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登記程序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特種設備使用者填寫特種設備登記表、登記卡(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二份),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
2.特種設備出廠、安裝資料、監督檢驗證書;
3.有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4.持證作業人員名錄;
5.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設備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記書。
(三)審批、發證
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登記證件、牌照;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的使用登記程序見相應設備的使用登記辦法、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六、期限
(一)登記機關接到使用登記有關材料後,能夠當場審核的應當當場審核,
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理使用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審查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一般應當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登記數量多的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變更、報廢
(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發生變化、長期停用、移裝或者過戶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特種設備報廢時,使用者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❷ 特種設備登記表,設備使用單位是填業主單位嗎
使用單位是這樣規定的:
2.1使用單位含義
2.1.1 一般規定
本規則所指的內使用單位,是指具有特種設容備使用管理權的單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是使用單位;共有人未委託的,實際管理人是使用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用於出租的,出租期間,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注2-1 單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具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
2.1.2 特別規定
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是使用單位;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是使用單位。
氣瓶的使用單位一般是指充裝單位,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的使用單位是產權單位。
依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