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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特種設備事故有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4-09-24 20:00:43

1. 特種設備及專用設備安全防護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
目錄
1發展
2特種設備定義
3質量司法鑒定
4特種設備分類
▪ 承壓類特種設備
▪ 機電類特種設備
5操作規程
6設備目錄
7相關資訊
8操作安全
1發展
編輯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八大類設備。為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國家對各類特種設備,從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三個環節都有嚴格規定,實行的是全過程的監督。據《2013-2017年中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特種設備綜合性檢驗機構已達到545家,包括質檢部門所屬檢驗機構、行業檢驗機構及企業自檢機構,另外還有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等。
但是,我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仍存在較多問題。如:檢驗資源未能有效配置,檢驗機構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基礎設施亟待改善,技術裝備不足,檢測儀器陳舊,高新檢測裝備與技術匱乏;檢驗機構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高素質管理與技術人才;檢驗機構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約束、激勵、發展機制等。因此,未來我國需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進檢驗機構的改革創新,通過調整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條件,推進檢驗機構走聯合重組、規模化發展的道路。另外,隨著無損檢測技術在特種設備檢測中應用的日益成熟,越來越多的第三方無損檢測機構進入到特種設備檢測領域,致使競爭日趨激烈了。
2特種設備定義
編輯

根據青冶工程(QYETC)技術人員的查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質量司法鑒定
編輯

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質量鑒定、質量事故鑒定、產品損失鑒定、災後評估等的檢驗、鑒定工作。
當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獲得省級以上質監局頒發特種設備全領域質量鑒定資質證書並獲得省級以上高法院入冊的特種設備司法鑒定機構有浙江聯合應用科學研究院。

2.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什麼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立法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並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本次的101條,補充細化了許多針對性強的條款。

「這幾年北京不斷有新的地鐵線路開通,站內電梯、扶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勢復雜。我們特別歡迎有這樣一部對特種設備生產、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具體、細化規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現事故,相互推諉責任。」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運行工程總管李宇軒說。

「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這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的責任不明確,只好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

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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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分類: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規則》。進一步細化管理,加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3. 超標准洪水是重大危險源嗎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准,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四)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八)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九)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十一)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准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准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十三)控制室或機櫃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准關於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准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十五)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十八)未按照國家標准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十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二十)未按國家標准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試行)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要求。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沒有及時填繪圖,現狀圖與實際嚴重不符。

5.露天轉地下開采,地表與井下形成貫通,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6.地表水系穿過礦區,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統與設計要求不符,導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標高在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9.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

10.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要求不符。

11.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設計採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脅區域或可疑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不實施停產撤人。

14.相鄰礦山開采錯動線重疊,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5.開采錯動線以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存在重要設備設施時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

16.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礦柱或其形式及參數劣於設計值。

17.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處理。

18.具有嚴重地壓條件,未採取預防地壓災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照設計要求採取支護措施。

20.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建立機械通風系統,或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21.未配齊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攜帶型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統的防墜器、阻車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或信號閉鎖措施失效;未定期試驗或檢測檢驗。

23.一級負荷沒有採用雙迴路或雙電源供電,或單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變壓器採用中性接地。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地下轉露天開采,未探明采空區或未對采空區實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

3.未採用自上而下、分台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大於設計工作幫坡角,或台階(分層)高度超過設計高度。

5.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和掛幫礦體。

6.未按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邊坡或排土場未進行在線監測。

8.邊坡存在滑移現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於設計坡度10%以上。

10.封閉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礦山,未按照設計要求建設防洪、排洪設施。

11.雷雨天氣實施爆破作業。

12.危險級排土場。

(三)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庫區和尾礦壩上存在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活動。

2.壩體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3.壩外坡坡比陡於設計坡比。

4.壩體超過設計壩高,或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

5.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大於設計堆積上升速率。

6.未按法規、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

7.浸潤線埋深小於控制浸潤線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小於設計規定。

9.排洪系統構築物嚴重堵塞或坍塌,導致排水能力急劇下降。

10.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

11.多種礦石性質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時,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設計要求採用冰下放礦作業。

三、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17版)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1.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採取可靠的防範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採用乾式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於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製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2.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系統。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3.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並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1.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准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7)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櫃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11)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有色行業。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3.建材行業。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採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湧入等隔離防護措施。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4.機械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

4. 中國特種設備檢驗院是個什麼樣單位

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於1979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創建,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直屬事業單位。

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主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及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質量抽查、研究開發、型式試驗、設計文件鑒定、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法規標准起草;

安全評定、風險評估、技術仲裁、失效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司法鑒定、產品(體系)認證評審、節能監管、人員培訓、資格考核、技術咨詢、信息及網路服務、編輯出版、中國國內外技術與學術交流。

歷史沿革

2002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同意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更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

2003年1月,中國特檢院成為全國質檢系統首批兩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之一。

2004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批准「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更名為「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

2007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批准「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中心」更名為「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

2014年3月,與四川仁智油田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中特檢安全環保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2017年7月,成為ISO/TC 135/SC 9(聲發射檢測)國際標准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

5. 中國特種設備檢驗院是個什麼樣單位

中國國特檢院,英文縮寫CSEI),於1979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直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事業單位。 中國特檢院是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領域具有較強實力的檢測研究機構。主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等八大類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研究開發、型式試驗、設計文件鑒定、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法規標准制修訂、能效測試、安全評定、風險評估、技術仲裁、失效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司法鑒定、應急救援、產品(體系)認證評審以及資格考核、技術咨詢、信息及網路服務、編輯出版、學術交流等工作。 中國特檢院秉承「獨立公正、科學嚴謹、信守合同、優質高效」的質量方針,始終致力於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安全質量工程與事業,以先進的技術、優良的裝備、嚴格的管理、可靠的質量,為政府行政立法與執法監察提供技術支持,為政府、客戶提供值得信賴和滿意的技術服務。三十多年來,為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質量振興、科技進步、社會繁榮與可持續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中國特檢院是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准化委員會、全國索道與游藝機及游樂設施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單位的秘書處掛靠單位;是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許可辦公室、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中心等機構的代管單位。有方圓標志認證集團北京特檢有限公司、中特檢阿斯米檢驗(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賽福特飯店等實體服務機構。 中國特檢院與美國、英國、德國、荷蘭、日本等40多個國家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學術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建立了長期的友好互往關系,並與LR、TüV、ASME、KIWA GASTEC等世界著名標准機構和檢驗集團建立了緊密的合作關系,為增強「中國特檢」的國際話語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中國特檢院擁有各類儀器設備2900台(套),實驗室或試驗區域14個,合作建立的各類實驗室和新技術推廣應用中心20多個,固定式長管拖車檢驗站8個。已獲國家批准籌建的「國家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研究試驗基地」,包括13個研究試驗中心,65個實驗室。 中國特檢院現有員工622人,其中:研究員13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86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94人;博士/博士後23人,碩士139人,本科127人;有國務院授予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15人;高級檢驗師19人,檢驗師133人項,Ⅲ級無損檢測資格93人項。2003年1月,中國特檢院成為全國質檢系統首批兩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之一,已培養博士後4人,並與全國知名大學及科研機構共同培養博士10人、碩士100人。 中國特檢院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技術資源和科研能力,截至目前已累計突破200多項關鍵技術,取得130多項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成果獎勵62項,其中包括國家科技進步獎(4項)、國家重點科技攻關計劃重大科技成果獎(2項)、國家質檢總局科技興檢獎(25項)、國家標准創新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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