小組制定專門制度,指定專人管理。制止違章使用,避免事故的發生,發現故障要及時向負責人報告。

3.3.5本公司自己設計、製造、使用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其設計方案和圖紙,必須經主管技術部門審查批准。使用前認真試驗和驗收,以確保其安全性能,否則不準投入使用。

3.3.6未經安全生產小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設備及其附件的結構、性能和工作范圍。

3.3.7獨立操作特種作業的生產設備,必須按QJl423.88《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要求,經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後,持特種作業操作證,經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考核發上崗證上崗。否則嚴禁獨立操作。持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接受復審,否則不得繼續獨立操作。

3.3.8按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規定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為基準,梵谷度在2米以內的所有設備傳動帶、傳動鏈、轉軸、帶輪、齒輪、飛輪、鏈輪等危險零部件,都必須安裝防護裝置,並嚴禁隨意拆移,完成設備檢修後立即按原標准裝好。

3.3.9壓力機械的施壓部份,應裝設安全裝置。

3.3.10各種機動車輛和裝卸機械,應定期檢查、修理,保證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動、傳動、鳴笛、燈光、雨刷、後視鏡等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3.3.11起重機械各部份,應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並明顯標明其額定最大起重噸位。其卷揚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器、自動連鎖和警鈴、信號等安全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連接吊物的吊具、鋼絲繩等應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常檢查。

3.3.12電器設備必須由持證電工按《電器工程安裝標准》安裝和管理。嚴禁非電工安裝、改裝或修理電氣設備。用電單位的變配電設備(配電櫃等)只允許持證電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裝使用臨時電線,必須事先向公司安全生產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獲准後方可安裝使用,用後及時拆除。

3.3.12.2一切電氣設備及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需要裸露帶電體應安裝在人和物都接觸不到之處。否則必須設可靠的安全遮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3.3.12.3電氣設備必須設可熔性保險器或自動開關,必要時應裝漏電保護器。

3.3.12.4一切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都必須採取可靠的保護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燈和生產設備本身的燈具,都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在潮濕處所和金屬器內使用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3.12.6嚴禁用可燃液體、水或其它潮濕物清洗、擦拭電器設備。

3.3.12.7在易燃易爆場所、產生大量可燃性粉塵的場所,電氣設備必須採用防爆型。潮濕或產生大量蒸汽的場所,電器設備必須採用封閉防潮型。

3.3.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瓶閥、減壓閥、壓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膠圈等安全附件應保持齊全有效。所有氣瓶都必須防止日曬,遠離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沖擊震動。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毒物的不同種類氣瓶,嚴禁同車運輸、同庫存放。氧氣瓶嚴禁接觸一切油脂,乙炔氣瓶嚴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時同處使用應相距5米以上。

3.3.14壓力容器及其壓力表、溫度計、安全閥、水位計等各項安全附件的設計、製造、購買、安裝、管理、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電工組長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嚴禁無證操作和違章操作。

3.3.15鍋爐應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不得與人員密集的房間、道路貼鄰。鍋爐及其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計等各項安全附件的購買、安裝、使用、運行、管理、保養、檢修、試壓等,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嚴禁無證操作和違章操作。任何領導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允許或強迫爐工違章作業。

3.3.16各部門的工具管理人員,應保證發放的各種工、刀、夾、模、量、吊等器具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須隨時修理或更換,並有權對使用情況進行安全監督。

3.4.作業行為的安全要求

3.4.1進入工作現場開始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嚴禁違章著裝。禁止裸露身體上崗,注意文明生產。禁止穿背心、短褲;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轉機械嚴禁戴手套、圍巾、領帶、或其它頸掛物;嚴禁穿敞袖上衣,女員工和長發男員工必須戴好工作帽,嚴禁長發外露。

3.4.2作業中,特別是設備運轉時,嚴禁嬉笑打鬧、讀書閱報、下棋玩牌、閑聊睡覺,嚴禁酒後上崗操作。

3.4.3嚴禁一切人員擅自動用他人操作的機器設備、車輛、閥門、開關。

3.4.4開始工作前應檢查設備、工具和作業環境,發現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先排除或報告,不得冒險作業。

3.4.5禁止超速度、超負荷使用設備。

3.4.6除正確操作外,人體必須與正在運轉的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在設備上登、靠、坐、卧。嚴禁從設備的運轉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鑽過。

3.4.7不得在運轉設備上放置任何物品。啟動設備之前,必須把工件和刀、夾、模具夾牢固,以防備啟動後脫落傷人。設備上可調整移動的部件(如車床尾座、砂輪機的拖板、搖臂鑽床的搖臂、動力頭等)必須在設備啟動之前固定,以防在設備運轉時移動。在設備上裝卸、調整、測量工件或裝卸、調整工、刀、夾、模具,以及調整設備等,都必須先停機,並待設備完全停穩後方可進行。設備運轉時如遇突然停電,或發現設備異常必須立即停機,並關閉電源,待確認恢復正常後再重新啟動。

