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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設備備案三大管理程序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08-11 17:57:27

① 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設備使用前都要到當地的質量監督局檢測備案嗎履帶吊在目錄里,裝完成後為什麼不用備案

是的,履帶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必須注冊,由於屬於移動式起重機(整機出廠),原則上要求產權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目錄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一般職責是,購買合格的設備,委託安裝單位到質監局完成安裝前的工作,然後向專門檢驗機構申請安裝監督檢驗,使用前一個月內到質監局檢查使用,注冊後,將及時提供持證操作人員、各種制度和定期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新目錄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范圍內,以定義和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察的特種設備種類和品種的具體范圍,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1)起重設備備案三大管理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對原目錄內、外的特種設備,在新目錄實施前已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處理意見如下:

一、使用登記,已受理未核發的,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登記手續,告知用戶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並提醒用戶加強安全管理,涉及收費的,相關費用應退還。

新目錄實施後,原目錄內外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清理現有的專用設備檔案和資料庫,分別在新目錄外存放特種設備的檔案和數據,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無效的使用登記證書。2015年起,新目錄中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二、生產單位的許可證、檢驗檢測機構的批准和作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受理或者補辦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法終止許可程序,並通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許可手續終止後,涉及鑒定審查和審查費用的,鑒定審查機構和審查機構應當與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協商退還有關費用。

三、設計文件的標志、監督檢查、定期檢查和型式試驗,檢驗報告(證書)已送檢,未完成的報告(證書)已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徵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意見,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有關工作。

生產單位和用戶需要繼續進行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繼續進行並出具委託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終止相關過程,如涉及收費,與生產單位和用戶協商退還相關費用。

報告(證書)已出具而相應報告(證書)未出具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並通知生產單位和用戶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理范圍。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指令下達後,未完成整改的,不進行整改監督檢查,並通知行政相對人,該設備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督范圍,安全加強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當地安全委員會或者政府報告。

五、事故調查,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新目錄實施前正在調查處理的,應當繼續完成調查處理工作,納入特種設備事故統計范圍,新目錄實施後,不列入特種設備事故。

②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的內容包括什麼

(一)起重機械生產企業資質告知登記
1、責任單位:特種起重設備生產製造企業
2、申報資料:
(1)申請表;(市安監站技術室領取)
(2)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及製造明細表;
(3)法人代表證;
(4)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5)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6)產品製造工藝及安全保險裝置設計說明;
※(1)-(4)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3、辦理時限:對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申報單位,七個工作日內核發告知登記證明。
(二)產權備案
1、責任單位: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建築施工企業)
2、各類型設備必須逐台辦理產權備案
3、申報資料:
(1)備案申請表;(市安監站技術室領取)
(2)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3)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4)產品合格證;
(5)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6)購銷合同、發票及相應有效憑證;
※(2)-(6)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4、辦理時限:產權單位申報資料齊全、有效的,由市安監站在七個工作日內核發備案證明。
(三)安裝(拆卸)企業資質告知登記
1、責任單位: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
2、申報資料:
(1)申請表;(市安監站技術室領取)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拆資質證書;
(3)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4)營業執照副本;
(5)裝拆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不少於5人);
※(2)-(5)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3、辦理時限:對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申報單位,七個工作日內核發告知登記證明。
(四)使用登記
1、責任單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建築施工企業)
2、申報時限: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
3、申報資料:
(1)申報表;(市安監站技術室領取)
(2)產權備案證;(需提供原件,辦理時由市安監站暫扣,在使用單位辦理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後歸還產權單位)
(3)生產企業資質告知登記證明;(需提供原件,驗證後當場歸還)
(4)安裝(拆卸)企業資質告知登記證明;(需提供原件,驗證後當場歸還)
(5)租賃合同、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6)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現場檢測時應告知工程所在地安監分站和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人員和監理人員到場後在使用登記申報表對應欄中簽字)
(7)安裝驗收合格報告(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出租單位、監理單位負責驗收)
(8)產品出廠合格證;
(9)機械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多塔作業時,還應單獨組織制定並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要有安全操作交底記錄)
(10)基礎設計圖紙(簡圖)及驗收記錄;
(11)機械工、司機、司索工、指揮工特種作業證書(需提供原件,經現場比對後歸還)
(12)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需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審核);
(1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14)使用單位設備管理機構人員組成情況;(應指定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使用單位、監理單位設備進場前審核記錄(機械設備、安裝、出租企業審核記錄)
4、辦理時限:對申報資料齊全、合格的申報設備,七個工作日內核發使用登記證明(含現場查驗時間)。
五、其他事項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工作程序辦理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切實做好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對於忽視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不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單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③ 建築工程起重設備塔吊備案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需要以抄下材料:


1、《建襲築工地特種設備使用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四份;


2、《建築工地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特種設備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特種設備安裝合同副本1份(如系設備租賃,應同時提供租賃合同副本1份);


5、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原件1份;


6、建築工地特種設備安裝使用驗收表1份;


7、特種設備安裝作業人員(拆裝工、操作工、指揮、拆裝管理)崗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3)起重設備備案三大管理程序是什麼擴展閱讀

吊塔施工注意事項

一、 司機在工作中出現滑鉤現象後要冷靜,及時通知信號工讓地面人員走開。按照操作規程規定進行操作,起鉤、轉臂、走小車等方式,將重物放在現場無人區內。

二、 做好班前、班中、班後的安全檢查工作,要用眼看、耳聽、手動等形式進行檢查。

三、 不定期的進行各種線路連接點的檢查與緊固。

四、 要定期檢查各制動器剎車片是否正常,電機接線栓接觸是否良好,以及接觸器主觸點接觸是否正常。

五、 維修人員對工作要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要求去做,該換的配件一定要換,做好工作後的檢查、試運轉工作。

④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制定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通過有效的管理手段達到目的,每個細節都很關鍵。中達咨詢就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大家說明一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啟臘悔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悄正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局余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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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建築工程起重設備塔吊備案登記需要什麼資料

1、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起重機設備使用備案表一式四分
4、起重機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四分
5、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核驗表1份
6、設備檢驗報告原件及復印件1份
7、建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上崗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8、技術資料(安裝方案、技術交底)
9、應急救援預案
10、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編號證書(復印件)
11、塔吊拆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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