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核算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符合上面規定條件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在實務中,一般存在兩種會計處理方式,現以案例的形式進行分析,哪種方式比較合理。
案例
A公司於2016年3月購置一台專門用於研發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價款為50萬元,進項稅額為8.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該研發設備預計凈殘值率為3%。
1.第一種方式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以下相同):
借:管理費用——研發支出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研發設備在備查登記簿中單獨記載保管。
2.第二種方式會計處理如下:
(1)購置研發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研發設備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2)研發設備預計凈殘值為:50×3%=1.5(萬元),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金額為:50-1.5=48.5(萬元)。
①一次性計提折舊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48.5
貸:累計折舊48.5
②同時把一次性折舊費計入成本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48.5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