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頒發的上崗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一、申領程序: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二、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三、使用: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定。
(1)特種設備a1在什麼地方辦理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證件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滿6年需要重新考核換證。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
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特種作業操作證
⑵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A1)證在什麼部門能辦理
在質量技術監復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科負責培訓辦理。
⑶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A1)證在什麼部門能辦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
根據《特種設版備作業人員監權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3)特種設備a1在什麼地方辦理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