3.4.8檢查修理、清洗設備必須事先做到:

3.4.8.1所有機動設備都必須先停機,關閉機上電源開關,還必須關閉機外電源開關,並懸掛「禁止啟動」的警告牌。

3.4.8.2檢修或清理水、電、氣、汽等動力設備和輸送管線,應先停止有關運行、關閉(有的則須打開)有關閥門、開關,並懸掛警告標志,必要時設專人監護或採取其它可靠措施。

3.4.8.3檢修容器必須先泄掉其內部的壓力,否則嚴禁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3.4.9每台壓力機械都必須指定專人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動用。壓力機械正在運轉和未完全停止時,手未離開手動開關或腳未離開腳動開關之前,手及人體其他部位都不得進入施壓空間。

3.4.10禁止超負荷、超速使用起重機,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3.4.11禁止在手、身體或衣服、鞋襪潮濕的情況下,從事有觸電危險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電器開關,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應佩帶絕緣防護用品。

3.4.12搬運、裝卸等作業,非一人的能力所能承擔的,應根據安全需要配備足夠的人數共同承擔,非人力所能承擔的,必須使用相應的設備或機械。

3.4.13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數人共同操作,必須事先確定一人指揮,明確分工,互相協調一致,共同操作過程中,如果有人離開因而不能保證安全時,應停止工作。

3.4.14從事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佩帶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必要時架建安全網,並嚴禁拋擲物品,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方同時垂直作業。如遇大雨、大霧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室外高處作業。光照不足時,不得進行任何高處作業。

3.4.15進入容器或地下等狹小空間作業,電工帶電作業,高壓電氣的值班,巡檢作業,以及登高處作業等,屬危險作業,必須二人以上共同操作,並有專人監護(包括為登梯工作的人扶穩梯子)作業前,應首先認真檢查現場情況,充分准備各種可靠的安全措施和處理意外險情的應急措施。狹小、密閉空間的多人作業結束後,應清點人數。

3.4.16化學危險品的保管、運輸和使用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互接觸會產生燃燒、爆炸或毒性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間存放、同車運輸或同一地點使用。

3.4.17每天工作結束後,應認真檢查和清理工作現場,按有關規定慎重處理危險物品,關閉水、電、氣、汽開關,鎖好門窗。

3.4.18嚴禁違章駕車、違章乘車和超高、超寬、超長等違章運載。車上物品必須裝載穩固,嚴防運輸過程中物品移位、傾覆、散落、飛濺、滴漏。

3.4.19車輛駛速限制:在生產區道路上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道路交叉和拐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工房內及其出入口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3.4.20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等,應停放在車棚內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不得進入工作現場或在道路上亂停亂放。工房內、辦公室嚴禁停放各類車輛。機動車、非機動車都必須遵守各項交通法規。

3.4.21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定期進行交通安全學習。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和酒後開車。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人事行政主管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必須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都必須在自己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伍』 火炸葯庫內不應設電氣設施,如需照明應使用

井下炸葯庫是指儲存和發放炸葯及爆破器材的井下硐室。為確保運輸巷道的安全,庫房必須拐三個直角彎與運輸巷道聯接,不允許直接相通,庫房內儲存的炸葯量不得超過井下3晝夜的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0晝夜的用量。井下炸葯庫必須用獨立風流通風,有兩個出口,照明燈具應是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庫內不許有淋水。硐室支護應考慮防火、防水和防潮。井下炸葯庫的型式有硐室式和齒槽式兩種。
中文名
井下炸葯庫
外文名
Underground explosive magazine
學科
采礦工程
領域
能源
范圍
井下采礦
快速
導航
硐室式炸葯庫齒槽式炸葯庫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站
簡介
井下炸葯庫是指儲存和發放炸葯及爆破器材的井下硐室。為確保運輸巷道的安全,庫房必須拐三個直角彎與運輸巷道聯接,不允許直接相通,庫房內儲存的炸葯量不得超過井下3晝夜的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0晝夜的用量。井下炸葯庫必須用獨立風流通風,有兩個出口,照明燈具應是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庫內不許有淋水。硐室支護應考慮防火、防水和防潮。井下炸葯庫的型式有硐室式和齒槽式兩種[1]。
硐室式炸葯庫
庫房內的貯存室為小硐室。小硐室之間的岩柱厚度按爆破材料的殉爆安全距離確定。除爆破器材儲存室以外,還有一些輔助性硐室,如炸葯發放室,雷管檢選室、爆破工具室、電器設備室、消防工具室、辦公休息室等。庫房中單個小硐室的炸葯儲存量不得超過2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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