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術開發合同中包含自產的設備如何開發票
技術開發合同中包含自產的設備,應該把技術開發與設備分 開開 票。
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分開開票,稅率適用從高原則。
《增 值稅 暫 行條 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也就說,得算清楚,別搞混了.賣東西開的13%的發 票,搞服務,就老實開6%的發 票,不管是合同、發 票、賬務都需要分開核算,算清楚,別搞混了,別把13%的按6%交稅了,如果沒算清楚,沒關系,稅務局來通通給按最高稅率征稅。
2. 簽了一個技術服務合同,但過程中會產生耗材,請問如何開票
第一如果是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發生所述業務則為「混合銷售」,即按「銷售貨物」依17%稅率交增值稅;
第二如果為其它單位發生的設備安裝而發生的純人工服務費則按6%開具,即為勞務費或者為技術服務等;
第三如歌為其它單位發生的設備安裝而發生的安裝服務或者建築服務合同則按11%開具;
第四如果需要經提供建築(安裝)勞務才完成設備安裝的則應分別按設備銷售17%稅率及銷售(建築)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
3. 銷售設備並負責安裝如何開票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所以說,能夠區分銷售業務和安裝業務的,應分別開具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和安裝服務的增值稅發票,不能區分的從高適用稅率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